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及其提升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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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

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86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及其提升途径研究

原朝阳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摘 要:公共政策属于调控和管理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备受关注。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制定与执行等必须合乎法律之规定;如果欠缺合法性,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因遭受抵制而无法发挥其作用。本文从法律学和公共管理学角度进行探讨,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的主要途径,以及在构建法治国家过程中制定公共政策所应考量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政策;合法性;提升途径;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86-2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11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档节目《谁在乱动基本农田》,该报道反映了陕西略阳县郭镇基本农田遭破坏的情况。陕西省略阳县郭镇地处秦岭南部,由于当地黄金资源较为丰富,镇政府与淘金队达成协议,淘金队在划定的土地范围内进行淘金,开采完后淘金队义务性的对土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这是典型的“用资源换资金”的方法。结果淘金队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被开采后的耕地充满石头和深坑,该镇数十亩农田无法复耕。[1]

上则案例中,郭镇镇政府“以资源换资金”的公共政

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不合法性。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分析,

该案例凸显了我国地方政府在某些方面制定公共政策时

缺乏理性和科学性,反过来讲,该案例也恰恰证明了公共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符合公众的利益诉

求。由此看来,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

以及执行过程中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而且应该作为

一个核心问题去对待,这才符合我国 “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理念。

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内涵

(一)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含义分析

公共政策合法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共政策”、“合法性”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的界定与理解

对其相关方面的研究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公共政策

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选择,是规

范、引导社会公民和社群的行动指南或者行为准则,是由

特定的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2]

较早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界定并成为经典理论的学者

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合法性是人们对权威者地

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合法性”的概念有广义狭

义之分,简单而言,合法性就是符合某些规则。狭义的合

法性概念主要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者秩序,广义

的合法性概念则被用于讨论政治、法律等更加宽泛的领

域。哈贝马斯对狭义的合法性是这样解释的:合法性意味

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地被承认。从字

面意思上理解,合法性是一种客观的要求与特定的规则相

一致的属性。[1]

最近几年,我国“禁放烟花爆竹”、“征地”等问题充斥

公众视野,公众对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开始关注。政策学家琼斯在其《公共政策研究导论》一书中将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可区分为两个层次,即一定治系统统治的正当性和政策本身具有的合法性,统治的正当性构成了政策合法性的前提。[2] 我认为,公共政策合法性,是指法定主体为了使公共政策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共政策进行审查、通过、批准和签署的政策行为过程,以及政策的制定、执行等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 (二)公共政策合法性的界定

政治学层面,合法性是指公众对公共政策的理解、认

可、支持、遵守及自觉执行。法律层面,合法性是指公共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意旨、立法精神。主要有三方面:1.政策主体的合法性;2.政策程序的合法性;3.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三、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途径 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从四个方面考虑: (一)完善决策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制度 确保程序合法,即决策过程的合法化,这是公共政策取得合法性并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途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决策程序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程序法以及“政策立法”等。 (二)加快法制化进程以及完善监督机制 这是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根本。现代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依法治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和公民权益的保障都有离不开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机制。 四、结语 不管是主动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被动的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管理学角度,我们要提高公共政策的可信度和执行力,关键问题在于科学合理的将公共政策合法化。从法律的角度讲,建设法治文明国家,要对具有约束力的公共政策予以“检验” 和“监督”,以确保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合乎法律规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要将“公共政策”与“合法性”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样我们就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了必不可少的一步。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

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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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守法的伦理基础

罗财喜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8)

摘 要:劳动守法的道德品德是劳动法主体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自我修养而将伦理规范内化成守法主体自身的道德品性或道德素质。道德品德是劳动法主体自觉守法的基础,能使劳动法主体由守法的道德他律迈向守法的道德自律,这就能使劳动法得到劳动法主体的普遍自觉遵守。

关键词:道德品德;守法基础;自律 中图分类号:C913 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87-2

要想劳动法得到劳动法主体的普遍自觉遵守,那么劳动法主体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德,没有这个作为基础,劳动守法只是被动守法。道德品德应是劳动守法的伦理基础,具体说来:

一、道德品德是劳动法主体自觉守法的基础 所谓道德品德或德性,是指:“一个人在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是人们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它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即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是一种自觉意志的行

动过程”[1]

。对道德品德的含义,学者都持统一的态度。

倪愫襄认为:“德性也称道德品质,它不仅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要求在个体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也是一定道德规范和准则在社会制度或集团活动中的体现,是主体在道德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行为特征和心理

倾向。”[2]

德性伦理学认为,

“德性是人类为了幸福、欣欣向荣、生活美好所需要的特性品质。也是人类后天获得的性质,拥有和运用它,能使我们获得内在于实践的那些好处;而若缺少了它,则必定会阻碍我们得到这类好处。人类具有特殊的本性,即我们都有特殊的目的和目标——成为有德之人,我们的行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3]

劳动守法的道德品德是劳动法主体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自我修养而将伦理规范内化成守法主体自身的道德品性或道德素质。劳动法主体一旦形成这种守法的道德品格,那么就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律规范,因为道德品格的内在秉性就是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守法主体能从内心把劳动法律规范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而无须外界的强制。

我们说道德品德是劳动法主体自觉守法的基础。一个道德品德有缺陷的劳动法主体要自觉遵守法律是几乎不可能的。然而,一个良好道德品德的人,即使没有外在强制力也能自觉遵守法律。劳动法律规范如果没有得到遵

守,那只是具有“应然”价值,劳动法只有在劳动领域被劳动法主体认可、默认和心悦诚服的遵守,劳动法的应然价值才能转化为“实然”价值,而这只有那些有道德品格的劳动法主体才能完成转化。这是因为“一个自觉追求德性的人,才有能力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信守准则、实践自己的道德价值。‘在德性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等德性的人而言,才可能理

解如何去运用法则’。” [4]道德品德对于劳动守法主体如此

重要,它“将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5]

这就是说,道德品德能使劳动法主体在劳动实践中自觉遵守劳动法。道德品德是个体的能动品质,这种品质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即使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之下,基本的道德品德也可能引导劳动法

主体自主地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胡旭晨教授在论述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时指出:“法律的道德根源性表明:外部强制的担保尽管是法律秩序最耀眼的盾牌,法律也当然如凯尔森所说乃是一种强迫性秩序,但这仅仅只是它的外形,甚至只是它的下限,只是它最后的屏障,只是它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法律的外壳之下,深藏着的乃是一种道德的非强迫性秩序,那才是它真正的灵魂和理想。在其中,规则的实施必须充分重视人的自由意志,必

须充分依靠个人的主体人格。”[6]这就是说,劳动法的实施

必须靠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品格或德性力量作为内在支撑。否则,劳动法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比如当前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民工的工资,就说明光有法律的存在还不够,还要有道德素质较高的守法公民。大家都知道,早在当晚就到了手。从那时起,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层面,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也相继出台。5年

参考文献:

[1] 焦洪昌等. 宪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 .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 薛冰. 论行政决策听证代表的遴选——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 [J]. 中国行政管理,2011,(08)

[4] 原朝阳.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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