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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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
在营改增全面推进过程中,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事宜。前不久,一家企业询问:该企业今年4月收到预售房款1000万元,按照当地税务
机关的规定,5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在5月申报期内,该企业因业主原因退回
100万元购房款。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后因发生退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能否在5月申报缴纳4月的营业税时,直接按冲抵5月退款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了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相关税收规定并对照处理:
首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法定的。该企业4月收到的
1000万元预售房款,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其当期的纳
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能因为营改增税制的调整而改变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方式和申报办法。因此,企业不能将4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