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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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城市规划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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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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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深规[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3日深规[2005]6号)《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选址许可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4建设工程扩初设计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7临时建设工程8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01号许可事项:选址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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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深规土[2011]662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1〕66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深府办函[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十八次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体系,现就开展市、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清理范围(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化一平台”战略部署,通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加快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我市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在市、区全面推进。

市级机构:包括市民族宗教局、侨办、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审计局、国资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地税局、统计局、城管局、气象局、口岸办、法制办、外事办、台办、应急办、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4个部门。

区级机构(含街道办事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清理依据和职权类型(一)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职权清理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深圳南山区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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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 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 全隐患。
二、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 作;3.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3.许可通过后,申请单位须 按照设施效果图进行设置,如有变更,许可无效。
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属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设置规划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城管局局官网()提出申请,如实、准确填写《深圳市占用人行道、城市绿 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 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序号实施机关市级审批事项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总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32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19122333市财政委员会11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7318285市人居环境委员会103136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24267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135188市教育局37109市公安局22163810市民政局43711市司法局145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911713市农业和渔业局17122014市文体旅游局2151715市住房和建设局8102016市水务局1462017市地方税务局22527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1634219市药品监督管理局5520市城市管理局171721市气象局2242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 101023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112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225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1126市无线电管理局427市档案局22合计20913448391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5出口许可证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24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6软件产品登记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39地名命名核准40建设用地批准41房地产预售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9污染物排放许可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67从事港口经营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79营运船舶经营权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麻醉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9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97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106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114工程爆破许可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18机动车注册登记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6枪支配置、运输许可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131户籍迁入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134本市户口恢复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142因私护照签发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167留学人员引进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175水产种苗生产176渔业捕捞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178海域使用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180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185渔业船舶检验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188动物诊疗189兽药经营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19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97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220城市排水许可221排水设施验收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40房产税减免审批241再投资退税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249契税减免征审批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汇算清缴退税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270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274餐饮服务许可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8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297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304设置非交通设施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315木材运输许可316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17征用占用林地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采访审批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二、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8项,其中下放实施36项,委托实施12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深环规[2008]3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事项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02排污费缓缴审批03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0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05放射物质申报登记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一、登记内容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深府<1993>28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深府〔2015〕83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府〔2015〕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附件
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共164项)
一、取消事项(包括部分暂停实施事项,共89项)
二、转移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共40项)
三、下放事项(共27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全套版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全套版

特殊分割转让
非城市更新类
土地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满足以下情形的可分割转让
企人

民 法

院 实
产施

清制

算行
不符合 管理政 策、环 保要求
旧改——城市更新
三旧改造: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城市更新分类及特点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改 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 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综合整治类
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
为拆除重建活动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落实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更新项目
流程: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报计划 第二阶段:报规划 第三阶段:确定实施主体 第四阶段:取得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业楼宇定义范围
工业用地 混合用地
工业楼宇
用于工业生产(含 研发)
建筑物 构筑物 附属物
工业楼宇转让前提规定

城市更新类工改
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进行预售



非城市更新类工改
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 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
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 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
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前提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划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未划入单元的且满足条件的自行拟定更新单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06年8月11日深建字〔2006〕169号)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根据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以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函〔2024〕14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深圳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是经济特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性经济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0万亩(含易地代保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水总量不超过30亿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过2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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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雕塑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一、审批内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管线接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市政管线接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8.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5.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意见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意见后方可到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一、审批内容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八)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还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及施工图修改备案图纸,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一、自然人(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

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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