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每个被控诉的人都有机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保护。
重要性在于它只有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警察或检察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不向法院提出指控。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指控,这样可能会引发误判和误判的情况。
因此,“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探讨“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人权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现代国家中,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国家保护的首要职责。
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罪行并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侵犯受害人的人权和自由。
如果指控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此之前就将其关押起来,反而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不起诉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因侦查机关拒绝起诉引起的不公正。
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证据是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证据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因此,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证据的采集、保管、审查、评价和使用。
不起诉制度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它要求在起诉之前,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只有证据充分并符合法律的证据规则,才能够起诉并移交法院。
最后,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案件公正和公正审理,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安全。
我们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论刑诉法修改后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宁公安 司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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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飞, 梁立 宝 固 ( 北京 市丰 台 区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1 0 0 0 0 0 )
论刑诉法修 改后不起诉制度 的适用
张 解释 系合理 裁量后 的合法 性解释 , 法
其次 ,法定不起诉 制度本质上包含 律 允许 合理限度内的扩张解释 ; 二是 “ 没 即任何现 行法律制度及其 实践 之所 以具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有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同时 , 公理性原则 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循诉 还具有现 实性 ,即以现 实的本土 资源为
【 作者简介 : 黄飞( 1 9 8 1 一) , 男( 汉族 ) , 北京丰 台人 , 北京市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公诉一 处副处长、 检 察 员, 主要从事检 察理论研 究 ;
梁立宝( 1 9 8 6 一) , 男( 汉族 ) , 黑龙江哈 尔滨人 , 北京市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检察 员, 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 究。
摘 要: 本 文从 新刑诉法对 不起 诉制度修改 的 内容梳理入 手 , 总结 出体 系修 改、 具体设 计修改 两方面 内容 , 并 以上述 内容为切入 点 深入 分析 了适用修改后 不起诉 制度 的原则。 最后对修 改后 不起 诉制度在 实践 中可能存在 的部 分问题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解决
有法定性 ,任何刑事诉讼 活动都应 当在
中, 对 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 犯 罪情节
( 二) 关于法定不起诉制度的修改
一
法律 的规定框架内行使 ,超出法律 规定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作者:朱一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制度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不起诉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5-0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不起诉制度在控制犯罪方面有很大的积极作用: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过去,施用刑罚以已然的犯罪为根据,不大注意刑罚的实际效果。
而在现代社会,适用刑罚更多的关注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而非已然的犯罪。
由此可见,由注重过去转向注重将来,是刑罚进化的明显趋势之一,它就要求刑事政策必须是适度的和缓和的。
采取宽松的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另一方面减轻执法机关的负担。
2.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和恰当运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用于司法制度设施的投入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及司法政策。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使用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的投入或者使司法资源用于更多的司法设施建设。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人到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
起诉决定对被害人的影 响是很 大的。在广大 的守法 群众朴素地认为
一
个 人 犯 了罪就 理 所 当 然 要 受 罚坐 牢 , 害 人 正翘 首等 待 对 侵 犯 自 己 被
任 何 外 界 因 素 的干 扰 而 作 出 正确 的起 诉 或不 起 诉 决 定 。 2不 起 诉 对 被 害人 的影 响 很 大作
、
我 国 刑事 诉 讼 法 中 不 起诉 制 度 的 利 弊 分 析
( 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不起诉 制度 的利 一) 不起诉制度在控制犯罪方 面有很 大的积 极作用 : 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过去, . 麓用 刑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缺陷: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0 ) 2 6 . 1 10 . 9 (0 90 . 5 0 0 0
我 国刑事诉 讼中的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 对侦查部
门侦 查 终 结 移送 起 诉 的刑 事 案 件 进 行 审 查后 、 认 符 合法 律 规 定 终 止 确 刑 事 诉 讼 的 条件 , 出 的不 将 行 为人 交 付审 判 机 关 进 行 审判 的一 种 诉 作
主原则在免予起诉制度 中, 免予起 诉人的辩护权 、 被 申诉权 得不到 很
好 的 保 护 , 害人 对 免 予起 诉案 件 不 能 有 效地 监 督 。 被 不起 诉 制度 大 大
改善 了这~情况 。对犯罪 嫌疑 人而 言, 不起 诉制度的扩 大, 一是避 免 了未经审判即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 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 定罪的作法, 符合刑事诉讼规律 : 二是规 定对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 不足 的, 可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合规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
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剖析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在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实践;建议一、概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合规不起诉。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是对企止加强司法保护。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做到给企业减压,给企业家松绑,有效地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涉案企业进行暂缓起诉目的是进行合规建设,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企业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实践中,即使多数企业认罪认罚,仍有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三、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中,没有合规不起诉的概念,美国和欧洲国家称为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该制度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第一,这些国家不仅针对轻微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重大企业犯案件也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初探
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初探[摘要]当前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刑事诉讼目的顺利实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该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亟要进一步的完善,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法律规定了不起诉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刑事不起诉救济,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寻求救济。
为健全和完善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此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但现行不起诉救济途径在设计上仍明显存在缺陷。
本文试对此作几点分析。
一、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缺陷(一)被害人自诉权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制约“过火”按照《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实质上代替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权,这既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相矛盾,又与公诉案件的司法工作规律相违背。
一方面,从诉讼理论上看,公诉转为自诉的设置,实质上是将一部分公诉案件分割给了适用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
这不符合现代诉讼理论。
如果允许被害人以自诉的方式否定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否定,是对其不起诉决定稳定性和终止诉讼权威p(二)相对被不起诉人因害怕面临被提起公诉的新威胁而不敢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丽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对其做了明文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中不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度设置等,因此,文章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而且在制度的形成上,从免予起诉到不起诉,无论从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拙。
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被我国法律明文确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不起诉和部分不起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与其他专门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主要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论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有其合理之处。
首先,在理论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绝对,同时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
探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问题
探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开始引进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虽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脱节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对比英美法系国家合规不起诉案例,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本文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实施价值加以分析,探讨了该制度的应用程序,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措施,增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法律问题;司法实践引言:刑事合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基于刑事合规措施,企业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可避免或减轻犯罪后果,检察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不进行起诉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进可为企业内部控制与整改的实施提供保障,提升企业法律自觉性,降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本文针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及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下,检察机关可责令具备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涉嫌犯罪企业针对其违法行为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后续整改,从而不对企业进行起诉[1]。
考虑到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差异性,可将合规不起诉分为检察建议模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由检察机关作出不对企业进行起诉的决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项合规体系的建立;后者由检察机关作出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验期,检察机关根据考验期内企业表现情况决断是否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企业推行合规改革以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主。
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价值(一)强化企业司法保护刑事法律风险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压力,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而且,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改革方向相适应,通过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推进其制度化建设,可为企业提供更完善的司法保护。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
[①a]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二、 问题 聚焦 : 刑事 不起诉 制度 实施 的现实 需要
( ) 不起诉 制度是 提 高诉 讼效率 、 一 刑事 缓解 司法 负担的需要
关键 词 刑 事 不起 诉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95 D 2
一
公 诉制度
诉讼 效益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 -4・2 10 - 22 1)9050 5 法中应 有 的作用和 价值
我 国法律 对绝对 不起 诉的规定 , 较为 详尽 , 但对于 酌定 不起
、
现 实困境 : 事不起 诉制 度的法 律规定 及 问题 分析 刑
现代法 治国家普遍 实行 国家追诉主 义, 在传统 的起诉法 定主
义模 式下 , 不起 诉 只限于 对不 具备法定 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着起 随
诉和存 疑不 起诉 的规定相 对较 原则 ,使 得不起 诉 的适用范 围太
诉 便宜主义 的兴起 , 检察 官被赋 予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已经具 窄 , 对 加上法 律没有 明确适 用不起 诉 决定 的专 门审查程序 , 利于 不 备起 诉条 件的案 件 ,检察 官也可 根据 自己对 案件 具体情 况 的理 检 察机关运 用不起诉 裁量权 , 得一些 不符合起 诉条件 的案件难 使
起 诉决定书可 以要求 复议: 如不被接受 , 还可 向上一级检察机 关提 人 员也只能根据 自己理解 来判断 和适用 法律 , 从而 导致执法 上的
请 复核 。其 次, 害人的制约 。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 可 以向上 一 不统 一 , 至影响 到执法 的公 正、 被 甚 公平 性0 。 级 检察院 申诉 : 也可直接 向法院提起 自诉。 最后 , 不起 诉人 的制 被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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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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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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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对不起诉制度的看法及完善的思索
对不起诉制度的看法及完善的思索对不起诉制度的看法及完善的思索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落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详细规则。
但由于下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勇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利,有些基层检察院甚至把很清楚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讯,形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奖励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规律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扬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怎样看待不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则:“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证据缺乏,不契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则:“立功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则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议。
”“关于立功情节细微,依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刑罚或许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议”。
据此,不难归结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许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以为立功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的不清查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许立功嫌疑人立功情节细微依法不需求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许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到达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停止审讯的决议。
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停止审讯而终止诉讼的决议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关于立功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立功的案件,鉴于该立功嫌疑人立功的详细状况,不将其交付审讯和处以刑罚更契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害后有决议不起诉的自在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2、经过侦查以为确实不构成立功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议权;3、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依然以为证据缺乏,理想不清,决议暂不能统一功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议的职权。
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清查立功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许不需求清查或无法清查立功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议。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验与程序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验与程序作者:陈曦来源:《现代企业》2022年第03期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一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地,积极探索了这一制度的办案程序。
通过对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走访调研和对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进行总结,本文重在论述检察机关适用这一制度的程序构建。
一、走访调研L公司据L公司一企业家称,在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制定合规计划,逐步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实现了转型发展。
该企业家说:“合规建设之后,我们公司重新焕发生机,在客户考察和工程竞标中还加了分。
” 实现合规建设后,根据L公司的财务账本和销售情况,该公司本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均同比大幅增长。
可以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二、初步认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实践是对西方国家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学习借鉴。
陈瑞华教授将这一制度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严格意义上讲是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首先书面审核企业主动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后,对合规计划有针对性、有实施性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的决定,然后在设定的考验期内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听证、聘请合规监管人等方式,指导、监管、考察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并定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时,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情况审查起诉,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可知,这一制度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阶段前置,落实目前对于企业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及时预防企业犯罪、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使用得非常广泛。
由于法治传统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广泛。
2002年5月8日德国马普法学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前来武汉讲学,谈及德国的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给笔者很多感触,特作拙文,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产生较晚,因而不起诉制度的产生也较晚。
据文献资料表明,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的规定。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
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起诉已包括存疑不起诉、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和构成犯罪而酌情不起诉三种类型。
1954年、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104条规定对符合第11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
免于起诉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产物和体现,它正式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摘要]近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引起了争议。
其中,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总体上并未见太大的变动,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和进步。
但是,这进步与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需求还有差距。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作为程序法所应该达到的一个实质标准,也是作为所有的社会规范所一致追求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仅仅是限定在了未成年人案件中,并没有做一个普及性的适用,这体现一个小小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其保守性的一面。
本文将前后立法上的不起诉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和分析,来谈谈《草案》中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以下三个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制度;二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存疑不起诉制度。
仔细分析,后面两种类型与前一种类型有很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与具体的现实案情有很大关联。
因此,对于后两种类型,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一个扩大化尝试,不仅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体现在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活动中。
但是,对于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说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
因此,这次的立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实践容纳进来,也是考虑到了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包容程度。
这也证明了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制度范围的扩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经过长期准备的《草案》,于2011年8月形成并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不能一直沿用之前的表述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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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专业:法学学习中心: 广东揭西奥鹏学习中心[15]A姓名: 陈绍伟学号:L20880604030 指导教师: 叶良芳2010年11月1日论文摘要刑事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在不断发展,司法机关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分析解决好发现的新问题,弥补法律法规中发现的缺漏,让刑事不起诉制度更充分发挥作用,使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体现,促进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不起诉的意义;发展完善基本可以,主要问题:一是目录中部分标题还是太长一点;二是参考文献至少十二本,你还少一本;三、文章应当适当增加实例,以增强说明力;四、准起诉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应详细说明一下。
目录前言 (4)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认识 (4)(一)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 (4)(二)不起诉仅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 (4)(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4)(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5)(五)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二、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5)(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5)(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6)(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三、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6)(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7)(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7)(三)关于微罪不起诉的规定 (8)(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8)(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 (8)(六)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而起诉的,可否掌握案件证据材料 (9)(七)借鉴并确立准确的起诉制度 (9)参考文献 (10)论刑事不起诉制度前言我们国家起诉裁量的空间现阶段还较为狭小,刑事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还比较弱,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
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
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定基于国家政治利益或对执行刑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增设暂缓起诉制度,改革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
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文主要从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的认识,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以及不起诉制度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等几个方面作出了分析。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认识(一)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对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则行使定罪权和量刑权,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判处刑罚。
因此,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需要判处刑罚的,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才提起公诉,对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可依其职权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仅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①。
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
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对存疑不起诉,遇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对相对不起诉,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及其性质判断有误或者发现新的事实表明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以及并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案件还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不难看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实体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显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检察机关是否也具有自由裁量权一直存在争议,而不起诉制度正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
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由此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
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
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②。
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59页。
②樊崇义冯中华:《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87页。
最大化收益。
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
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通常有三方面: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和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使他们不犯罪;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一目的实现要受到国家刑事政策的影响。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单一地追求罪刑相适应,有罪必罚,罪刑相当。
然而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人们司法观念的更新,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
司法机关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注重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适用,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
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社区矫正等其它手段代替。
刑事诉讼制度应反映和体现进步的、民主的刑法思想。
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事诉讼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
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实体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③。
不起诉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
其法律后果是刑事案件的终结,使被追诉的人脱离刑事诉讼,有利于轻微犯罪人悔过自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民主思想。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
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樊篱,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并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审查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自诉类案件,被害人的利益急切需要得到民事赔偿。
不起诉制度可以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履行民事方面的责任,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
三、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③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06页。
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
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实践以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立法上尚有不足之处。
一是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有的案件不能作不起诉决定,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二是在重罪是否起诉问题上,由于角色错误,因证据的充分性认识分岐而决定不起诉,致使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不能得到满足。
所以,应对不起诉制度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没有完全包含在现实中出现的不起诉的情形,使得检察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