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引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不服申请进行的复审和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背景2.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1.行政复议的程序概述1.1申请条件和方式1.2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1.3复议决定的送达和生效2.行政复议的原则2.1合法性原则2.2公正公平原则2.3适用法律原则2.4独立性原则2.5程序正当性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1中央行政复议机构1.2地方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2.1复议员的选任和资格要求2.2复议员的职责和权责2.3复议员的解聘和纪律约束四、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1.起诉书的撰写和递交1.1起诉书的内容和要求1.2起诉书的递交方式和渠道2.证据的收集和提供2.1证据的种类和要求2.2证据的收集和保管2.3证据的提供和审查3.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1复议会议的召开和组成3.2审查程序的规定3.3复议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五、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问题2.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度问题3.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问题4.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问题5.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和监督问题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遵循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采取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法。
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公正和透明度、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完善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沪公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10〕19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200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化解行政争议,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和解、撤回制度,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类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交复议机关。
对非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程序上问题的,被申请人可通过启动复查程序,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引导申请人通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终止行政复议(此类案件不应按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签订和解协议)。
2、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当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定和解协议,若案件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被申请人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和解协议的签订,取得第三人对于和解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的签字认可,以妥善彻底化解矛盾争议。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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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留阳来源:《公民导刊》2017年第10期行政复议、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
要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行政复议定位为与行政诉讼同等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新行政诉讼法完善了诸多制度和机制,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大幅增加,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集中爆发。
究其原因,当前仍存在对公安行政复议重视不够;办案民警法治思维、执法理念仍有偏差;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民警执法能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不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应有效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
面对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办案、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已成为公安机关新的机遇和挑战。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以依法治国为导向,加强法治思维,狠抓源头管理强化法治思维。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自觉将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
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践行法治原则,将每一次决策行为、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项行政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狠抓源头管理。
要坚持抓小、抓早、抓源头,紧紧围绕容易产生执法争议、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重点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标准,强化源头监管,从执法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执法争议。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套上制度的缰绳,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不越雷池。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损害。
2. 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即符合复议机关规定的身份要求。
3. 审判管辖性:申请事项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二、申请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和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事项在复议范围内等。
3. 举证质证和听证: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举证质证和听证活动。
4. 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复议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执行。
三、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部门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一层级,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行政复议事务。
2. 省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二层级,主要负责处理跨市州范围的复议事务,以及部门复议决定的复议事务。
3. 高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处理省级复议机关决定的复议事务。
四、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维持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没有错误,维持原决定;2. 取消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决定;3. 改变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有误,作出部分改变;4. 发回重审: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不完整或程序有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独立、客观。
2.律师参与。
3.程序合法。
4.保护申请人权益和秘密。
三、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适用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征收和征用;4.行政许可和认定。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3.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不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复议受理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复议结果和理由。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2.调查和听证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
3.在调查和听证中,公安机关应当释明法律事实,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和公平处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复议请求的结果;2.作出复议决定的事由和理由;3.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地点;4.复议决定的签发人和公安机关的盖章、签字、日期等要素。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九、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最终审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十、行政复议追加诉讼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法院行政诉讼。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如本制度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概述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党的要求,为了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公正行政而建立的一种政府职能机构的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不服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复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于维护行政公信力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复议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行政,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保障公平公正。
2. 原则:行政复议工作有以下几个原则:- 法定原则:行政复议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其程序和结果必须合法合规。
-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需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复议,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运用法律规定,正确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双方听证原则:对于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公正公平。
- 快捷高效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法定时限,尽快作出复议决定,保证行政复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出复议请求: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复议请求应包括请求事由、请求的复议事项、证据材料等。
2. 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请求后,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
审查内容包括复议请求的合法性、时效性,以及复议机关是否有复议权限等。
3. 调查取证:为了查清事实,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证据等。
4. 听证程序:对于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通知当事人,并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和申辩。
5.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决定应当明确、合法,并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二)便民、利民、为民;(三)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依法处理行政争议。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四条本机关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一)对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审查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五条本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本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证据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第九条本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本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违反法定程序;2.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 适用依据错误;4. 违反法定职责;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
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近年来,xx市公安局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大力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机构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有专门办公场所,由一名副支队长和两名民警负责该项工作,其中1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二)案件基本情况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颁布至20xx年7月1日改由x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期间,xx市公安局共审结各类公安行政复议案件601起,其中维持287起,变更16起,撤销92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6起。
20xx年7月1日以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全市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复议案件59起,审结56起,不予受理5起,自行撤回6起,维持29起,撤销4起,法定事由终止审理12起。
二、主要做法(一)强化管理,全力推进。
一是领导重视。
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多次在全市公安会议上强调行政复议工作,亲自主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审会;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上官福令主动听取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汇报,经常性过问、听取重点案件汇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党委委员王建伟同志多次调研指导、现场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瓶颈性问题。
全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强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结合警务规范化建设,细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人承办案件制度、分级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及书面审查与直接调查相结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有效的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办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公通字[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术语定义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者裁决的活动。
2.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四、行政复议程序1. 受理申请1.1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2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和期限等。
2. 调查和调解2.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等。
2.2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终止复议程序。
3. 决定和通知3.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复议理由和决定结果等。
4. 诉讼权利4.1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行政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2.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模板3.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4. 行政复议诉讼案例汇编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裁决的活动。
3. 行政法院:是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1.2 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
2.2 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的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与受理程序3.1 受理条件3.1.1 申请人需满足法定资格条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3.1.2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3.2 受理程序3.2.1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表》,并将复印件一并提供。
3.2.2 受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材料,如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予以退回。
3.2.3 受理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程序和权利义务。
3.2.4 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复议机关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说明。
四、行政复议程序4.1 复议期限4.1.1 复议期限为60日,可以适当延长。
延长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2 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视为行政复议被驳回。
4.2 复议调查4.2.1 复议机关应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辩解。
4.2.2 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尽快回复。
4.3 复议决定4.3.1 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
4.3.2 复议决定应明确表示支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行政裁决,并给出理由和依据。
4.4 复议决定执行4.4.1 行政机关应及时执行复议决定,如有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2 复议决定执行后,复议案件结案。
对公安局如何行政复议
一、对公安局如何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公安局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1999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是当前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复议法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值班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包括值班人员职责、值班程序、值班纪律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值班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值班人员由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责任心强,保密意识高。
第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接收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二)负责解答当事人咨询,提供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三)负责记录值班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四)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五)协助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
第三章值班程序第六条值班时间:(一)正常工作日:8:30-12:00,13:30-17:30;(二)法定节假日:8:30-12:00。
第七条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岗。
第八条值班人员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
第九条值班人员对当事人咨询的,应耐心解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原因。
第十条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领导,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值班纪律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值班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值班场所吸烟、饮酒。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值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第一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公通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了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强调:“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国务院第一次召开了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2006]27号文件以及国务院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人权、纠正错误、教育引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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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总队长、总队长、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
2、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四、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
五、具体复议范围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办人A或B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承办人A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承办人A书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卷宗材料,经合议后提出办理案件的意见。
(二)审批
A将办理案件的意见报给B后,由B对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三)审定
由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做出最后的复议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公安信息网长期公示。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