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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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私珍稀植物 2 株以上 、珍稀 植物制 品价值 在 2 万元 以上 的,为重 大案件 ;走私 珍稀植物 1 0 株 以上 、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 1 O 万元以上的 ,为特别重大案件 ;2 . 走私 国家重 点保 护和 《 动植物种公 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应 当立 案 。也就是说 ,只要有
协作偏少 、处罚手段单 一等 问题 ,在分析产生实践 困境 的深层次原 因基础上 ,建议 完善 行刑立法衔 接 ,统一实践操作 的执 法尺度 ,建立健全 监督配合体 系,并 加强行政处 罚与刑事处 罚结果 的有效衔
接。
关键词 :动植 物走私 ;行刑衔接;走私犯罪
野生动植 物走私存在着 巨额 的黑市利益 ,已经成为 当前全球非法走私犯罪活动 中仅次于 毒 品和武器走 私的第 三大犯罪 。 ① 我 国向来重视 野生动植 物保 护工作 ,早在 1 9 8 1 年就加 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以下简称 动植 物种公约 》 ) , ② 并加强 《 刑法 》 、《 海关
( 二 ) 刑 罚轻 罚 多 ,重 刑 实刑 少
我 国法律对 于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规定 了严厉的刑罚 ,只要违反海关法规 ,逃
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 出 口的珍贵动植 物及其制 品的就构成犯罪 ;情
节特别严重的 ,甚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 司法实践 中,相对于对毒 品、军火等其他走私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
2 0 1 3年第 5期
走 私 犯 罪研 究 ・
动植 物 走私 案 件 “ 行 刑 衔接 ’ ’问题研 究
涂 龙科 王 春 丽 梁 春 程
摘
要 :在 动植 物 走 私 案 件 的 “ 行 刑衔 接 ” 中 ,存 在 行 政 处 罚 偏 多 、 刑 事 处 罚 偏 轻 、海 关 外 部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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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第9卷㊀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ournalofBengbuUniversity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un 2020Vol 9ꎬNo 3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收稿日期:2020-01-02作者简介:蒋帛婷(1992-)ꎬ女ꎬ安徽铜陵人ꎬ讲师ꎬ硕士ꎮE-mail:583877754@qq.com蒋帛婷(铜陵学院㊀法学院ꎬ安徽㊀铜陵㊀244000)摘㊀要: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ꎬ受到消费者的青睐ꎬ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ꎬ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ꎮ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ꎬ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ꎬ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 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ꎮ 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ꎬ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ꎮ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ꎬ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㊁行政从属性的影响ꎬ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ꎬ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ꎬ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ꎬ罚当其罪ꎮ关键词:海外代购ꎻ走私罪ꎻ犯罪形态ꎻ行政从属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0)03-0092-04StudyonSomeProblemsoftheCrimeofSmugglingbyPurchasingonBehalfofOverseasAgentsJIANGBo ̄ting(SchoolofLawꎬTonglingUniversityꎬTonglingꎬ244000ꎬAnhui)Abstract:AsafastE ̄commerceplatformbasedontheInternetꎬoverseaspurchasingisfavoredbycon ̄sumers.Inordertopursuemoreinterestsꎬthesmugglingcrimemodeꎬwhichmainlyfocusesontariffeva ̄sionꎬisgrowingrapidly.Atpresentꎬasforthetimepointofthecompletionofthecrimeofoverseaspurcha ̄singsmugglingꎬduetothedifficultyofseizureaftercustomsclearanceandotherreasonsꎬthejudicialinter ̄pretationstipulatesthatthecompletionofthecrimeis aslongasitisseizedatthecustomssite ꎬwhich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considerationsꎬbutignorestheessenceofthecrimeofsmuggling.Basedontheprincipleofsuitingcriminalresponsibilityandpunishmentꎬinthefaceofdifferentpatternsofsmugglingcrimeandtheinfluenceof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ꎬitisnecessarytoadoptappropriatefreepunishmentꎬsupplementedbyfinepunishmentandadditionalqualificationpunishmenttopunishsmug ̄glingcrimeꎬsoastotrulyachievethegoalof noabuseꎬnopunishment .Keywords:overseaspurchasingꎻsmugglingcrimeꎻcrimeformꎻ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㊀㊀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 中第一款规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这一情形中体现了本罪的行政从属性ꎬ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需要参照行政法来进行认定的情况ꎬ由此ꎬ在行政法规的频繁变动下ꎬ需要讨论该行政从属性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ꎮ根据司法解释ꎬ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则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ꎬ以及在通关现场被发现时认定为既遂是否难以与犯罪行为真正实施完毕后的既遂相区别ꎮ以上都是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问题ꎬ为了 正确定罪㊁准确量刑 的司法裁判目标ꎬ这些问题亟待解决ꎮ1㊀海外代购呈井喷式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ꎬ时至2018年ꎬ中国跨境电商仍然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ꎬ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达到了9万亿元的交易规模ꎬ较前一年同比增长11 6%ꎬ其中进口比例占了21 1%ꎮ现在的代购方式以 客带货 的形式为主ꎬ游客㊁留学生以及工作上长期需要出入境的人员成为海外代购行业的主力军ꎬ也有在国外进行代购后通过直邮的物流方式寄往国内的分销商或直接寄往消费者而从中盈利ꎮ现如今ꎬ海关也在将进出口政策不断完善㊁改进ꎬ进口税的增加意味着海外代购的成本增加ꎬ使得代购方在价格竞争中利润空间变小ꎬ因其仍具有无可替代的品牌和物流优势ꎬ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并不大ꎬ所以目前海外代购仍具有广阔的消费群体ꎬ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方式ꎬ当代购者群体不断壮大且与国家利益出现冲突时ꎬ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对我国海关提出的挑战ꎮ2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行政从属性分析我国对走私罪定性时ꎬ需要结合«刑法»以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共同判断ꎬ说明本罪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ꎬ这一属性将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ꎬ行政法规㊁规章的修改㊁调整频率较高ꎬ当行政法规频频发生修改时ꎬ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产生了影响?要分析这一问题ꎬ首先可以从本罪的行政从属性上入手ꎮ第一ꎬ概念上的从属性ꎮ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走私罪中具体的概念进行详细的阐明ꎬ而是依赖于«海关法»中的规定ꎬ如走私行为认定中的 合法证明 的含义以及 合理数量 ㊁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㊁物品 的范围等ꎬ我国«刑法»甚至连 走私 这一概念的定义都没有进行释明ꎬ由此在实践中适用«刑法»时ꎬ只能依据«海关法»中对走私及其相关概念的规定对«刑法»条款进行理解ꎮ第二ꎬ法律指示ꎮ要想理解«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其中的税款具体内容ꎬ必须依据«关税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进行认定ꎮ第三ꎬ综合立法ꎮ很明显ꎬ我国对走私罪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综合立法的方式ꎬ在«刑法»中对本罪是以空白罪状来规定的ꎬ即对本罪的犯罪特征不进行具体说明ꎬ没有详细的构成要件ꎬ只是对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㊁法规进行了规定ꎮ第四ꎬ违法阻却性ꎮ本罪的成立不仅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前提ꎬ而且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刑事违法性有一定的阻却作用ꎬ如其中的 未经海关许可 等规定ꎬ表明本罪的刑事违法性只要通过海关的许可或者批准就能得到阻却ꎬ从而不构成犯罪ꎮ此时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ꎬ那就是空白罪状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ꎮ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ꎬ因为虽然一些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是由立法机关直接进行制定ꎬ但是行政机关取得了立法机关的授权ꎬ采用的是委托立法的方式ꎬ如果将其全部规定在刑法当中ꎬ不但会导致«刑法»修改的频率大幅提升ꎬ还会使«刑法»条文过于繁杂㊁冗长ꎬ因此通过空白罪状的形式加以规定依然是符合法治原则的ꎬ此时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明确详实决定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否ꎬ当然也要注意«刑法»规定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ꎬ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㊁配合ꎮ3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问题2014年9月10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规定了三种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的情形ꎬ其中第一款的规定颇有争议ꎬ即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都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首先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打击走私行为的态度ꎬ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走私未遂的案件大大减少ꎬ按走私既遂来认定的情况明显增多ꎬ体现了我国对走私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ꎮ3.1㊀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我们亦可以从该项规定得出ꎬ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最晚是在海关查获之时ꎬ此时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尚未执行完毕且还未产生对法益侵害的结果ꎬ由此可以得出走私犯罪行为是行为犯ꎬ没有未遂成立的空间ꎬ一旦开始具体实施则成立既遂ꎬ但是笔者认为笼统地把既遂的时间点提前这一认定标准不太合理ꎬ走私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争议ꎬ从根本上看ꎬ即一种观点主张对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ꎬ另一种观点主张对海关监管制度㊁关税的侵害结果进行处罚ꎬ这一区分至关重要ꎬ如果是以行为犯的观点ꎬ则只要开始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ꎬ但是按照结果犯的观点来看ꎬ在海关的查处现场被发现的ꎬ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未遂ꎬ以行为犯来认定无疑是对既遂成立的范围进行了扩大ꎬ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权利ꎮ笔者认为走私罪的本质在于逃避海关监管ꎬ所以可按照行为犯进行理解ꎬ但要注意区分ꎬ此处的 行为 不是单纯的指具体行为ꎬ而是指抽象的本质行为ꎬ一些学者也对行为犯的认定方法提出了质疑ꎬ理由是ꎬ在«刑法»中规定了数额上的规定ꎬ如 偷逃税款达5万元以上 ꎬ这种规定是对犯罪结果的评3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价ꎬ我们知道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ꎬ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需要罪质与罪量的结合ꎬ当情节显著轻微时则无从谈犯罪ꎬ本罪的数额规定是量刑的标准(罪量)ꎬ需要与结果犯中的结果相区别ꎬ因为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罪质)ꎬ两者是不同层面的判断因素[1]ꎮ3.2㊀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作为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ꎬ在学界也广受争议ꎬ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犯没有成立未遂的空间ꎬ理由是行为犯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其实行行为ꎬ而不是危害结果ꎬ只要开始实施即成立既遂ꎮ但我国通说的观点认为ꎬ行为犯也可以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ꎬ因为行为人在最初的着手到最后完成犯罪行为之间也必然会存在一个犯罪过程ꎬ继而在犯罪过程中也有停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ꎬ所以也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2]ꎬ笔者较认同通说的观点ꎮ张明楷教授认为ꎬ在这种犯罪中ꎬ既遂形态的形成ꎬ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ꎬ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ꎬ才过渡到既遂状态[3]ꎮ着手 的认定方式ꎮ着手的认定方式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学说ꎬ比如:主观说㊁客观说㊁折中说以及法益侵害说和主客观相统一说ꎬ笔者认为采用主客观相统一较为符合社会现状和我国的«刑法»体系ꎮ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产生紧迫的危险性ꎬ从而显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ꎬ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法益侵害的行为ꎮ我们认定 着手 时也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ꎬ不能忽视其中任意一项ꎬ并且不能用抽象的意图来进行主观方面的评判ꎬ而应该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行行为的意图作为评判的对象ꎬ对于客观方面ꎬ不能用抽象的实行行为进行着手的认定ꎬ则应以实行具有侵害法益紧迫性行为作为着手的标准[4]ꎮ未得逞 的认定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未得逞的认定ꎬ笔者认为可以先从得逞的角度进行分析ꎬ即本罪的既遂形态ꎬ前文论证了ꎬ走私罪是行为犯ꎬ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ꎬ偷逃应交税款ꎬ违法运输㊁携带国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货物㊁物品的侵害走私罪法益的行为是走私罪的得逞[5]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所侵犯的法益来说ꎬ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时ꎬ对法益还没有造成侵害ꎬ当行为人实施完逃避海关监管行为ꎬ脱离了海关的监管以后ꎬ国家关税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法益才完全受到侵犯ꎬ因此走私罪在 得逞 标准上ꎬ应将行为人得逞的标志确定为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时ꎬ由此可得ꎬ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内或以外的原因使得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未能实行完毕即是未得逞的情形ꎮ意志以外的原因认定ꎮ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该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ꎬ首先需要明确ꎬ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达到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ꎬ客观上却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该主观目的无法实现ꎬ最终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ꎮ那么ꎬ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过程中ꎬ被海关当场查获能否属于前文所描述的意志以外的原因ꎬ这个问题在2014年9月10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ꎬ被海关当场查获的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具有其特殊性ꎬ通过海关监管这一关卡后ꎬ再进行查获会变得非常艰难ꎬ只能从行为人贩卖的环节进行监管ꎬ而我国幅员辽阔ꎬ对行为人贩私的监管是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且效果还不甚理想ꎬ因而在走私犯罪的查处上ꎬ重点还是应该在于通关时海关的监管ꎬ否则本罪既遂的认定将十分困难ꎮ虽然这条司法解释非常适合实务上的操作ꎬ但是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与走私罪的本质有矛盾的地方ꎬ除去实务上的考量ꎬ单从一般理论上的角度出发ꎬ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行为不宜一概认定为既遂[6]ꎬ从定罪方面来看ꎬ不管用任何学说来理解犯罪既遂的成立ꎬ在海关现场查获走私行为这一时点上ꎬ本罪中税收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法益都还没受到损害ꎬ当然也尚且没有产生损害结果ꎬ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尚未实现ꎬ再从走私行为的特征上看ꎬ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ꎬ即被海关监管部门所查获ꎬ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7]ꎬ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ꎬ完全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ꎬ如果因为后续查获困难而将查获未实行完毕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既遂ꎬ那么就是对实务操作产生便利ꎬ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反ꎬ从量刑层面来看ꎬ如果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行为人的走私行为与走私罪未遂的量刑不同ꎬ没有体现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ꎬ这种问题的处理应该从量刑层面上来进行调整ꎬ而不是通过调整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去达到调整量刑的目的[8]ꎮ最后ꎬ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ꎬ虽然很难通过行为人成功逃避海关监管后的后续行为进行查获ꎬ但还是有一定的几率被公安机关所查获ꎬ此时认定既遂没有任何争议ꎬ但是如果将成功避开海关监管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与被海关当场发现查处的走私犯罪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既遂恐怕是不妥当的ꎬ两者有明显的程度上和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的差别ꎬ对此笔者认为ꎬ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不宜笼49蚌埠学院学报㊀2020年6月㊀第9卷㊀第3期(总第51期)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4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罪刑均衡走私罪的本质是牟利性ꎬ走私与正常贸易相比ꎬ降低了成本ꎬ凸显了丰厚的利润ꎬ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制约下ꎬ走私行为会越来越猖獗ꎬ如何对走私行为进行刑罚上的规制尤其重要ꎮ通过对代购型走私罪的分析ꎬ可以得知代购型走私犯罪其终极目的是谋取利益ꎬ因此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规制走私犯罪行为ꎮ我国«刑法»使用有期徒刑加罚金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量刑ꎬ以偷逃应缴税款的具体金额数目作为罚金依据ꎮ然而ꎬ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比偷逃的应缴税额要多ꎬ面对走私带来的巨额利润ꎬ行为人极易实施再次走私的行为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对行为人能够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ꎬ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走私的问题ꎮ对此ꎬ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模式ꎬ如美国法律对走私罪的刑罚一般是2年以下监禁ꎻ法国对走私罪的最高自由刑仅规定了3个月拘役[9]ꎬ可见ꎬ国外立法在罚金刑的设定上更为严厉ꎬ将所处的罚金从偷逃应缴税额的倍数标准更改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倍比或者走私货物㊁物品价值的倍数ꎬ更能体现罚金刑应有的威慑作用ꎮ关于该罪的罪刑设置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与一定力度的罚金刑相配合ꎬ合理配置刑罚ꎮ我国可顺应现代刑罚轻刑化的趋势ꎬ减轻徒刑的处罚力度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ꎮ第二ꎬ除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配置之外ꎬ引入资格刑亦具有重大意义ꎮ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刑罚ꎬ对于海外代购走私犯罪进行规制是不够的ꎬ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ꎬ增设禁止从事一定职业以及禁止担任一定职务ꎬ如行为人是空乘人员ꎬ便可以禁止其从事空乘行业的刑罚ꎬ杜绝其利用职业身份的便利进行再次走私的可能ꎮ5㊀结论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复杂ꎬ量刑的标准较为单一ꎮ只有透过代购型走私犯罪纷繁芜杂的表象ꎬ找准既遂㊁未遂成立的本质ꎬ不宜将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一概笼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在刑罚方面ꎬ要注意罪刑均衡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以及增设资格刑ꎬ合理配置刑罚ꎬ真正实现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引导跨境贸易市场有序发展ꎮ参考文献:[1]陈晖.走私犯罪未遂形态研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6):30-41.[2]陈晖.两岸走私犯罪立法比较与借鉴 兼论走私犯罪类型化立法[J].河北法学ꎬ2008(8):126-131. [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22.[4]薛培ꎬ曹坚. 化整为零 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海关与经贸研究ꎬ2015ꎬ36(6):85-94. [5]杨鸿ꎬ张天晟.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ꎬ2019ꎬ18(1):29-31.[6]石东洋ꎬ雷传平.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ꎬ2015ꎬ28(2):78-82. [7]万曙春.海关缉私行政与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妥善处理[J].海关法评论ꎬ2015ꎬ5(1):59-93. [8]陈晖.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3):36-45. [9]赵万素.欧美日反走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ꎬ2012(9):36-39.5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5bfab08cc17552707220848.png)
2 0 1 3年第 3 期
修 订 走 私 犯罪 司法 解释 中亟 待 明确 的若 干 问题
曹 坚
摘 要 :偷逃 应缴税额 时间点的核定、赠 品属 性 的认定 、珍贵 动物制 品价值 的计算 、非军用 武
器弹药的动力 区分、形迹可疑型 自 首 的认定 等均是 当前 司法实践 中处理走私 犯罪案件 时的常见 多发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 偷逃的应缴税 额 。
二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关税数 额的计算
关税税率往往 因国家政策 的因素而不断调 整 ,特别是高科技材料 、化工原料等货物 的关
税经常发生变动 。在一些走私案 件中 ,行为人进 口货物时关税税率较高 ,而在案发 时或者审
判时关税 已经降低甚至免征 ,关税税率的变动是否影 响偷逃关税数额 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不 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仍 应当以行 为时的关税税率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 。国务
时的征税标准认 定对行为人确有不妥 ,因为行为人是依据当时的征税标准来计算其实施走私 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对行为实施 之后关税税率 的变化情况并不明知 ,依据刑法从 旧兼从轻 的 追诉原则就低认定其犯罪数额 ,似乎更 为客观公平 。建议最高人 民法 院在制订新 的走私犯罪 司法解释时对此情 况予以重视 ,可变更规定为一般 以案发之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偷逃 的应缴税 额 ,但走 私行 为实施 之 日能够查清 ,且 当时 的征税标准低 于案发之 E l 的,以走私行为实施之
详细而言 ,如果是单次走私犯罪 的,应 当以该 走私犯罪被海关查获之 E l 作 为计税时间点 ;如 果是连续走私,应 当以最后一次走私行 为被海关查获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 ,即使之前实施的走私 行为时间能够确定的 ,也应当以案发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如果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 计税标准与走 私行为案发之 日 计税标准不一的,案发之 E t 计税数额低于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的,以案发之 E t 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https://img.taocdn.com/s3/m/945ee8ca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6.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https://img.taocdn.com/s3/m/9d4be3d0ce2f0066f5332257.png)
1 4
胡
平
王
彦 :试 论 走 私 犯 罪 立 法 问题 三 则
禁止进 出口的货物 、物品均涵括在内,即今后凡是 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 ,满足严重
社会 危 害性 的 ,将一 律 入 罪 。 “ 私 国家禁 止 进 出 走 口货物 、物品罪 ”无 疑 又变成 一个 新 的更大 的 “ 口 袋罪 ” 0 1年 《 法 修 正 案 ( ) 。2 1 刑 八 》更 是 将 “ 一 年 内 曾因走 私被 给予 二次 行政 处罚后 又走私 的 ”的
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 四) 、《 七) 、《 案 ( ) ,对 走私 犯罪 的有关 内容 进行大 幅度 的修 八 》 正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废除走私固体废物罪 ,确定 了走私废物罪 ;废除了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 品罪 ,
确 定 了走私 国家禁 止进 出境 的货 物 、物 品罪 ;取消
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0 年 《 ①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 “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 碟、录像带、录音带 、音碟、图片、书刊 、电子出 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
*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看似
三 百五 十条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以外 的 ,已被 国家明
准 ,形成了 1 个个罪的走私犯罪罪名体系。其后 , 2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又 分 别 于 2 0 0 2年 1 2月 2 日、 8 20 年 2月 2 日 21 09 8 01年 2月 2 5日通 过 了 《 刑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对 二) 走 私武 器 、弹药 罪 的 武器 、弹 药 种 类 、规 格 和 数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7e64c43852458fb770b5645.png)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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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更新时间:2007-6-28 6:18:00 点击:2636次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论走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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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而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 、 物品罪, 除对单位 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责 任人员是根据其情节分三个档次来判刑 的, 且并无判处 罚金和没收财
运输 、 收购 、 贩卖国家禁止、 限制进出境货物 、 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
为或是在进出关境、 逃避海 关监管 的预备阶段, 或者在 已逃避海关监 产 的规定 。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 走私普通 货物、 物品 管、 私货 已进境正销 售处理阶段 。
( ) 私 个 罪之 间不 协 调 一 走 走 私 个 罪 之 问的 协 调 表 现 在 个 罪 之 问 的刑 罚 相 当 上 。 刑法 对 走 私 罪 个 罪 的 刑 罚 规 定 直 接 是将 《 于惩 治 走 私 罪 的 补充 规 定》 关 内容 搬
悖, 立法抉择并非没有道理: 之所 以选择同等原则, 是因为有的单位犯 罪,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影响极坏 , 社会危害性大且多为直接责任
走 私 罪在立 法上存 在 的缺 陷, 如何 完善走私 犯 罪的立 法观做 了理论 解 释和现 实分析 。 对
关 键词 走私 走私罪 绕关走 私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90 .0-2 10 .522 0)5160
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根据 该条第 四款的规定, 筇二款情 节特别严重 的, 处无期徒刑或死 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显然, 刑法对走私 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规定并不协调统一, 对走私珍
刑法对“ 走私罪” 一节及相关规定, 对单位责任人员和犯同种罪的 自然人处罚, 采取 了不同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 武器弹 药罪 、
有关走私犯罪争议的几个问题探析
![有关走私犯罪争议的几个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72e8bad3ad51f01dc281f19c.png)
2 0年 2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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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走 私 犯 罪 争 议 的几 个 问题 探 析
● 申 敏
( 南公 安高 等专科 学 校 法律 系 , 河南 郑 州 河
序 。违 反海关 对 货 物 、 品进 出境 的 监 管 制 度 的规 物 定, 逃避 海关 监管 的走 私 行 为 , 疑是 对 我 国对 外 贸 无 易正 常秩 序 的破坏 。因此 , 我们 认 为 , 国对 外 贸易 我 的正 常 秩序是 本类 罪侵 犯 的客体 。 二、 走私 犯罪 罪名 之争 关 于本罪 罪 名 的 表 述 , 刑 法 界 存 着 在 三 种 不 在 同的观点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本条 包 括 了 3个 罪 名 , 即第 一 款 的走 私 武器 、 弹药 、 材 料 或者 伪 造 的 货 币 核 罪 , 二 款 的走 私 文物 、 贵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 第 珍 黄金 、 白 等 , 易混 淆 走 私 行 为 和 其 他 违 反 海 关 管 理 行 为 的 容 第 边 界 。而且 , 关 管 理 是 一 种 活 动 , 是 一 种 制 度 , 银或 者 其他 贵重 金 属 罪 , 三 款 的走 私 珍 稀 植 物 及 海 还
抑或 是 一 种 秩 序 ,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界 定 。 因 此 , 也 “ 海关 管理 ” 以 准确 、 体 地 反 映走 私 罪所 侵 犯 的 难 具 客体 。第 二种 观点 也 不 可取 。再 次 , 关对 货 物 、 海 物 品 的进 出境 监 管 制 度 是 纯 粹 的规 定 或规 则 , 国家 与 对外 贸易 管制一 样 , 属 于 法 益 的范 畴 。 同时 , 私 不 走 罪归 属 于破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味 着 走 意 私罪破 坏 的是 一 种 经 济 秩 序 , 非 单 纯 的 制 度 , 而 因 此 , 三种 观点 亦不 妥 当。 第 笔者认 为 , 罪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国 家 正 常 的对 外 本 贸易 秩序 , 即货 物 、 品进 出我 国 国境 ( 物 边境 ) 的正 常 秩序 。正 常 的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涉 及 国 家 的 财 政 收 入 、 国内市场 的稳 定 、 民族 工 商 业 的 发展 乃 至 国 家 主权 , 而违禁 的物 品进 出我 国国 ( ) 还 会危 害 民众 的身 边 境 体健 康 和 公 共 安 全 , 响社 会 安 定 以及 国 际 声 誉 。 影 可见 , 常 的对 外 贸 易 秩 序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国家 正 法益 , 保 护 这 项 法 益 , 家 制 定 了大 量 的法 律 法 为 国 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关 法 》、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进 出 口关 税 条 例 》等 , 立 起 一 套 完 整 的海 关 对 货 建 物 、 品进 出境 的监 管 制 度 , 构 建 了相 应 的监 管 秩 物 并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_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_](https://img.taocdn.com/s3/m/01e72d74a26925c52cc5bf67.png)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反走私调研报告
![反走私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f6b49f6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2.png)
反走私调研报告反走私调研报告一、引言走私活动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反走私工作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走私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
二、调研背景为了深入了解走私现象,我们选择了在跨境贸易方面走私滋生严重的地区进行调研。
调研地区位于边境沿线,且工业发达,与邻国经济紧密联系,存在走私现象的可能性较高。
三、调研目的1. 了解走私活动的种类、规模和影响;2. 探讨走私活动的原因和形式;3. 分析走私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4. 提出针对性的反走私措施。
四、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份问卷,涉及走私活动的种类和规模等问题,随机选择了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调查。
然后,我们对相应的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实地访谈,了解走私活动的形式和影响。
五、调研结果与分析1. 走私活动的种类和规模经调查发现,调研地区走私活动主要涉及电子产品、烟草和化妆品等。
其中,电子产品属于高价值商品,走私渠道多样,走私规模相对较大。
2. 走私活动的原因和形式根据访谈,我们得知走私活动的主要原因包括高关税、价格差距和监管不严等。
走私形式主要分为海运、陆路和航空,其中海运是主要方式。
3. 走私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走私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走私活动也导致了国家税收减少、就业岗位流失等问题,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反走私措施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反走私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私活动的发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少价格差距;加强与邻国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走私活动。
六、结论走私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需要加强反走私工作。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得出了走私现象的一些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反走私措施,希望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a19f05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03.png)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走私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安全,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走私形势,探索有效的打击手段和策略。
二、调研方法1. 阅读相关文献和数据分析报告,了解走私的现状和趋势。
2. 访谈相关部门和专家,了解他们对走私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3. 进行亲身实地考察,了解走私活动的具体情况。
三、调研结果1. 走私类型和数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主要的走私品包括烟草、毒品、走私车辆和手机等。
其中,烟草走私数量最多,占据了走私案件的大部分。
2. 走私渠道和关键环节走私渠道主要包括陆路、海路和空运渠道。
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包括走私品入境、运输和销售等。
3. 走私形势和趋势走私活动呈现出隐蔽性高、技术含量高的特点,犯罪团伙利用科技手段不断更新走私手段。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走私活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呈现出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的特点。
四、调研分析1. 走私原因分析走私活动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是因为巨大的利润诱惑和走私高风险带来的收益。
另外,走私活动还与我国的消费需求、税制和监管力度等因素有关。
2. 治理缺陷分析我国的走私打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走私打击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协作不够密切,导致走私犯罪团伙能够顺利进行活动。
其次,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走私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调研建议1. 提高走私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信息共享和追捕制度。
增加人员和技术装备投入,提高走私打击的实效性和效率。
2.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走私犯罪的变化和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对走私犯罪的惩罚力度。
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的成功率。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走私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走私品的鉴定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水平。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走私情报交流,建立起跨国合作的机制。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4fd0b0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62.png)
打击走私工作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打击走私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通过对走私现状的研究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分析,提出了优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建议和方向。
走私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加强打击走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对现行打击走私工作的评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机制的建议,并分析了未来打击走私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1. 背景介绍走私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通过非法手段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资金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走私活动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和负面效应。
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报告旨在对打击走私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评估现有工作的效果,并提出优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建议。
2. 现状调研2.1 走私活动的类型和特点走私活动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贩毒、走私文物、走私珠宝、走私奢侈品等。
这些活动存在以下特点:•走私活动隐藏性强,常常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走私网络庞大,一般由组织团伙进行;•走私活动利润丰厚,吸引了大量违法分子投入其中。
2.2 现行打击走私工作的成效针对走私活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包括加强边境巡逻、加强关检合作、加强法律制裁等。
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大,需要进一步加强;•走私活动手法日益隐蔽,技术手段需要不断更新。
3. 改进和完善机制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打击走私的效果,需要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机制。
本章节提出以下建议:3.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对走私活动的处罚力度。
3.2 加强多部门合作打击走私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等多个部门。
建议加强协调机制的建设,促进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3.3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走私活动也在不断更新手法。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3b8e081d0d233d4b14e6930.png)
罚。
象定 罪 ,而不 按实 际走私 的 多种对 象定数 罪 ,重要 的原 因就 是避 免 因数 罪并 罚造成 罪刑 失衡 。姑且不 论 以量刑 调节定 罪 的司法认 定逻 辑是 否合理 ,即便 从量刑 角 度 出发 ,数 罪并 罚也 并非一 定会导 致量 刑
的报关 、纳 税环 节 ,代办 国内运保 手续 ,同时承诺 税 费 比进 口业务 公 司 自行 办理 更加 优惠快 捷 ,并且 约 定一 切税 费 由包税 公 司先行 垫付 ,进 口业 务公 司
在收到货物后再行付款。包 税走私手段更加隐蔽 , 规 模化 、职业化 倾 向 明显 ,走 私犯 罪分 子往 往 隐藏 在 幕后 , 由包税 公 司在前 台具 体操 作 。为谋 取利 润 最 大化 ,走私 入境 的货 物往 往不 限一 种 ,常 采取 在
畸重 。走 私普通 货 物 、物 品罪原 有 的刑法条 文是 分
别以 “ 偷逃 应缴 税额 五十 万元 以上 ” 偷逃 应缴 税 、“ 额 在 十五万 元 以上不满 五 十万元 ” 偷逃应 缴税 额 、“ 在五万 元 以上不 满 十 万元 ” 来 设 置相 应 的法 定刑 ,
处 ,包税公司及其责任人常借 口主观上不明知进 口 货 品中夹 藏有其 他 货物 ,由此产 生是 以实 际走私 的
多个对 象 定数 罪 ,还是 以包 税公 司及 其责任 人所 谓
使受到蒙骗 ,也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 考虑。之后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进一步明 二) 确了这一认定规则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 者废物 中藏匿刑法第 11条 、第 12条 、第 3 7 5 5 4 条 、第 3 0 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构成犯 罪 的 ,以 5条
当前工商部门反走私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当前工商部门反走私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92147bf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02.png)
一、福建泉州工商系统近年来反走私工作的主要情况根据国务院“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的反走私总体工作方针,泉州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反走私工作要求,根据不同时期走私贩私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地区整治与突出“三重”(即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整治相结合,狠抓大要案,大力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执法工作。
在长期的反走私斗争中,工商部门不仅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和政治稳定,而且提高了监管市场秩序的水平。
不但锻炼了执法办案队伍,并且促进了执法法规体系的完善。
2007年至2012年6月,泉州工商系统查办走私贩私案件212起,案值164.85万元,罚没款124.93万元,有效遏制了贩私活动猖獗的势头,狠狠打击了贩私者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为确保查办的贩私疑难、重大案件顺利进行,市工商局多次向市打私办汇报工作情况、查处难点等,并提请市打私办召开相关部门的专题协调会,确保了重大、疑难案件的顺利查处。
2007年,丰泽区工商局处了某电脑销售中心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笔记本电脑案,没收了33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二手笔记本电脑。
2008年,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查处了某贸易公司销售无检验报告的进口洋酒案,被扣洋酒货值约37万元。
泉州工商执法队伍不仅为打击走私查办了大量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在综合素质方面得到了极大的锻炼和提高。
并且泉州工商执法队伍在依靠自身力量办案的基础上提高了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不仅与公安的经侦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而且与海关缉私局、税务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都已经形成工作合力。
多年来在工作上不断加强合作,使打击走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更有成效。
二、工商部门查处贩私违法行为责任重大,但相关的法律缺位海关主要负责口岸的缉私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陆地的反走私工作,如果当事人的贩私违法行为达不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就主要由工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饭走私调研报告【3篇】
![市场监督管理饭走私调研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0ab9c9e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0f.png)
市场监督管理饭走私调研报告【3篇】【范文大全】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使用的物品、国家限制使用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须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的物品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饭走私调研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市场监督管理饭走私调研报告(一)农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情况由于目前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农户为单位,农业种养殖环节的污染严重,食品行业整体设施管理水平较低,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食品生产企业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小作坊,特点是“小、散、乱、脏、差”,这种生产单位缺乏合格食品的基本条件,食品标准难以达到要求,食品安全难以保障。
目前,农村餐饮流通消费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以集镇为主的小餐饮店,主要针对场镇居民、当地企事业单位接待和过往客人用餐。
这些小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是其突出表现,变质的猪肉等食品大多都消费在这些地方。
二是农村“农家乐”,主要针对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用餐。
居住在城市的人们周末去感受乡村的宁静已经是大多数城里人度假的首选,加之政府积极鼓励和扶持农家乐的发展,现在的农家乐经营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
而部分小型农家乐基础设施落后,只有一个烹调间,拆菜、洗菜经常在院坝进行,服务人员多数为业主家里人或亲戚,不具备餐饮服务人员的要求,和集镇小餐饮店一样,也是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重灾地。
三是农村自办或请人承办的家宴,主要针对农村一定范围内的村民用餐。
农村的这种聚餐普遍存在食品原料采购比较随意,食品加工、保存不符合要求。
这种形式的聚餐,人员集中、数量较大,极易发生大面积的'食物中毒事件,其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四是农村中小学食堂,主要针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用餐。
由于校园学生集中,消费量可观,加之学生辨别能力差、防范心理不强,学校部分餐饮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的个人利益驱使和“节约”的观念,导致使用不合格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剩饭盛菜较多。
走私罪若干司法问题探析
![走私罪若干司法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50ad1e41e45c3b3567ec8bcb.png)
践的深 入展开 , 司法 中也 遇到 一些 问题 、 困惑 , 对这些 问题 进 罪的 主要 I  ̄ 在于 犯罪 的客观方 面 。( ) 罪对象 不 同。根 X , l 1犯 行 探讨 , 决这些司法困惑提 出建议 . 疑是 十分必要 的。 为解 无
司 法 问 题 探 析
何 立 荣
( 广西 民族学院政法系 , 广西 南 宁 5 00 ) 30 6
【 摘要】 走私 目体虚 轴罪与非法处王进 口的目体虚轴 罪、 自进 1 固体麈轴罪既有 区剐 , 擅 2 . 叉存在 法条竞争 关 系; 私普 通 走 贷轴 、 品罪不 以牟利 目的 为构 成要 件 ; 罪与壹贿 罪、 轴 走私 放纵走私罪 、 滥用职权罪等职 务犯 罪关系密切 ; 私侵 犯知识产权 的 走 轴品构成犯 罪的 , 或走私普通 贷轴 、 应 轴品罪论 处 ; 刑法 第 14条的“ 税货轴 当包括进料加 工贷轴。 5 保 应 【 关键词】 走私 罪 司法问题 刑法 【 中围分类号 】 1 2 【 3 4 文献 标识码】 A 【 9 文章编号 】 lO —6 1 (o 2 o O 4 9 7 2o )3一o 5 —0 11 4 1 9 刑法关 于走私罪的规定 , 97年 较之旧开 法更为具体 , q 更 序 。
一
、
关 于走私 固体 废 物罪
“ 固体废 物 只能是国家禁 止 进 口的固体 废 物。( ) 2 犯罪构成 由于开 法对走 私 固体废 物罪 的规 定不 够明确 . 于走 私 中的行 为特征 不同。走私 固体废 物罪 只要有 逃避 海关监 管 , q 关 固体废物罪的定罪 标 准和量 刑标 准 , 曾经是 一个 长期 争论 将境 外 固体废物运轱进 境的行 为即构成 犯罪 , 它 其犯 罪构成 较 不休 的问题 。2 o o 0年 9月通过 的《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走 为简 单 , 最 而非法处 置进 口的固体废 物罪则须 同时具备 违反 国 私刑事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 称 《 ( 解 家规定 , 将境外 固体废物运 轱 进境 ( 实质 也是 走私 ) 和将 已 入 释》 . )对此作 了明确 规定 , 束 了这 一 问题 的争 论 。现在 , 结 关 境的 固体废物非 法倾倒 、 堆放 、 处置 的行 为 . 其犯 罪构成较 为 于走私 固体废物罪 . 在实 践 中主要是要 明确其 与非 法处置 进 复杂 , 属于刑法 理论 上 的 “ 行 为犯 3 犯罪 构成标 准不 二 。( ) 口的固体废物罪 、 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的关系。 擅 同。根据《 解释》 规定 . 走私 国家禁止 进 口的固体废物 , 构成 走 1走私 固体废物罪与非法 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 物罪 。非 法 私 固体废物罪无数额限制 . 走私 多少 都构成犯 罪 ; 私国家 限 走 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 物罪和擅 自 口固体废物 罪规定在刑法 分 制进 口的可 用作原 料 的固体废物 , 进 偷逃 应纳税 额 5万元 以上 则第六 章第六节 即“ 破坏环境 资源保护罪” 中。所 谓非法处 置 方构成走 私固体废物罪。而非 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 物罪的构 进 口的固体废物 罪 . 是指违反 国家规定 , 将境 外的固体废物 进 成无数额 限制 , 只要实施该行 为即构成犯 罪。 境f 匿倒、 堆放 、 处置 的行为 ; 所谓擅 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 是指 未 走私 固体废 物罪与非 法处置进 口的 固体废物罪 不仅存 在 经国务院有关 主管 部门许 可 , 自进 口固体废物 用作原料 , 擅 造 区别 , 它们之间还存 在法条 竟合关系 。具 体 而言 , 法第 15 刑 5 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 , 致使 公 私财产遗 受重大 损失 或者严 重 条第 3项 ( 走私 固体 废物罪 ) 与第 3 9条第 1 ( 3 款 非法 处置进 危害人 体健康 的行 为。这 两种 罪与走私 固体废 物罪所侵犯 的 口的固体废 物罪 ) 于法条竞合 中的包 台关系 ( 属 法条竞合关 系 客体不同。走私 固体废物罪侵 犯 国家对外贸 易管制 中对 固体 包括交叉关系和包含关系) 前者包 含后者 。行为人 走私 固体 , 废物进 口的管理制 度 , 而非 法 处置进 口的 固体废物罪 和擅 自 废物 进境而 没有 非法 处置行为 的 , 或者走私 国家 限制进 口的 进 口固体废物罪 是复 杂客体 , 在侵犯 国家对外 贸易管制 的 同 固体 废物 的, 符合走 私 固体 废物罪 的犯罪构 成而不 符合非法 时. 更主要的是侵犯 国家 关于 环境保 护和污染 防治 的管理 秩 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 。而凡是符台非 法处置进 【 收稿 日期 】0 2—0 20 3—0 5 【 作者简介 】 立荣 (9 0 , , 何 17 一)男 广西挂平人 , 广西 民族 学院政 法系讲 师。
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
![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abf6f2b482fb4daa58d4beb.png)
与最高人 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 《 关于办
理走 私刑 事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00 ,20
基本涵括所有 的走私 犯罪行 为而不 存在遗漏 的情 形 ,又可以使各种走私犯罪行为因行为性质的不同 以及社 会危 害程度 的差 异而进 行 区别量刑 ,做 到罚
走 私犯 罪立法 方 面 的不 完善 可见一 斑 。
虽经过几次修正 ,走私犯罪立法规定 目 前在体
系结构 、罪 名 设 置 、量 刑 幅度 以及 死 刑 存 废 等 方 面 ,仍 需作 深入 探讨 与进一 步完善 。
一
、
走 私犯 罪的体 系结构 与罪 名设 置
相 对于 17 99年刑法 中将 走私 罪仅规 定 为一罪 , 现 行刑 法将走 私犯 罪具体 化 、类型 化 的做 法无 疑更 能体现 罪刑 相适应 原则 。以严 重危 害 国家安 全 、公
案 ( ) 八 》三 次修 正 ,包括 对走 私犯 罪罪 名 的增 设 、
如 《 刑法修正案 ( 》增设 “ 四) 走私废物罪” 刑 ,《 法 修正 案 (z 》修 改 “ 私 珍稀 植 物 、珍 稀 植 物 4) 走
制 品罪 ”为 “ 私 国家禁 止进 出 口货物 、物 品罪” 走 ,
量刑 的调 整 以及取消部分 罪名死刑 的适用 等。此
外 ,最 高人 民法 院也 先 后 于 20 00年 出 台 《 于审 关 理走 私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 20 0 6年 《 于 审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关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及 20 二 》 0 2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走私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 “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列一节 , 自 1 1 第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8aa45e5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3.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8.12•【文号】法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0号)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509c52a192e45361066f532.png)
于未经处理 的范围。但是 ,受 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 即受到错误处理 ,仍然 属于经处 理。 笔者认 为, ③ 《 解释 ( ) 一 》第六 条规 定 的将 “ 经处 理” 解释 为 未 “ 未经行政处理”比较符合 “ 任何人不 因同一行为 再度 受罚 ” 的法 律原则 ,是 对立 法原 意 的阐明 。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 ,这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果将 “ 多次走 私未 经处理 ”解 释为 刑事处 理 ,就会
方 面向来存在较大 的争议 。这些争议 给有 效打击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 笔者根据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出 来 的
1 9 刑法 第 一 百 五十 三 条 规 定 了走 私 普 通 9 7年 货 物 、物 品 罪 ,时 隔 1 4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1 0 1年 2月 2 日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 5 刑 八 》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进 行 较 大 幅 度 的 调 整 。 因为 走 私普 通 货 物 、物 品 罪 一 直 在 走 私 犯 罪 中 占 据 较 大 的 比例 ,且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对 该 罪 的 某 些
而 未作 处 理 ,应 当视 为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处 理 。这 里的 “ 政处理”和 “ 政处罚”还是存在较大 行 行
区别 的 。 ②
虽然 《 刑法 》第一百五 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的
“ 多次走 私未 经 处 理 的 ,按 照 累计 走 私 货 物 、物 对
彼此之间不适合互相替代 ,除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追 究 了行政 责任 ,或者应 当追究行 政责 任 的追究 了刑事责任 ,这样才可 以被依法撤销 ,否则 刑事 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本身都是有一 定既判力 的,某 种行为在 合法 追究 行政 责 任 或者 刑事 责 任 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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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那么究竟本案中法院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究竟有无问题呢?(一)本案被告人李某等是否构成走私罪根据“空姐代购案”中所走私的物品,应当将其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空姐代购案”中的李某采用夹带方式将化妆品携带入境。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①也就是说进境居民携带在境外或取得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非居民携带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如果偷逃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且主观故意的,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皆构成走私罪。
“案中李某等客观上以本人夹带的方式携带货物入境逃避该关监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按照现行立法构成走私罪并无问题。
(二)本案中对被告的量刑是否适当此案一出,议论纷纷。
针对本案的量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53条,“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此案中李某等三人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此判决量刑适当,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为主。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便认为这样的判罚不为过。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量刑过重。
有网友称,张某故意杀人只判了9年有期徒刑,本案的李某却被判有期徒刑11年,在此处我国刑法量刑恐怕失当。
而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为主,中科院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教授便持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量刑时正确的。
但是,对于这里的“未经处理”概念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明晰。
本案在量刑时严格遵循了依法量刑原则。
此原则是“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原则,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刑罚。
不仅仅要适用分则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要适用总则中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在“空姐代购案”中,李某等三人偷逃关税税款一百余万的,情节严重,考虑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是正当合法的。
但是本案量刑引起如此影响,所以有必要分析一下现行法律中对走私罪量刑规定的合理性。
三、“未经处理”情形之界定针对实践中针对“蚂蚁搬家”的走私行为,刑法第153条第3款专门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案中虽不属于上文所说的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但在定罪量刑时以同样适用到了这一款的规定,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走私犯罪。
同时根据此款确定量刑符合量刑原则中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考虑到了行为人所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理论上对于“未经处理”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未经处理”解释为刑事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受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不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该解释为走私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走私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追究,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走私,抓住了一次,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之后仍可继续进行走私,又抓住了还是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这样走私活动就会禁而不止。
但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上述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第二种观点才能严格打击犯罪并且实现相同事实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海关发现走私的过程无关。
但同样《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该条文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同时,在第二种观点下,即使走私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也应当累计计算偷逃税额再行处罚,针对一个行为前后进行了两次处罚,虽然能起到打击犯罪懂得效果,也因处罚性质不同没有出现违反“一事不两罚”的现象,但实际上未免过重。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彼此之间不应互相替代。
因此,侦办此类案件的时候,发现走私案件构成犯罪却已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罚款、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理。
所以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比较符合立法原意。
当然,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应当考虑到追诉期限的问题。
同时,实践中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是否适用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也值得分析。
这个问题的具体表现一般是行为人前一次走私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但基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未作处理,而该行为人在之后又实施了走私行为。
对此,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不应当适用“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然当时海关部门已经认定了不予追究,就不能将不利结果归咎于被告人。
四、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现行立法下走私罪量刑的合理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达24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将达480亿元。
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与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的日益完善,物流配送企业的相继出现,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提供了环境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品牌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信息平台,消费者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被大大激发,但基于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消费者对于海外商品的需求无法自行达成,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相对于国内高价的进口产品,网上海外代购产品在价格相对低廉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品质,并且网上海外代购产品种类广,数量多,对青年人群即具有吸引力。
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杜绝在代购过程中违反犯罪行为十分重要。
但是一方面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另一方面还要打击走私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当下立法对走私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
走私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其犯罪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扩大走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从1997年刑法修正一直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的走私违法行为犯罪化都是如此。
走私犯罪因为对象的不断扩张导致犯罪圈越来越大,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很好的遏制犯罪。
1998年海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总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4亿元,到2011年全国海关侦办走私案件达到1776起,涉嫌逃税39.2亿元。
②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走私案件的数量和涉嫌逃税金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疏漏。
走私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
马克思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
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敢于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笔者认为,通过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进行惩处以达到杜绝犯罪的目的。
多数罪犯受拜金主义影响已非法牟以为目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敢于铤而走险的原因就在于逃避税收的缴纳,利用境内外物价查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同时也要考虑量刑的经济原则,所以笔者认为打击此类犯罪应当以改变其主观恶性为目的,最好的方式是采用足以威慑犯罪分子的经济刑罚,同时配合使用适当的自由刑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采用适当的合理的刑罚,既完成教育罪犯,警示大众的目的,也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注释:①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②参见海关总署2012年1月13日发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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