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受电方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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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受电方案技术标准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发表时间】2010-2-9 【点击次数】14

第一章总则

1.1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用电方案制定及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客户受电方式应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综合考虑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电网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用电企业的远景规划等因素。

1.3 客户受电主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三无产品。

1.4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除居民住宅小区用电以外的用电客户。

第二章、受电负荷及客户分类

2.1 受电负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安全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2.1.1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

(5)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军事设施无法正常运转者。

对于某些特等客户,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将发生

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2.1.2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在将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影响者和损失者;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数据网络中心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2.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或二级的电力负荷。

2.2 根据客户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客户可划分为:

2.2.1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一级负荷的客户为一类用电客户。

2.2.2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二级负荷的客户为二类用电客户。

2.2.3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只有三级负荷的客户为三类用电客户。

2.2.4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一、二级负荷,并且具有特别重要负荷为特类用电客户。

第三章受电负荷计算

3.1 在确定客户受电方案前,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客户的计算负荷,以便确定客户的用电容量。

3.2 负荷计算方法选择原则:

3.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异地迁址及扩容的工业生产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阶段可采用产量类比的方式估算用电容量。

3.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2.3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的负荷计算。

3.3 设备功率计算原则:

3.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至统一的设备功率。(1)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

(3)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100%时的有功功率。

3.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3.5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3.6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在与三相负荷相加。

3.3.7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3)类型不同的用电负荷,其总容量应按有功负荷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3.8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3.9 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该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最大用电设备台数n时,则取小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第四章供电电压

4.1 供电电压确定原则:

4.1.1客户计算负荷在10千伏安(千瓦视作千伏安)及以下,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4.1.2客户计算负荷在10千伏安(千瓦视作千伏安)以上,且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以及虽低于10千伏安但存在三相用电设备的,应采用低压三相220/380伏供电。

4.1.3客户计算负荷在50千伏安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且计算负荷在7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宜采用10千伏供电。偏远地区或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虽低于上述容量,也可采用10千伏供电。

4.1.4客户计算负荷在7000千伏安且小于25000千伏安,宜采用35千伏供电;对于无35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网的区域,在14000千伏安以内的,宜采用两回10千伏线路供电。

4.1.5客户用电设备容量计算负荷大于等于25000千伏安,宜采用110千伏供电;对于无35KV电压等级供电网的区域,在14000千伏安以上时,可采用110千伏供电。

第五章、受电电能质量标准及其要求

5.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功率因数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用户受电点的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5.1.1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5.1.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5.1.3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5.1.4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点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电压偏差(%)=(实际电压-额定电压)÷额定电压×100%]

5.2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值应符合GB/T14549-1993的规定,其中谐波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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