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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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
爱是用行动表达由心发出的有利于被爱对象的能量,是无私的奉献,但绝不可以是无条件的。

爱应当讲道德,守法律,可以自己无私但不能伤及无辜,助纣为虐。

心里有爱不能算爱,付诸行动才是真爱。

索取得不到满足就会心生恨意,就会做出不利于被恨对象的事情来。

爱情,因性而情,是性驱动所产生并可以激发出亲情的情感。

爱情是性爱加亲情,性爱是爱情的基础,性爱没有了,爱情也就不存在了,但所派生的亲情却不一定消失。

婚姻是性爱的合法化。

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称做结婚。

爱情和婚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爱情的结果不一定产生婚姻,无疾而终的爱情比比皆是,而没有爱情的婚姻更是不胜枚举。

生不是自己的选择,而是父母性爱的结果,所以父母生子就有育子的义务,直至他们可以独立生存为止。

儿女在成人之前,要靠父母抚养,是父母的附属体,所以,未成年儿女在父母面前不应该有完全独立的人权,如不具有决定权和隐私权等。

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既然由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父母就有权利掌控儿女的所作所为,以防子女向着不利成人的方向发展,给抚养之路带来风险。

从现代的法律来讲,在这一时期,父母是儿女的天然监护人,儿女的一切行为都应受到父母的约束。

当然,父母也有让儿女受教育等义务。

所谓成人,就是生长成可以离开父母而独立在社会上生存的人,此时可称为成人。

所谓成年,是公认的到了成人的年龄,此时可称为成年人,一般由法律规定。

因为人的智力发育、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要求不尽相同,达到成人的年龄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终生无法独立生存。

达到成年而未成人的人,应该交由社会抚养,父母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因为生育固然是父母性爱的结果,但也是人类繁衍的必由之路,是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所以,社会有义务承担起接续抚养的责任,否则只
能任其自生自灭,除非有人愿意承担起这个责任,目前的情况是父母和社会共同承担续养义务。

未出生的胚胎,归父母所有;出生后的未成年人,一半属于父母,一半属于社会;一个人成年之后,就应当全部归社会所有,因为是为社会培育的下一代。

家庭是生活的共同体,严格意义上说,是经济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

家庭中的成员对于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享受同样的经济待遇,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力所能及、义不容辞地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无论健康、疾病、贫穷、富有均捆绑在一起,成员间可以有意见、闹矛盾、没时间顾及彼此,但无论如何经济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

家是在爱的驱动下建立起来的,是爱到极致的结果,只有爱才能真正使家得以维持。

“在一切社会形态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便是家庭,即便如此,卢梭认为:
子女对父亲的依赖只是为了生存,一但这一需求不复存在,子女对父亲的服从和父亲对子女的照顾这双重责任就都解除了,他们从此成为独立的个体,如果他们还要继续生活在一起,就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出于自愿的了,家庭从而就成了一种约定”。

生育是动物繁衍的自然现象,并没有什么养儿防老的目的,因为低级动物只有育儿,没有养老。

子女成年后尚能与父母继续维持这种家庭关系的只有人类,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大特征,而且,彼此尚能在对方需要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出一己之力。

养老,可能是只有人类才具有的行为。

现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人类养老传统的形成可能是源于自身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为使自己老有所养,供养自己的父母以给子女做出表率,形成养老习俗,而父母共同养育子女以及子女成人后继续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使得老有所养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家庭的建立是养老的基础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在父系社会中,男人是主要生产力,是一家之主,所以要养儿防老。

养老包含供给和侍奉两个部分,而侍奉的前提条件是群居。

女人配偶的唯一性是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必要条件,因为女人配偶混乱将导致父子关系难以确定,而男人不会养育不属于自己的孩子。

从养老的角度讲,母系社会不大可能存在,因为,在知母不知父的国度里,男人无法实现养老,除非当时没有养老一说,或者母养父不养。

只有父系社会,父亲的地位才能得以明确,而母子关系是不需要证明的,所以,男人可以有多个配偶。

在父系社会里,男主外,负责供给;女主内,承担家务。

养儿留下,娶妻生子,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养女外嫁,换取所需,毕竟,养女是有成本的。

儿子赡养父母可以看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要求儿媳对公婆尽孝道就有点勉为其难。

在女人靠男人供养的年代,因为儿子养活了儿媳,所以儿媳就有义务帮助儿子照顾儿子的父母,尚且可以说得过去。

现如今,女人经济独立,不再靠男人吃饭,供奉没有养育之恩的公婆,的确是有失公允,这种行为,只能算是义举,不能说是应尽的义务,所以矛盾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索要彩礼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按理,自子女成年之时,子女和父母的家庭关系就已经解除,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只能出于自愿。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子女成人后大多离开父母而另立门户,父母和子女各自有家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而且经济上各自独立也是不争的事实。

各自独立后,父母帮助子女和子女照顾父母,只能是出于道义和法律的约束。

如果让子女赡养父母,父母和子女的家庭关系就不能解除而维持共同体的状态。

这样,父母给子女买房就是应尽的义务,儿女啃老也是合情合理的了。

在美国,没有要求儿女赡养老人的全国性法律,全部50个州中即使在有法律规定要求子女在年老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有实施过,州政府强迫儿女为没钱的父母出钱的想法,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

用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很难理解,有人归于这是两个国家文化传统差异造成的,其实主要是社会福利制度不同。

如果让中国的子女选择,可能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或为父母花钱养老是件自愿的事。

美国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的理由是:
一是人口地理分布广,很多儿女都不住在父母身边,因此为赡养老人造成了很多实际困难;
二是一半婚姻以离婚告终,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难道孩子在父母年老时有义务照顾;
三是如果要求子女赡养老年人,会使子女家庭的收入减少,如果夫妻有一方给自己父母寄钱,还可能使另一方不满,从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紧张。

老人的赡养如同成年而未成人的人的抚养一样都应该由社会承担,只是社会没有这个能力,把责任推给个人。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责任正在从个人身上转向社会。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一种方式,但不应该是唯一的。

除婚姻之外,生育、收养、赡养、互助、关爱等方式都可以组建家庭或增加家庭成员。

家庭预示着责任,婚姻预示着性权利。

爱情没有了,亲情可以常驻,性爱没有了,责任不能推卸。

那种“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论调简直是无稽之谈,相反,这种婚姻不但道德,而且伟大、高尚,是为了责任而抛弃私欲的爱。

结婚使婚姻双方获得了彼此性爱的权利,成家让成家者承载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也就是说,婚姻和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割裂开来,各自独立,不应混为一谈。

婚姻和家庭可以融合,但不应捆绑,责任可以履行,但性爱不能勉强。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家,可以同时属于多个不同家庭的成员,承担多个家庭义务,同时也享受多个家庭的经济待遇和人情关爱。

爱情并不具有唯一性,婚外情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未婚同居也是时有发生的,如果想对这些现象加以约束,可以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入手。

婚姻属于公共秩序范畴,需要被社会认可。

家庭是自组织形成的社会关系,是自然或自愿的结合,与他人无关。

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思考并回答的问题是:1、人,应不应该有性自由,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尺度如何;2、婚外情的存在是否合理;3、非婚状态的性需求如何满足;4、
性爱、婚姻和家庭是否应当捆绑在一起。

现如今,离婚率持续攀升,地下性工作者活动猖獗,卖淫嫖娼现象屡禁不止,小三被打和名人出轨、嫖娼现象时有曝光,落马的腐败分子大多有情人或男女关系混乱,因性犯罪更是严重的社会危害。

由此可见,因性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到了不可回避的地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重新审视现有关于性的法律法规,做到以人为本,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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