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管理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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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岗位设置方案

民政局社会岗位设置方案

民政局社会岗位设置方案一、岗位设置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民政局在社会治理和服务民生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

为了更好地履行民政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民政局社会岗位设置方案。

二、岗位设置原则1.合理分工:根据民政局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实现岗位之间的有效衔接。

2.突出重点:聚焦民政事业发展重点,加大对关键岗位的投入,提高关键岗位的待遇和吸引力。

3.灵活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设置,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4.培养与激励: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岗位设置方案1.局领导岗位(1)局长:负责民政局全面工作,主持局务会议,协调全局工作。

(2)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业务,协调相关部门。

2.业务部门岗位(1)社会救助科: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

(2)养老服务科: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

(3)儿童福利科:负责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

(4)社会事务科:负责社会事务管理,包括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地名管理、殡葬管理等。

(5)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评估等。

3.职能部门岗位(1)办公室:负责局内部事务管理,包括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

(2)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宣传,协助局领导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局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

4.基层岗位(1)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民生事务,协助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

(2)农村社会工作者:负责农村民生事务,协助农村社会治理,服务农村居民。

四、岗位管理与考核1.岗位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最新)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最新)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72号)精神,设立市x 区民政局(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为x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国家、x、市和x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社会组织评估和培训职责,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低收入人群认定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x、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灾情;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组织实施优抚政策、标准和方法;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经济补偿及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四)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工作,负责街、路、巷、牌、住宅号牌设置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

(六)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弃婴收养以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区敬老院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事业,需要有相应的社会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运行。

作为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在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规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进行探讨。

一、社会工作机构的建设社会工作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或单位。

作为主管部门,民政部要积极推动社会工作机构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形式多样化民政部应推动社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形式多样化,不仅包括政府设立的机构,还可涵盖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提高社会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2. 分工科学合理民政部要根据社会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科学的分工。

例如,设立专门负责儿童保护的机构、老年人福利的机构、残疾人服务的机构等,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3. 人员队伍建设民政部应当注重培养和引进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人才,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支持。

同时,通过各种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二、管理体系的建设良好的管理体系是社会工作机构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民政部要重视社会工作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具备高效性和规范性。

1. 目标导向民政部应确立明确的社会工作目标,并将其贯穿于整个管理体系中。

通过设立绩效评估体系,对社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评估,使其能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信息共享民政部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社会工作机构之间和民政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更好地协同推进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管理。

3. 法律法规的规范民政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工作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社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职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民办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月23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部署情况(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社工岗管理制度范本

社工岗管理制度范本

社工岗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工岗位的管理,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工岗位,是指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救助站、劳动保障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教育和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岗位。

第三条社工岗位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设置与招聘第四条社工岗位应根据社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岗位等级。

第五条社工岗位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聘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三)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社工岗位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社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社工应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九条社工岗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社工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岗位调整、薪酬待遇、奖励惩罚的依据。

四、岗位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社工岗位的薪酬应根据岗位等级、工作性质和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体现社工岗位的价值和贡献。

第十二条社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健康体检等。

第十三条对表现突出的社工,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提升其职业荣誉感。

五、岗位调动与退出第十四条社工岗位调动应遵循内部调整、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工的个人意愿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社工岗位退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退出手续应齐全,确保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号:民发[2011]147号颁布⽇期:2011-11-24执⾏⽇期:2011-11-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推进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部署,是我国第⼀个关于社会⼯作专业⼈才发展的纲领性⽂件,是当前和今后⼀个时期加强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动指南。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任务。

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作通知如下:⼀、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意义⼤⼒加强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是中央为应对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提升社会服务⽔平、改善民⽣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项重要基础⼯作。

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深⼊推进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第⼀次明确了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发展定位,第⼀次提出了“以⼈才培养为基础,以⼈才使⽤为根本,以⼈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发展思路;第⼀次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基层、中国特⾊”的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指导原则;第⼀次提出了今后⼀个时期社会⼯作专业⼈才队伍建设的战略⽬标;第⼀次提出了建⽴社会⼯作专业⼈才培养、使⽤、评价、激励保障等⽅⾯的配套政策制度要求;第⼀次推出了⼀批具有引领和⽰范作⽤的重⼤⼈才⼯程与计划;第⼀次确⽴了党委政府统⼀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量⼴泛参与的社会⼯作专业⼈才⼯作格局。

民政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民政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民政岗位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人员的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行以岗位为基础的工作分工,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民政部门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建立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求设置合理的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部门发展规划和岗位需求,合理分工,避免重复和交叉。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应的职称和工资水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部门发展需求和员工能力等因素确定晋升途径和晋升标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民政部门的各个岗位应当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向员工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效果等。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和员工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持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五条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避免出现工作冲突和职责不清等问题。

第四章岗位权限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各个岗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权限范围,确保员工按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岗位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决策权、批准权、审批权、签字权等。

第十八条岗位权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确定,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导致工作不畅的问题。

第十九条岗位权限应当与职责相匹配,避免权限冲突或职责不明导致工作延误的问题。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鄂民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职责(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岗位职责。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岗位设置要求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领社会向上向善、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工作设置岗位方案

社会工作设置岗位方案

社会工作设置岗位方案一、背景介绍社会工作是一项致力于帮助和支持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解决问题、实现自我发展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增多,社会工作岗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我们提出了以下的社会工作设置岗位方案。

二、岗位方案1. 家庭服务岗位家庭服务岗位旨在帮助家庭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提供家庭咨询、家庭教育、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

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家庭评估,了解家庭内部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提供家庭咨询和辅导,帮助家庭改善交流和冲突解决能力;- 组织家庭活动和讲座,提供家庭教育和亲子关系的指导和支持。

2. 老人服务岗位老人服务岗位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照顾和支持,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福利。

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老人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照顾计划;- 提供老人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起居、卫生清洁等;- 组织老人活动和娱乐,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交机会;- 协助老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3. 青少年服务岗位青少年服务岗位旨在帮助青少年克服成长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咨询、辅导和支持。

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青少年需求评估,了解他们的问题和挑战;- 提供个人和团体咨询,帮助青少年解决内心困惑和学业、人际关系等问题;- 组织青少年活动和培训,提供支持和引导;- 协调和合作社区组织、教育机构等,促进青少年资源共享和合作。

4. 残疾人服务岗位残疾人服务岗位旨在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福利和支持。

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残疾人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支持计划;- 提供康复和日常生活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自理能力;- 协助残疾人就业和社交,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

三、岗位需求与优先级根据当前社会需求和资源条件,我们对以上四个岗位的需求进行了评估和排序:1. 家庭服务岗位:由于家庭问题普遍存在,社会对家庭服务的需求较高,因此家庭服务岗位需求最为迫切。

2. 老人服务岗位: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对老年人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老人服务岗位需求较为紧迫。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办函[2008]263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函〔2008〕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今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

现就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职责。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代民政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民政事业单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政事业单位7万个,职工总数49.7万人。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把民政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8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10.08【实施日期】2008.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最新)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最新)

民政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72号)精神,设立市x 区民政局(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为x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国家、x、市和x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社会组织评估和培训职责,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低收入人群认定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x、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灾情;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组织实施优抚政策、标准和方法;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经济补偿及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四)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工作,负责街、路、巷、牌、住宅号牌设置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

(六)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弃婴收养以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区敬老院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就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置原则(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

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

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

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编制内社工岗位开发设置,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按工作性质定岗位、按工作内容定数量的原则。

(三)限时岗位置换与空编岗位招聘相结合的原则。

(四)社会工作岗位与其他专业性岗位兼容的原则。

二、编制内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民政系统编制内岗位根据编制性质划分为机关公务员岗位(含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以及雇员岗位1[1]。

(一)机关公务员岗位(含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领导岗位与非领导岗位。

1.领导岗位:局领导、民管局领导、处长、副处长或主持处室工作的公务员。

2.非领导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岗位。

3.局机关工勤类岗位因数量较少,暂不作具体要求。

(二)事业单位职员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分为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1.行政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民政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包括:1[1]民政系统雇员岗位操作参照公务员与职员岗位情况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四级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分别对应一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七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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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管 理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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