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外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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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外委管理制度

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外委业务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外委业务承包商管理,全面评价外委业务承包商表现,切实有效地对外委业务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达到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目的,不断改进其履约能力,持续提高外委承包商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规范承包商使用、监督、考核、评级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名词术语

承包商是指为公司提供发电设备运行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包括其所有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带到生产现场的其他所有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并有一定技术要求和难度的作业。特种作业的内容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消防设备维修、水下作业、水上作业(如:港池、航道、航标维

定期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

(二)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及时制止。

(三)监督执行各项已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进。

(四)负责根据本制度编制承包商管控实施细则,并严格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并对承包商进行评价。

(六)负责对承包商管理进行总结。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

(一)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承包商准入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现场抽查各承包商使用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控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意见。

第七条承包商

(一)负责履行合同及承包商使用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二)负责提交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确保执行。

(三)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涉及合同的人员。

(四)负责遵守指定的合同工程范围及其它所有合同条款。

(五)负责按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汇报工作。

(六)负责配合承包商使用单位组织的对承包商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承包商使用管理的主体是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全过程管控,按照公司要求,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

第九条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管控流程。

第十条承包商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以包代管”和“交钥匙工程”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承包商使用的机具、测量仪器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应完好无损,并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和管控流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三条承包商使用部门应在承包商进厂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安全、质量、工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承包商任何人员未经培训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开工前承包商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包括承包商所有人员在内的交底,从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讲解和澄清,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认识理解存在偏差的严禁开工。

第十五条承包商不准擅自改动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更不允许擅自操作和改动运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承包商不允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承包商使用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承包商应严守承包商使用单位的保密制度规定,避免业务信息外漏和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目标和指标,明确相应的奖惩条款。

第十九条若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商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终止承包商的工作,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或者直接清退,重新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业绩的承包商,对于清退承包商的相关规定应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安全规程,或不服从使用单位生产指挥命令。

(二)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重要设备损坏事故时。

(三)发生火灾事故时。

(四)污染物排放、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环保事故

时。

(五)项目的主要质量指标未达到双方开工前确定的标准,且不能让步接受时。

(六)工作进度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双方开工前同意的计划进行,且造成经济损失时。

(七)实际履约能力低,明显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时。

第二十条承包商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备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总人数在30人以内的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

(二)总人数达到30人时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三)总人数超过30人的按照3%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金额5%~10%的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的评价和动态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承包商使用部门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帐,记录承包商的基本信息、履约和评价情况,对承包商进行全过程动态管控。承包商管理台帐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更新。

(二)公司每年开展一次承包商评价工作(附件3),评价结果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年11月25 日前统一上报至公司,如评价分值低于85%,请示集团公司更换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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