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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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工程施工计量以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结算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各个项目部劳务施工计量。

三、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3.1合同内工程计量

3.1.1合同内已完成施工的工程量为可结算工程量,除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才可以结算的项目外,项目经理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每月按时向甲方项目部提交结算申请及计量资料。

3.1.2提交计量资料后应对计量签字手续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催促。如果因项目部结算周期原因导致计量延迟的,延迟时长不得超过1个月。

3.1.3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应是验收后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部要求控制施工质量,避免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甲方不予以计量。

3.1.4项目部要求我公司完成合同外工作时,在进行施工时各班组应向项目部提出计量请求,如再施工过程中未提出施工请求导致我公司无法向项目部计量时,对班组也不予以计量。

3.1.5项目部支付给我公司的工程款中均包含有质量保证金,因此完成结算后应保留相应资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向项目部申请退款。

3.2合同外工程计量

3.2.1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各班组长应具有较高的签证意识,加强签证管理,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以下作业应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签证。

(1)已按项目部要求按照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但因为设计变更或者其他非质量问题导致需要返工重来的,应办理工程签证。

(2)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零星工作。

(3)图纸外新增施工内容与清单漏项。

(4)必须要有签证项目部才同意支付项。

(5)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3.2.2现场签证,应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执行,必须遵循“先签后干”的原则,对项目部发出的口头指令,原则上不予执行,除非得到项目部签证承诺,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补办签证手续。

3.2.3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现场签证总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在取得项目部签证承诺后先完成施工,事后由签证责任人在48小时内完善签证手续。

3.2.4签证责任人办理现场签证,应做到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清楚准确、无涂改、编号准、全,并有项目部的签字确认。

3.2.5现场签证原则上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的量。

3.2.6由项目经理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签证的追踪和催促,并建立现场签证的工作台帐。对于反馈回来的签证单必须再次详细核对,尤其是工程量及价款,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项目部沟通解决。

3.2.7签证责任人对现场签证情况,应定期(每月)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将现场签证情况及时报送公司营运管理部,便于及时掌握签证的完成情况。

3.2.8签证责任人负责计算“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现场签证”中的单价、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签证价款的按项目部提供的格式要求填报,并与项目部协商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价。

(2)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签证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3.2.9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1)现场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及有效性。

(2)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使用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3)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含税市场价格。

(4)签证单需写明签证的编制日期和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完成日期以及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和清晰的计算式。

(5)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都必须有涂改人的签名及加注日期。

3.2.10因签证人事变动或人员流动的,前任责任人必须在离岗之前将所有已经办理、正在办理、还未办理的现场签证资料全部移交给接任签证责任人,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3.3工程索赔管理

3.3.1索赔是工程项目化解经营风险,争取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非我公司原因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我公司项目遭受经济或工期损失时均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在实际施工中向甲方项目部申请索赔时难度较大,且发起索赔请求容易破坏两公司的友好关系。因此索赔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积极与项目部沟通,确保我公司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的同时考虑项目部的权限和立场,适当采取签证或变更补充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索赔。

3.3.2项目经理应加强与项目部的沟通,按合同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优质安全,干好在建,为索赔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3.3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分公司安排索赔管理人员与项目部经理一起完成索赔策划,并认真做好索赔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其他适当的时候向项目部提交各种有关索赔费用。

3.3.4索赔事项应尽量采用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3.5项目经理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项目部的反索赔事件,防止反索赔事项的发生。

3.3.6工程索赔的常见原因主要有:

(1)依照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国家、当地政策性调价文件、规定的变化而提出的索赔。

(2)合同内、外由于变更等造成增加费用或工期延长。

(3)合同外的工程变更而引起的索赔。

(4)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的索赔。

(5)因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索赔,主要有:1)工程预付款迟缓支付,施工图纸不能按时提交;

2)面积加大、结构改变、功能变更;

3)拖欠工程进度款;

4)甲供材料、设备到位不及时;

5)施工停水停电每天累计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6)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影响;

7)计划变更等;

(6)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场地或其它施工条件而引起的索赔;(7)凡发生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计到的任何情况而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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