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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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一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1)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2)必须有损害的事实;(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概括起来有:(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
二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特点是:(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除公民外,还应包括法人。这是少数人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按照隐私权最早的理论,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如果将商业秘密认定为隐私权的客体,则企业法人易借隐私权的理由掩盖其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水平低下等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其他法人而言,都具有“公”的性质,都是公众的服务机构,如果让这些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他们在法律上找到根据,拒绝人民群众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因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不包括法人。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空间)。隐私权的客体,一般认为是个人私生活秘密,这种看法并不错误。但是,将隐私权的客体概括为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则具体化、形象化,也克服了个人私生活秘密过于概括的缺点。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并不排除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7同时,如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婚姻家庭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
三
隐私权应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4项权利:
(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二)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三)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1)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2)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3)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当发生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
(四)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1、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2、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3、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同意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4、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和重视。宪法第37条第3款①、宪法第39条②的规定体现的是对公民身体、生活休息的个人空间的保护,与隐私权内涵中的私人空间联系最为密切。宪法第40条③也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将其作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④以及刑法⑤、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
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对公民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系统的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上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