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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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

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

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

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 3个月不

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个月但外出地

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

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

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

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

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

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

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

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

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 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

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

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

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短期( 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

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

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委组

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

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党员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

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八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党支部,同时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人

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和党

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条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批准建立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管理,

或由其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属县委和县委组织部

批准建立的,可归口到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无主

管部门的,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相关的

党组织管理。

第十条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

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

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

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

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第十二条对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

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单位的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

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

造册,报主管党委备案,并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内组

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或证明信回执,并为流出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入期间

的表现情况。任何单位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接收按照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

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三条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民营企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党

员不足 3名,可就近挂靠党组织或组建联合党支部,将

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或转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对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

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

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流动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各党委要在

每季度末将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流出党员返回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等重大活动、

重要会议时,流出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

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第十七条流入党员接待登记制度。各乡镇应设立

流动党员接待站,社区、村应设立流动党员接待室。

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方

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各企事业单位在新进人员时,

要对其政治面貌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八条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流出地党支部

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并确定 1名支委会成

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外

出党员联络沟通 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现实

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并

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流出地党组织

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 1次,用完后换发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外出党员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流入地党组织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1次流动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出地党组织要把流入地党组织的反馈意见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先进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应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党组织根据党员自己的汇报情

况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如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

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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