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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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保护的诸多形式中,跨类保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

然而,虽然跨类保护能够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限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并不等同于“全类保护”或“无限制保护”。

在申请跨类保护时,必须遵守商标法规定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则。

这就意味着,虽然商标在某个领域非常有名,但如果跨类使用与原有商品或服务毫不相关的领域,相应的保护范围还是会受到限制。

以下是三个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例,用以进一步说明这种限制。

1. 首个案例是2017年听说传媒集团公司申请涵盖“保健食品”的驰名商标“听说”跨类保护至“化妆品”领域,但遭到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听说品牌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它与化妆品所涵盖的商品类型和市场定位差异较大,跨类保护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鲁迪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其中,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机之恋”商标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当其试图在“日用杂品”领域中保护相同商标时,却被驳回。

理由与前一案例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领域与申请商标的原有领域之间缺乏相似度。

3. 最后,还有一件与“可口可乐”有关的案例。

可口可乐自身是一个驰名商标,曾经在许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跨类保护,但它尝试用“可口可乐”作为其商标的商品描述词,从而通过跨类保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不过最终,这一尝试被法院认为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跨类保护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会,但也并非无限制的。

在跨类保护中,必须合理地平衡商标权人的需求和商标法规定的要求。

否则,非法跨类保护的行为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的纠纷和侵权的指控。

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跨类保护时避免受到限制呢?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够帮到他们:1.在选择要跨类保护的商标时,尽量选择与企业原有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一定商业关联的领域,比如在同一产品系列中,或者在相似的市场定位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驰名商标通常是家喻户晓、广为人知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历史:驰名商标通常具有长期的使用历史,并且在保护方面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3. 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得到了广泛的保护,包括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模仿或滥用。

4. 商标的侵权和维权记录:驰名商标往往会受到侵权行为的挑战,其所有者通常会采取积极的维权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品牌。

5. 商标的国际化程度:驰名商标往往具有国际影响力,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品牌价值和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所有者在商业竞争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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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驰名商标保护有时间期限吗

驰名商标保护有时间期限吗

一、驰名商标保护有时间期限吗驰名商标保护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

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二、驰名商标如何判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9)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一、准备工作。

在申请驰名商标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商标的设计、选择和检索。

商标的设计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匹配。

选择一个独特、具有辨识度的商标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还需要对商标进行检索,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二、提交申请。

准备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向相关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要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商标样本、商标说明、商标申请声明等相关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商标的使用情况、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信息。

三、初步审查。

提交申请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初审通过,商标局将会公告申请商标,公告期为3个月。

在这个期间,任何对该商标有异议的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四、实质审查。

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商标的注册资格、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适当性等进行审查。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五、维护和管理。

一旦商标注册成功,申请人需要定期对商标进行维护和管理。

这包括及时缴纳商标使用费、保护商标的专有权益、监控市场上的侵权行为等。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续展等方式对商标进行管理和运用。

六、保护权益。

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以享有商标的专有权益。

一旦发现有他人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

七、总结。

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虽然繁琐,但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独特、具有辨识度的商标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企业在申请驰名商标时,需要认真准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成功并有效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

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是官方认定商标类型,与一般商标相比,能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同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那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能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被公众所熟知和信赖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存在1. 认定标准不清晰。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度、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但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导致认定结果不确定。

2. 认定程序复杂繁琐。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市场调研、公众认知度等,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顺利申请。

3. 保护力度不足。

虽然驰名商标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更高的保护地位,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且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完善措施1. 加强认定标准的明确性。

应制定具体操作指引,明确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方法,以增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简化认定程序。

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立高效的审查机制,并针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审核标准,以减轻企业申请负担。

3. 加强保护力度。

应建立侵权处罚机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对品牌价值的认知度和尊重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市场发展和品牌建设。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巴黎公约概述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5.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883年签订的一份重要条约,旨在促进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推广。

该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定,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巴黎公约概述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规定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标准和程序。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商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其独特的标识性和显著性,常常成为侵权行为的目标。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巴黎公约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模仿。

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1.成员国认定驰名商标: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认定本国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特殊保护。

2.防止恶意抢注: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例如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

3.防止模仿: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模仿驰名商标,例如要求使用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驰名商标。

4.跨国保护:成员国可以相互承认对方的驰名商标,从而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

目录(篇2)1.引言2.巴黎公约概述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5.结论正文(篇2)一、引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883年签订的一份重要条约,旨在促进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推广。

该公约于1928年生效,目前已有150多个成员国。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二、巴黎公约概述巴黎公约是一个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

成员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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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

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中。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1、对抗恶意抢注;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3、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

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

4、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

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

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

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

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

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区别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是指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行业排名前列、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

三者的异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名牌产品则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国家免检产品的认定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我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来认定。

著名商标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名牌产品必须是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国内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也不要求一定是注册商标。

名牌产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经过初审、初选、公示、审议、公布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名牌产品质量标志;免检产品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法律依据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著名商标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

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

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免检产品是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

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明牌产品是驰名商标形成的基础,而驰名商标认定则是名牌产品寻求法律扩大保护的必经之路。

明牌产品、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1、公众确认。

美国、日本等。

对于一项驰名商标究竟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称得上是驰名商标,普遍的看法是,该商标必须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为众多公众所知晓。

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这条规定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例如,在德国,有关商标只有当40%以上的公众知晓时,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也规定,在确认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有关领域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在一国地域内通过宣传经销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我国1993年7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确认了“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公众”并不是指一切公众,一般是指商品的经销者和使用者,即指有关领域的公众,或与该商标有正常联系的公众。

不能找一些从不接触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人或与此无关的人去判断商标是否驰名。

2、司法认定。

法国、德国、中国等。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特别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则是作为一个特殊主张和证据出现,当法院采纳该主张和证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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