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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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例:
假设2007年12月1日,北方公司与中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塑钢机。.起租日: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共36个月。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北方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0元。(履约成本)机器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租赁期届满时,北方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元。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北方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中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或有租金)。此外,假设该项租赁资产不需安装。北方公司2007年11月20日因租赁交易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会计处理--承租人(北方公司):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
=150000×6+100
=900000+100
=900100(元)
2.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
=150000×PA(6,7%)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
=100×PV(6,7%)
现值合计=150000×+100×
=(元)>700000元
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元。
3.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900100-700000=200100(元)
4.租赁资产最终的入账价值
=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初始直接费用20000
=720000(元)
会计分录:
2008年1月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900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前例: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因为分6期支付租金,所以可以得出:
150000×PA(6,r)+100×PV(6,r)
=700000(元)
r=%
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见下表
会计分录
2008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53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390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9年6月30日,支付第三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9年12月31日,支付第四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0年6月30日,支付第五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0年12月31日,支付第六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如下(见下表)。
本例租赁资产不存在担保余值,应全额计提折旧。
会计分录为:
2008年12月31日,计提本年折旧
借:生产成本144000
贷:累计折旧144000
2009~2012年各年分录同上
6.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2009年、2010年北方公司分别实现塑钢窗户销售收入100000元和15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应将其中5%作为租金支付,这两年应支付给中华公司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7500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200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5000
贷:其他应付款--中华公司5000
2010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7500
贷:其他应付款--中华公司7500
四、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入账价值的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承前例:出租人(中华公司)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
=150000×6+100=9001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900100-700000=2001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900100
贷:融资租赁资产7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1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