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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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人事的制度主要包括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投资,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治理结构等这些基本的内容。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人事制度的更加详细的规定了,而是要求公司章程当中应该对人事制度分门别类的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公司法关于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根据规定公司法关于人事的制度主要包括:

1、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职责等等;

2、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3、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5、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二、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人事制度是公司经营的根本所在,不管是从财务到人力资源,以及公司高管的一些基本管理规则,各个不同部门的管理制度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比如说高管的话,对于高管人事制度的要求就是高管首先要符合任职条件,然后财务部门的制度都是和财务操作有关的,人力资源部门就是要管理好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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