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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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有关县、区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

石家庄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区拆迁改造步伐,优化拆迁安置模式,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完善对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主城区的中疏问题,确保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货币补偿(一)鼓励被迁居民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自由选择购买合适的住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

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后,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拆迁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拆迁有关各方参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二、提倡异地安置(四)为了解决市中心区域的中疏问题,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对被拆迁人选择由一类区域向二、三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被拆迁人选择由二、三类区域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

(五)对规划确定的非居住建设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方式。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拆迁机构、开发单位:
为了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近期拆迁工作的实际,经局领导研究,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标准问题。

二00七年八月一日以前在外过渡的,执行二00六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6]23号)标准。

二00七年八月起仍在外过渡的,以二00七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7]62号)标准为基数执行。

二、超等价值量部分房屋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
对于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居民,超过等价值量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已经结清房屋差价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2、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自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以结清差价款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照第一条的方法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原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第一条标准正常发放。

三、本通知所确定的事项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依法征用、出让土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禁止强行先占后征。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委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石建[2009]91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9.05.19【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石建〔2009〕91号)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便于项目手续衔接,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

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三、拆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可以分阶段进行。

四、项目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

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05--09年度)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05--09年度)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9]21号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8]35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附件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高层为简单装修。

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附件3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请看石建[2006]23号,石建[2007]62号,石建[2008]35号文件发布的数据2006年度数据:(2008年度)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划分重新调整(2005年)本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第一期)》已于近日进行了调整,并报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石家庄市塔冢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供参考)

石家庄市塔冢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供参考)

石家庄市塔冢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一、拆迁改造范围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二、拆迁二、拆迁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公布拆迁范围;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三、安置办法三、安置办法1、立户标准、立户标准①截至①截至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②一个儿子立一户;②一个儿子立一户;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母名下;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表决;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石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24号)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井陉县、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路客运专线及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发改交运〔2007〕3690号)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为切实做好该工程石家庄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京石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直通线、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等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铁工程)是我市投资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调度和协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现行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现行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现行(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交易及政策文件服务指南(2005年4月13日)2005-04-13 15:05:53石家庄市房增行业现行(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附件1:冀价经字[2002]第43号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2)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3)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3000元收取(4)建设项目中标价在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7000元收取(5)建设项目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0-30000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中标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1500元收取。

(2)中标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3)中标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500元收取。

(4)中标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3000元收取。

附件2:冀建城[1994]6号挖掘道路收费标准备注:1、挖掘新建2年以内道路掘路修复费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收1倍;6年以上的道路按上表收费。

2、冬季(11月15日至翌年3月5日)掘路,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1、上述收费标准不包括沟槽回填费。

沟槽回填费按下表执行。

2、经批准掘路后,掘路单位和个人须按掘路修复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预交掘路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要求进行回填,故收取沟槽回填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7施行日期2016.03.07文号石政办函〔2016〕3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艾文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7日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尚未征收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面临的瓶颈问题,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加快棚户区征收改造进度,规范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重点是指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石政规〔2018〕8号文件成片改造条件,按照国家征收条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推荐房地产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五)争议的解决办法;(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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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
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08】35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

搬迁补助费标准不变,仍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7]62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注:1、本表价格为新建房屋平均价格。

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高层为简单装修。

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注:
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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