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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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
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性原则。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3、有效性原则。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4、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九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将合格投资者区分确定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五种类型。
第十三条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第十四条公司将风险承受能力为C1级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最近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六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