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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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摘要:康德的“自由”包括人不受感情欲望奴役的选择自由这一消极层面的自由,和对客观道德法则的遵循、对绝对命令的服从的自由即自律这一积极层面的自由。自由是人们拥有意志的前提条件,也是独立于自然规律的、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由意志决定自己的一种东西。自由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道德律是一个决定意志的规律,它首先具有普遍性,不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先天就有的,只有纯粹的规律形式才能成为普遍规律,才能够决定每一个意志。
关键词:康德;自由;意志;道德律
“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康德看来,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东西,其本质就是自由,自由使得人的意志不受自然规律的影响而对自身意愿作出选择,“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1]。本文将对康德的“自由”概念展开论述。
一、自由概念的消极和积极层面
康德认为,人的世界是由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共同组成,现象界构成了人们的认知,人们所有的活动都不能超出现象界,否则便无知识意义,因此,在只有自然的必然性的现象世界很难或者可以说根本不可能有自由。然而,构成人们的实践行为的本体世界却与此不同,人在本体世界里是存在自由的,它的必然性就是自由的必然性,即自律。
他认为,一切无理性的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是自然的必然性,而具有理性的、有生命的东西的一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就是自由,它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控制,独立地起作用,但是却和自然必然性一样,在外来原因的影响下被规定,也就是说,自由是一种欲望。这是康德“自由概念”的消极层次。之所以说是消极的,是因为它是通过与自然必然性的对比关系而推导出来的,只是在于摆脱现象界的束缚,对经验说不。尽管自由的消极概念不能深入到自由的本质,但是却可以因此而引出自由的积极概念——“一个更富于成果的概念”[2]69。他认为,既然自由也同自然一样,是具有因果性的,这种因果性又是有规律可循的,那么,自由虽然是通过自然推导出来的,却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这种有规律可循的因果性构成了自由概念的积极层次。
有人不禁要质疑:如果自由也是某种规律可循的因果性,那么它不是也受某种规律的限制,那怎么能被称做自由呢?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指出,自然必然性中的果是由其他东西的规律作用而成的,是他律的;而作为人独有的自由,不因其他东西规律而改变,它是由自身的规律所决定的,人无法改变自己行为的结果,但却可以选择做还是不做这件事情以及如何去做这件事情,正如一个想要选择自杀的人无法选择自杀的后果,但是却可以选择自杀的方式一样。因此,自由的必然性就是自律的。
二、自由与意志的关系
康德认为:“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现自身规定行为
的能力,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这种能力”[2]46;“意志是有生命的东西的因果性”[2]69。康德从一开始就指出,那些固有性质被称为品质的意志,“如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指导它们对心理的影响,使得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的话”[2]9,便极有可能成为极大的恶。这个善良意志仅是由于意愿而善,是自在的、自为的、无比高贵的善,它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去做,是一种行为动力。在康德这里,意志就是自由意志,因为如果没有自由,我们的意志是否存在就不得而知了。自由是人们拥有意志的前提条件,而自由是独立于自然规律,由意志决定的。
康德认为,自由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他通过对道德及其原则——“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那种其准则任何时候都把普遍规律当做内容的意志”[2]70这一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的解答,通过设定意志自由并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是可以把道德及其原则推导出来。这是因为,分析命题可以对概念本身加以分析便推导出来;而综合命题,需要在概念本身的基础上再加上外来的概念。因此,康德说“通过对彻底善良意志概念的分析,并不能发现准则这种固有的性质,这样的综合命题只有通过跟双方都有关系的第三者,把这两种认识相互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自由的积极概念提供了这个第三者,它不像物理原因那样,具有感性世界的本性,在感性世界概念里,一个作为原因的概念只有和另一个作为结果的概念相联系着才能出现”
[2]70。我们联合一下善良意志和普遍规律的概念便可以清楚得知:(道德)善良意志是自由的;(积极)自由需要普遍规律,因此,道
德即善良意志要遵守普遍规律。也就是说,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但是,要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自由概念是设定的,不是推导的。
“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2]71。康德通过反证法,证明出自由不是通过经验来证明的,而只能是先天地被证明。他把自由观念看成是理性的普遍规律,“每个只能按照自由观念行动的东西,在实践方面就是真正自由的。这就是说,一切和自由密不可分的规律都被认为是自由的,正如在理论哲学中一直也被说成是自由的一样。”[2]71康德认为,意志作为行为的因果性是理性的概念的同时,也是自由的因果性,理性让我们自由的行动,因此实践就是自由,就是实践理性。只有在自由观念中,才有自身的实践理性,如果没有自由,人的行为一定是被绝对化了的因果性所决定的。康德指出,任何关切都不能促使我们“把行为的主观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能够当做客观原则、当做普遍原则,当做我们的立法原则”
[2]72,因为关切是感觉随性的,是很容易被改造的,是不能发布定言命令的,因此不可能引起道德法则。只有人的定言命令才可能引起自由道德原则,但这一原则中又包含着意愿是愿意选择的,如康德所说:“不过,在这里却必然的引起了我的关切,并且清楚它起着什么作用。于是这样的应该本来就是一种愿意”[2]71,这样的有愿意又不愿意,是有理性的东西的最难的自我矛盾。尼采、海德格尔等也都认为这是作为人的根本痛苦,但这一矛盾恰恰体现出人的自由。设定自由——要把人的原因设为自由因,除了受自然因影响外,还受自由
因决定,这样就把人格即人的特殊属性还原到人本身,一切都要保障自由,没有自由就不能被算作为人,康德指出,“有一些和我们一样的人,把感性当做一种另外的动力,并不只是做理性所要求做的事情,对于这些人来说,行动的必然性才是应该,主观必然性和客观必然性相分离”[2]73。要把类似于上帝的绝对命令、法则变成人这一本体自己的法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规律。
三、意志自由与道德律的关系
道德律作为一个决定意志的规律,只有纯粹的规律形式才能成为普遍规律,才能够决定每一个意志。因此,康德提出:“你应该这样行动,须使得你的意志准则能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规律”[2]57。这就是康德的道德律(绝对命令)。他通过对假设我们通过自由概念与对一切经验的关切脱离关系,通过现象层面的自由能摆脱自然的束缚,才能被称做真正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无所束缚的,它还是要遵循某种规律。但是,道德规律的约束性怎么来的,我们还是无所知。因为,这里面似乎存在一种循环论证——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认为自己在服从道德规律的作用因的序列中是自由的,同时,我们在赋予意志自由能力的同时,是服从道德规律的,自由和意志的自身立法,都具有自律性,二者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东西,但却又不能看做一个东西,彼此不能说明对方,也不能相互作为依据,而是要用别的东西来证明。因此,康德认为只剩下一条出路,就是:“在我们认为自己是通过自由而起作用的先天原因时候的观点,和认为自己的行动是我们眼前所见结果的观点,是否并不相同”[2]74。这里又一次提出什么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