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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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9)

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9)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

四、消毒管理办法 (11)

五、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14)

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6)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6)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

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24)

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8)

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0)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2)

十三、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36)

十四、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38)

十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9)

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40)

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1)

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41)

十九、中医药条例 (42)

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42)

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43)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4)

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5)

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7)

二十五、护士条例 (48)

二十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8)

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9)

二十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0)

二十九、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54)

三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54)

三十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4)

三十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5)

三十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5)

三十四、处方管理办法 (58)

三十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60)

三十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61)

三十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61)

三十八、血站管理办法 (64)

三十九、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64)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6)

四十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67)

四十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67)

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7)

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68)

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9)

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69)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0)

四十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73)

四十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7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细化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或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或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有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有二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有三项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细化标准:

有违反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器械,并按下列标准给予罚款: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但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无违法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1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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