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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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 话 取得 的资 料不 能作 为证据
使用 的批复 》 以下简 称《 复》 被认 为 首次 确立 了我 国 ( 批 ) 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其 判 断标 准… 。批 复 中 规定 :证据 的取得必须合法 , “ 只有经过合 法途径 取得 的证 据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未经 对方 当事 人 同意私 自录制 其谈话 , 系不合法行为 , 以这种手 段取得 的录音 资料 , 能 不
间往往存在着利 害 关 系 , 互对 立 , 得 到对 方 同意 的情 相 在 况下录制 的视听资料难免 掺杂 虚假成 分 , 对方甚 至会故 意 扭曲事实 , 制造 对 自己有 力 的证据 。有 学者 认为 , 对 方 把
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获得证 据效力 的前 提条件 , 导致 对方 当
事人在诉讼外对案件事实 的承认 归 于无 效 , 闭塞 了 当事 人
第2 6卷第 1期
21 0 2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 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o . 126. .1 No F b. 01 e 2 2
我 国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评 析
者” 一方记载 了与原 告丈夫 的婚 外情 , 她认 为把 这本 1记 3 放在 自己的好友处是无大碍 的 , 不料该 好友却 主动将 日记 给了原告 。在本 案中能否将这本 日记 作为证 据 , 案件 对
的审判就显得至关重要 。从 该证据 的手 段 , 但如果 认定该 日记
于法无据 。其次 , 录制者 身份 亦包 含两种 可 能 , 一种 足 求 制者作 为局外人私 自录制其 他人之 间的谈话 , 一种足 录 另 制者作 为一方 当事人 私 自录制 自己 与另 一方 当事 人 的谈 话 。对此有学 者认 为 , 录制者 作为 其 中一方 当事 人 时 , 只 要其 录制的谈 活内容不涉 及他人 隐私或 商业 秘密 , 也没 仃 采用法律禁止 的手段 , 其私 自录制 的证 据材料应 当认定 具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己口1 口年 1 口月 ( ) 中
议 国民事 讼 法 握排 除规则疋完善 E
涂 冰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针 对 具体 问题 做 的解释 , 且对 “ 自录 制 ” 理解 同, 私 的 常造成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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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严 重 , 此 征 民事 诉讼 中非法 证据 排 除 的矛盾 冲突 激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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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中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设 立具 必要 性
至生命, 刘定 罪 证据需 极慎 重 。为 了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 限制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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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合 法性 是 一个难 题 。 因此 本文 结合相 关案 例对 司法 实践 中常见 的非 法取证现 象进 行探 究 ,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的顺利 开展 有 所
助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排除规则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2 10.5 220 )5140

三人 的隐私 , 侵犯了对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隐私 权。 对于这类偷拍偷 录的证据资料 , 虽然危及到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 的隐私权 , 但就当事人 所采 取的手段而言, 违法的性质 比较轻微 , 当事人采用的设备是法律 上明确允许公 民个人购买的照相机 , 并且就 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 离婚
原 始 的 声 迹 , 此 具 有 直 观 性 、 动性 、 续 性 、 确 性 等优 点 。在 司 因 生 连 准
据, 如果排除对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利极为不利, 因此对 于这类案件 , 一般应认为具有证据 资格 。
二 、陷 阱取 证 所 得 证 据 的 证据 能 力辨 析
法实践中, 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 出于对 当 事人和社会一般 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9 5 19 年最高人 民法院《 批 复》 出:证据 的取舍首先要合法 , 指 “ 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私 自录 制 其 谈 话 , 不合 法 未 系 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 时 ” 问 里 , 要 是 私 自录 制 的 谈 话 , 不 得 作 为证 据 使 用 。而 《 据 规 定》 只 多 证


在该案 中偷拍偷录的证据 资料相 比于第一类偷拍偷录 的证据资料而 言主要 是在主体上, 偷拍偷录 的对象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 还涉及到 第三者 ; 内容上, 在 当事人用 以作证 的内容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和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的现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多学习和研究对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无疑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取得了重大发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逐渐在各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立法目的,越来越多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缺少一部完整的证据法。

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也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健全方面取得了成就。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首次得到体现是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该《批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断标准。

较之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状态这是极大的进步,是对证据合法属性的充分肯定。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领域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取得了更显著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这一规定在弥补《民事诉讼法》缺陷的同时为我国诉讼证据运用和排除提供了指导。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不仅完美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也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这是刑事审判领域,但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相通的,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没有真正确立这个规则,这个规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对于法院,如何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是法官认证时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民事诉讼中确认证据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加以认证的。

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而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合法性是证据在庭审中质证后认证的前提。

凡不具有上述三性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
有 的学者 认 为非 法 证 据 中 “ 法证 据 ” 词 是 指 所 取 得 的证 据 违 背 了证 据 法 、 非 一 实体 法 以及 程
序法 关 于 证 据 的规 定 闭
。 是 广 义上 的界 定 。 这 而有 的学 者 则 认 为 “ 法 证 据 ” 指 在 取 证过 程 非 仅
中 由于 取 证手 段 违 反 了程 序法 的规 定 而 产 生 的证 据 f 页。 是 对 “ 法 证 据 ” 3 )这 】 非 的狭 义 界 定 。 者 笔
但 是 以一 方 当事人 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作 为 纠纷 裁 决 的基 础 ,对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而言 是 不 公 正 的 , 以 不 公 正 的方 式 实现 公 正 是不 明智 的[ 则。 4 1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是指 对 因违 反 法 律规 定 ,侵 犯 了 他人 特 定 合 法 权 利而 收 集 的事 实材 料 ,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概 念 辨 析
在 民事 诉 讼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中 , 同 的 国 家 对 于 “ 法 证 据 ” 规 定 不 尽 相 同 , 们 在 研 不 非 的 人 究 “ 法证 据 ” 时候 对 它 产 生不 同 的理 解 , 因为 他 们 对 非法 证 据 范 围界 定 不 一 样 。 非 的 是
本 价 值 为 个人 所 侵 犯 与 为 政府 官 员 所 侵 犯 相 比 , 基 本 性 并 不 会 减 少 , 人 机 构 可 能 、 实 上 也 其 私 事 经 常像 公 共 机构 一 样 , 普 通 人 造 成潜 在 的压 制 ”J 构建 和完 善 我 国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对 } l 。 则对 于保 护人 权 和贯 彻 程 序 正 义理 念 都 有 重 要 意义 。

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序不 合法 、 手段 不合 法 、 内容不 合 法、 式不 合法 。 者主要 从狭 形 笔 的现 状来 看 , 是非 常令 人堪 忧 的。
义 的角度 来阐述 的 , 未经 法定 的程 序和 手段 , 指 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形 式 的证据 。 由于这些 证据 没有 达到 法律 规 定的证据 标 准 , 不 具有 证据 资格 , 不具 有证 明 能力 , 裁判 过程 中就应 当将 这些 亦 在
义。
四、 对完 善我 国 民事诉讼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思 索
( ) 一 明确 非 法证 据 的概 念
我们研 究任 何 问题 首先 要对概 念进行 界定 , 法律概 念作 为概 必不 可少 的工 具 , 此基 础上 有助 于我 们更 好 的研究 相关 制度 。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非法 证据 予 以排 除 , 而防 止发 生裁判 不 公 , 障司法 的公 平正 括法 律制度 、 从 保 规则 和原则 的工 具 , 是“ 也 解决 法律 问题所 必须 的和 二、 民事 诉讼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的理 论基 础 将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引入 民事诉 讼 中的理 论 基础可 以从 以
内容 虽 然赋 予 了当事 人 收集证 据 的权利 ,规定 了证 据 的收集 方 不足 , 实践 中有 取证 过程 仍然 很艰难 , 因此 应 当尽量 完善 证据 收
事人 节约 诉讼 成本 。
法取 得的证 据不 真实 的可 能性 更大 。 由于 当事人 的私 心 , 收集 式 , 对收 集方 式 的规定 也不 够详 尽 , 在 但 对这 种权 利 的保 障却 明显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非 法证 据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 A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0 1
作者简介:李洪海 ( 1 9 8 2 一 ) ,男 ,辽宁阜新人 ,讲师 ,从事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研究。
B I A N J I A N G J I N G J I Y U W E N H U A 圃
边疆 经济 与文 化 2 0 1 3 年第 9期
的讨论 , 试 图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 完善提 出 一些构想。
关键 词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非 法证 据 ;合 法权 益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2
文献( 2 0 1 3 ) 0 8 - 0 1 6 7 - 0 4
2 0 1 3年 第 8期 ( 总第 1 1 6期 )
边 疆经 济与 文化
THE B0RDER ECON0MY AND CUL TURE
No . 8 . 2 O 1 3
G e n e r a 1 . No . 1 1 6
民 事 诉 讼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研 究


对相关概念 的解释
1 . 非 法证据
( 1 )证据的合法性及非法证据的概念 “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的含义是指 : 第一,主体不合法 ,即取证 行 为人 不 属于法 律规 定 的合法 主体 ;第 二 ,形 式不合法 ,即证据 的形式不 具备 或不符 合法律 规定 所要 求 的 形 式 ;第 三 ,程 序 或手 段不 合法 ,即行 为人 取得 证据 的行 为不符 合或 违反法 律 规定所 要 求 的程序 或手 段 。 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的含义一般是指程序或手段不合法 ,即取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2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中 “ 法 ”的范围 “ 法 ”的范 围十分广泛 ,含义 十分丰 富。如 何界定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 “ 法 ”的范 围呢 ?这 是一个 决定 着 非法 证据排 除范 围与 内容 的问题 。国 内学界对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中 “ 法 ”的范 围有广 义和狭 义两种 理解 : 广 义观 认为 ,非 法证据 排 除中 的 “ 法”应 当包括一 切具有 法律效力 的规 范性法 律文 件 ,即宪法 、法律 、行 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 司法解释等;狭义规则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中 “ 法”仅指宪法 以及具体、直接体现 宪 法精 神 和 内容 的法律 。大 多数学 者认 为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中 的 “ 法 ”应 当从 广 义上 理解 。理 由如 下 : 第一 ,符合我 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战略思想。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但需要有立法的不断完 善 ,还需要有全体公民强烈的守法意识 ,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的守法意识普遍不高 ,这也严重制 约 着我 国法 治 国家 目标 的实 现 。通 过相 关规 定 引导人们 在诉讼 中合 法取 证 ,有利 于培 养公 民的守法 意识 。 第二,贯彻实施宪法 的需要。我国 《 罗 E 法》第 5 1 条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 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所说的 “ 合法的 自由和 权利” ,不仅 仅指宪 法 、基本 法律 规定 的 自由和权利 ,也包括一切具有 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 自由和权利 。第三 ,实现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价值的需要。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益纠纷的活动 , 其最 终 目的在 于实 现实体 正义 。在 民事诉讼 中违宪 取证 的情 形时有 发生 ,但 以违反 宪法 、基本 法律 之外 的 效 力层 级 较低 的法律 的违 法取证 行 为更 为普 遍 、更具 有广泛 影响 。我们 应 当从 广义 的角度 理解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制 中的 “ 法” ,否 则很难通 过该 制度 的设计解 决 民事诉 讼 中的相关 实际问题 。 2 . 非 法证据 排除规 则 ( 1 )世界各 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目前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并 未成 为世 界各 国民事诉讼 中通行 的证据规 则 ,有的 国家虽 然在刑 事诉 讼 中 排 除非 法证 据 ,但 是在 民事诉 讼 中不排 除 ,有 的国家虽然 在 民事 诉讼 中排除 ,但 也不 是一 概排 除 。美 国法 院认为 ,美国 《 宪法》 修正案第 四条的规定 旨在禁止政府工作人员的非法侦查行为 , 并非是对私人行为的 禁止,因此该规定对私人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当然 ,当私人的非法取证行为触犯 了刑法时 , 仍然会受到追究 ,不过这种追究与证据的证据能力是不相干的,而且即便是取证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 ,也 不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在德国,法院为了保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 , 对取证行为人以侵犯他人基本权 的方法 获取 的证 据不 予采 纳 ,不 论该 非法证 据是 由公共 机构获取 还是 由个 人获取 。不过 ,法 院对非 法获取 的证 据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产生,到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逐步发展完善,但是依然有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发现我国对该规则的立法不够完善与明确,而且缺少配套的程序规范,基于存在的这几点问题,在立法层面提出完善立法,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程序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出现在最高院于1995年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其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批复》中肯定了对证据的取得途径和手段必须具备合法性,排除了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氛围。

但是该规定过于绝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首先,对于内容真实但是取得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排除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在只有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案件中,将唯一证据排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的取证手段有限,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加大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降低了诉讼效率。

由于《批复》产生了以上种种问题,所以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重新做出了解释,《规定》取消了在取得录音、视频证据时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但是对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对合法性的条件有了适量的放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上增加了“严重侵害”的要求。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予采纳其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和意义。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等方面来论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首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内容。

该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证据时,必须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采纳。

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参考一些判例的具体实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搜查和调查规定而获取证据的,法院不得使用;第16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开展非法窃听、偷拍等搜集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得使用。

这些具体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性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支持来加以论证。

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定证据的使用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有限制的原则适用。

同时,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与公道原则紧密相关。

公道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公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方法一般为排除证据的直接使用和排除证据的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的排除主要是指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的环节上,不承认证据的证明力。

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 610O 10 .5220 ) .8.1 0
借鉴于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应根据千变万化的案件来具体 、 灵活 地处理。依我国 目前的状况 , 应提 高法官素质, 使法官能够真正以 自 己的 良心来认定事实, 采信证据 , 真正实现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价值 。 四、 民事诉讼中应受排除的非法证据 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 的行为违法性达到了严重或重大的程度, 则 应排除对 该证据的使用。这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 ) 一 采用刑事违法行 为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比如采取抢劫、 盗窃、 抢夺、 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获得的证 据 ; 用 非法 限制 他 人 的 人 身 自由 、 胁 、 吓 、 采 威 恐 打击 报 复 等 等 方法 所 收集的证据 , 应受排 除。‘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 8条规 定, 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 自认 是在对方威胁 的情况下做出的, 则 可 以撤回, 这也是基于取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所作 出的规定。 ( ) 二 采用侵犯他^ 格权 、 隐私权 、 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 益 的方 式 所 收 集的 证据 比如在他人住房或卧室 内安装窃听器、 摄像机 、 自开拆他人信 擅 函或其它邮寄物 品等收集证据 等等 。 ( ) 背法 律 禁 止 性规 定 所收 集的 证据 三 违 这里的 法律 应当从广 义上理解 , 包括宪法 、 法律、 行政法规 、 地 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 违反‘ 国 家保密法》 违反公序 良俗、 、 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 , 未 如 经许可拍摄他人裸露的照片等等 . 五、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 定 仍存在着一些缺 陷和不足, 导致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困难。 笔者 认 为,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捧除规则应 当在借鉴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成熟理论和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 ,以民事诉讼 的理论基础为立 足点 , 来完善我 国的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据捧除规 则. 首先, 应当改变现行对非法证据捧除规则立法层级较低的现状 , 将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证据法上 的基本制度 予 以规定, 从而体现 出改制度在程序法上锁具有的重要地位。 其次, 鉴国外的做法对非法证据采取宽容的态度 。 借 我国立法 不 应将非法证据一概否决 , 在实践中可 以引入利益衡量规则 , 即将非法 取证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与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合法权益 的损害进行对比, 从而确定哪种利益值得保护, 最终确 定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再次, 法律明确规定一些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 侵害他人合法 对“ 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和“ 等模糊 的用语予以明确 , 使相关规定 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 国可借鉴国外 的做法将“ 重大违法 作为排除非 法证据的标准 . 具体而言 , 如对于“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可 以从行为人主观 的过错程度 、 证据获取行为的情节 、 性质以及 行为对当事人所产生 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 非法证据排除指 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是通过非法手段收 集 到的, 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 , 也就不具有可 采性。 学者对非法证据 的排除规则是否能适用 民事诉讼一直没有定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表现在程序合法和 实体正义的冲突上。在民事诉讼 中这种非法证据极有可能是解决案件 的关键证据, 甚至是解决案件 的 唯一证据 , 此时如果排除适用就会带来实体的不公正, 但是如 果适用 往 往 又带 来 程序 上 的瑕 疵 。但 如 果对 以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和 违 反法 律禁止规定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仍予采用, 虽然可 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 质真实提供便利。 却是 以牺牲程序 的正当性和国家利益、 但 社会 公共 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 的。这必然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 不惜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这不利于国家权 力的实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排除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得到正确认定,并避免不正当手段对证据的滥用。

下面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证据排除制度的定义与意义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法排除该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维护诉讼公正和法律的平等性。

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干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非法取得证据: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证据,包括非法获取、窃取、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指当事人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例如对被告进行非法调查取证;在以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排除,不用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的条件包括:1. 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之前,需要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进行确认;2. 排除证据对事实认定没有影响:即排除该证据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案件的结论发生变化。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证据进行排除。

四、证据排除制度的效力与可能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法院决定排除证据,该证据将被视为不存在,不得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排除的证据不会影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基于排除的证据而做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排除并不意味着案件将会被终结或者原告将会获胜。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论文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论文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摘要】多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侧重于刑事诉讼方面,但从近年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务来看,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而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二者在一些制度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其在非法取证手段、证据排除范围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不能脱离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大属性中,关联性、真实性是基于证据自身而产生的事实属性,而合法性本身即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和承认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从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资格与证明力的关系看来,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就没有证明力,从而最终排除了证据的适用。

[1]理论上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包括:(1)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

(2)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取得的证据。

(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证据。

[2]但我们认为,非法证据应有别于不合法的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主体及程序、方法等方面合乎法律规定,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被视为不合法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仅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

不合法证据的范围很广,非法证据只是不合法证据的一种形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一般称为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则。

从世界各国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与实践中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定义为:为预防种种不符合证据资格要求的案件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对其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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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
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弥补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还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这样,必然存在法院虽依法取证,但证据因内容的瑕疵,其使用有可能对其他重要价值造成损害。

二、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证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一定程度地提高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科学性。

《证据规定》考虑到《批复》认定非法证据标准之局限性的同时,力图以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涵盖司法实践中的形形色色的、具体的非法证据类型。

但”侵犯”“合法权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如何来界定呢?此时必然要赋予裁判者决定证据合法性问题时较
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与之相矛盾的是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以消极的方式规定某些情况下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从而限制裁判者在证据可采性和容许性上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认为,在决定违法取证之证据的排除问题时,应首先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应一概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

我国虽然实现了法院依职权取证向当事人自主取证的转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

⑤因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就不能制定的过低,否则就会增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成本和难度,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也会受到较大的损害。

其次,应考虑违法取证侵害的权利之性质。

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权利中既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和民事权利。

各种权利的性质不同,法律对之的保护程度和救济方式均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对财产权的侵害,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直接获得救济。

所以,侵犯他人财产权收集的证据,一般不应采取证据排除的方式予以制裁,相反,可采取费用制裁或者财产处罚的方式,实现对受害财产权的补偿和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却不能直接获得补偿,一般的费用制裁和财产处罚仅仅具有精神慰籍的作用,为此,有必要考虑以排除证据予以补充。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能够保障民事诉讼中的其他重大价值,但个案中不可避免地侵蚀实体正义。

因此,”在保障基本的人格尊严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对严格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应该有所修正和限制,以在某种程度和角度上恢复个案中受到过分侵蚀的实体正义”。

⑥该理论的另一论据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地的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立了若干判例,修正和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其实,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首先是以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远程效力为前提的。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远程效力即是著名的”毒树之果”,美国判例所建立的非法证据规则排除的例外,无不与毒树之果相关。

其中不可避免的发现之例外是指,如果追诉机关即使不采取违反取证行为也能够获得的证据具有容许性;独立源泉的例外则是指对于与违法取证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其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也与毒树之果的理论密切联系。

⑦必须注意,英美国家的司法具有典型的经验主义特征,并以先例约束原则作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对抽象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所称道的理性,存在与生俱来的排斥与怀疑。

试图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那样建立包容社会万象的立法体系,构建放置四海皆准的法学理论框架,是荒谬的、不可思议的。

尽管普通法系国家、地区一般都有证据法典,但这样的证据法典不具有可以适用于所有将来案件的包容性,裁判者以及法院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判例,建立证据法典的补充内容。

实际上离开法院的判例,普通法系国家、地区的证据法几乎处于普遍的瘫痪状态。

四、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其相对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很大的进步性,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仔细斟酌。

本文从多方面论述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注释:
①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②美国证据法学家乔恩 r 华尔兹,转引自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证据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③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历史上采法定证据主义,基于对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陈述的不信任,否认了以上人员的证据资格,但现代大陆国家采自由心证制度,为追求发现真实之目标普遍废除了对证人资格的严格限制。

参见刘春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借鉴”,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第146页。

其实,如果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建立的拒证权制度看,这样的观点还需要再行斟酌。

④岳礼玲:”德国证据禁止的理论与实践初探”,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第107-111页。

⑤具体可参见赵信会:”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63-69页。

⑥罗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载《人民司法》,
2003年,第10期,第38页。

⑦黄朝义:”论证据排除法则”,载朱朝亮等合著:《刑事诉讼之运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22-127页。

作者简介:侯晶晶(1985- ),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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