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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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广东揭西奥鹏学习中心[15]A
姓名: 陈绍伟学号:L20880604030 指导教师: 叶良芳
2010年11月1日
论文摘要
刑事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在不断发展,司法机关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分析解决好发现的新问题,弥补法律法规中发现的缺漏,让刑事不起诉制度更充分发挥作用,使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体现,促进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不起诉的意义;发展完善
基本可以,主要问题:一是目录中部分标题还是太长一点;二是参考文献至少十二本,你还少一本;三、文章应当适当增加实例,以增强说明力;四、准起诉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应详细说明一下。
目录
前言 (4)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认识 (4)
(一)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 (4)
(二)不起诉仅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 (4)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4)
(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5)
(五)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
二、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5)
(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5)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6)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三、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6)
(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 (7)
(二)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 (7)
(三)关于微罪不起诉的规定 (8)
(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8)
(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 (8)
(六)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而起诉的,可否掌握案件证据材料 (9)
(七)借鉴并确立准确的起诉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论刑事不起诉制度
前言
我们国家起诉裁量的空间现阶段还较为狭小,刑事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还比较弱,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定基于国家政治利益或对执行刑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增设暂缓起诉制度,改革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的认识,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以及不起诉制度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等几个方面作出了分析。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性质的再认识
(一)不起诉是检察院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对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则行使定罪权和量刑权,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判处刑罚。因此,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需要判处刑罚的,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才提起公诉,对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可依其职权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仅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
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①。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对存疑不起诉,遇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对相对不起诉,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及其性质判断有误或者发现新的事实表明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以及并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案件还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不难看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实体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显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检察机关是否也具有自由裁量权一直存在争议,而不起诉制度正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由此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②。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59页。
②樊崇义冯中华:《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