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平交易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1、商业混同行为 ▪ 2、商业贿赂行为 ▪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6、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部门 ▪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
6.“垄断是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源自文库等方式,凭借 市场优势或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 态。”

▪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这些关于垄断的定义 基本上都着眼于垄断的经济性。
除定义2中提到了“非经济的手段”以及定义6中提到了“其他行 政权力”外,其他的都没有提到行政手段,实质上也就是没 有函盖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可以说这些定义基本上是建立在 经济学中的垄断定义的基础之上。
管理制度--公平交易法律 制度
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与特征 ▪ 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 三、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与调整方法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及体系
▪ 一、基本原则 ▪ 弥补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 效率优先原则 ▪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 市场规制一般法 ▪ 市场规制特别法 ▪ 市场规制相关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特征及危害性
•(一)垄断的概念,各国法律和学者论述不一。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大企 业、企业集团或特殊主体控制、操纵、独占了某些种类的生产和销售市场 的全部或大部分,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控制销售量,控制价格,以便 得到高额利润。
•(二)垄断的主要特征为独占。垄断的另一特征为市场特定主体与其他事 业者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合意,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 区等,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

▪ 三、市场规制法的制度演进和立法现状

第七章 竞争法
▪ 第一节 竞争法概念 ▪ 一、竞争的一般理论 ▪ 1、竞争的概念 ▪ 2、竞争的特征 ▪ 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 竞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活动与规则

▪ 二、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 1、竞争法的概念 ▪ 2、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2.这些定义基本上都认为垄断是一种行为,即反垄断法 所反对和禁止的应是垄断行为,对于垄断状态一般在所不问 。只有定义6认为垄断是一种状态而非行为。反垄断法所规 制的到底应该是垄断行为还是垄断状态,主要取决于作者对 垄断的判断所持的态度。

•二、反垄断法及法律特征 •反垄断法是调整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市场主体之间合并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反垄断法要规范垄断行为。 •其次,反垄断法主要特征是规范限制竞争行为。 •再次,反垄断法是控制市场主体之间合并,禁止非法垄断组织关系的法律 •规范。
有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 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 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2.“概括地讲,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 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 、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3.“垄断是指以单独的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 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的有效展 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4.“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独占、结 合、签定协议以及联合行动等活动,限制或排斥竞争的控制市场的 行为。”
5.“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 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 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垄断实质上是对生产和市场的控制。垄断排除市场竞争和限制竞争 ,使市场缺乏活力,阻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垄断阻碍 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人力、物力、财 力的巨大浪费。

▪ 在我国,垄断的定义主要是学理性的。在研究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从不同的
角度对垄断下过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所谓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
•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讲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经济性垄断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
•(一)非法经济性垄断的主体须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其表现形式有:市 场 •独占与准独占,市场占绝对优势,寡头分占等。
•(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力和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其 •表现形式有:阻碍行为;滥用价格和条件与歧视行为;掠夺行为;维持垄 断 •地位行为;服务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寡头共谋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行为等。 • •(三)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竞争的后果。

•三、国外的反垄断立法
• 17世纪初,英国的判例法已涉及反垄断的问题,逐步形成了普通法 中 •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始于19世纪末 ,以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四、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 •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问题。
和保护一切组织和 ▪ 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 (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1、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
权人所得利润 ▪ 2、合理调查费用 ▪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1、滥用职权 ▪ 2、徇私舞弊

•二、行政性垄断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
•(一)构成要件:行政性垄断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性垄 •断是各级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进行的;行 政 •性垄断带有强制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