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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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其 安 置地 :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条
退 役 士兵 应 当遵 守有关 退 役士 兵安 置
( ) 一 因战致 残的 ;
( ) 现 役 期 间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上 奖 励 或 二 服 者 战 时荣 获三 等功 以上 奖励 的 ;
( ) 烈 士子 女 的 ; 三 是
(四 ) 母 双 亡 的 。 父
国务 院和 中央 军事 委 员会 另行 规定 。 第二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 0 4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 取 领
的居 民身份 证 , 2 1 自 0 3年 1月 1日起 停止 使 用 。依
照本 法在 2 1 0 2年 1 1日以前 领取 的居 民 身份 证 , 月 在其 有效 期 内 , 继续 有效 。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总参 谋 部应 当制 定全 国退役 士兵 的
年 度移 交 、 收计划 。 接 第九条 退 役 士兵 所在 部 队应 当依 照本 条例 的
规 定 ,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将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第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 主 就 业 、 自
第 五条 国务 院退 役 士兵安 置 工作 主管部 门负
责全 国的退役 士 兵安 置工作 。
安 排工 作 、 休 、 养等 多种 方式 相结 合 的退 役士 兵 退 供 安 置制 度 , 善 安置 退役 士兵 。 妥
第 二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退 役 士 兵 , 指 依 照 《 是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现 役 士 兵 服役 条 例 》 的规 定 退 出现 役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超过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役的士官;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退役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役士官。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退役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2月底离队基本完毕。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2010年冬季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11年8月底基本完成,9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二、认真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六、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安置的城镇义务兵,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偿金:
㈠对服役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20000元,超过2年的部分每年补助2500元。
㈡服现役满10周年(含10周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在安置后当年开始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50000元,超过10年的部分每年补助2500元。
十一、《优待安置证》由县民政局严格按照当年市征兵办下达的城镇士兵安置指标数核发,由县人武部严格控制城镇兵征集比例,发放城镇兵入伍通知书前,须将名单送县民政部门审定。
十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8980927 传真:0731-88980922
当前位置:宁乡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文件
NXDR-2010-00013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可证号:湘ICP备05014442 合作:0731-88980927 邮箱: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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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已由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㈣当年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
㈤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提前退伍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
㈥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㈦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010部队补偿标准

2010部队补偿标准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军队也随之发展壮大,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照顾退役士兵,保障此群体权益,促进他们安居乐业,他们有责任向社会贡献他们的力量,为社会创造更加发达的现实。

因此本条例被制定,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为他们的未来安排良好的住所和职业,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尊重,更好地生活。

二、宗旨为了保护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其安居的权利,特制定本条例,以确定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在安置和再就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安置退役士兵提供可行的保障措施,使他们能够安全、安居、安职。

三、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所有退役士兵。

四、安置(一)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安置作出了责任承诺,鼓励退役士兵发挥自我调整能力,积极投身社会事业,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和省、市及县级各级政府代表,应当积极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制定相关安置政策,建立应急安置机制,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培训、教育及其他支持服务。

(三)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积极帮助他们安置、就业及获得社会保障,帮助他们建立和发展人脉,促进退役士兵的社会融入和自身发展。

五、职业再就业(一)国家应当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必要的行政性和政策性支持,提出完善的专业技能培训政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配置必要的社会保障设施。

(二)省、市及县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再就业项目,给予再就业的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支持。

(三)社会各界应当及时发挥积极作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协助他们调整工作岗位,积极宣传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退役士兵按照相同标准获得就业机会。

六、保障(一)国家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健康护理服务;对受伤、病残的退役士兵,国家应当给予特殊的社会抚恤补助,保障其生活和医疗需求;(二)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宣传尊重退役士兵,建立崇高的社会声誉,及时发挥主动作用,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三)当退役士兵因病残处于极端困境时,政府应当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支持退役士兵社会生活;(四)为了确保退役士兵获得良好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政府应当积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服务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行必要的安置服务政策,使他们按照同样的标准享受到保障。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10-29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2.12•【文号】国发[1987]106号•【施行日期】1987.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退伍证;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入伍通知书;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1、转业证;2、行政介绍信;3、组织关系介绍信;4、安置介绍信;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1、报到。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

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

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3)企业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余府发[2012]13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4【实施日期】201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余府发〔20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今年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退伍安置部门报到。

市本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经审查符合退役安置资格的下列人员:父母或配偶为中央、省驻市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因国防要求和工作需要,经省安置办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兵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因特殊照顾需要在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情况xx县xx年度接收退出现役士兵64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3名。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七)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四、有下列情节的作自主就业安置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前,全国正在优化军队结构,加快军队现代化,正在步入富强民主文明的时代背景下,为配合军队结构的变化,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文规定(一)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择业顺利落实,按照安置程序向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区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统筹安排,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三)部队退役士兵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就业技能,为落实就业打下基础。

(四)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接受由国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组织的就业指导,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国家对部队退役士兵就业提供财力支持,以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安置,使他们能够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

(六)各级政府应当注重发挥部队退役士兵的潜力,为他们提供科技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和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于部队退役士兵在就业就职期间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协助,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安置。

三、实施细则(一)国家要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扶持投入,特别是要建立就业培训基金,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

(三)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为部队退役士兵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安排就业机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在基层单位公职就职。

(四)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补贴政策,为部队退役士兵调剂就业补贴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他们的营生收入。

四、本条例视为立法,并将由国务院负责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国防部高度重视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为了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落实就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能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进而提高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方面,国家重视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就业扶持投入,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并通过政策引导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得到充分就业保障,使他们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更好地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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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士兵女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岀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巻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巻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疑。

第十条齐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垃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立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泄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岀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A)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七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七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苴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左,制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七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岀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垃工作机构报到。

转业士官在规左时间内持《接收安宜通知书》和七官退岀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笛理部门凭退役七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巻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逍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七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宜地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女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宜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建处理。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這、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岀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第三章自主就业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圧技能培训、学历教疗、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増发:(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

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丈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匕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口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上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了•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于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夕卜,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口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 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士兵退役冋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町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上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第四章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五)烈士子女士兵: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苣,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巻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泄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宜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讣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麗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宜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女排工作任务。

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应当优选安排。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英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条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七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岀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条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泄。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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