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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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概述 (一)产品、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 1.产品
所谓产品,通常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从而使 之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 要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
它具有两个特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节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狭义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专门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该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酝酿及变化。
(5)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时效
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 的商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药品、食品、化妆品、种 子、烟草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 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外观 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产品质量由各种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又被 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一般包括安 全性、实用性、价值、使用价值、耐用性、 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产品质量是商品的生命,是市场竞争优胜劣 汰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所 规范的重要内容。
(5)奖惩制度 该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 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实行制裁, 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 杜绝不合格产品的目的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2.执行产品质量表示制度,采用符合规定 的产品标志或者包装 3.遵循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生 产方面做了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①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 ③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④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 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 消费者 各社会团体
ຫໍສະໝຸດ Baidu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 理是通过严格的、多方位的、自成一体的制 度体系来完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1)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具体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通常要求。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和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明 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立法 的根本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
① 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以及相关的责任主体。 ②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 一是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则构成产品缺陷;二是特殊标准, 即在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时,不符合该标准则构成产品缺陷。 ③ 存在损害事实,即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 ④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 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 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 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方面的4个国际性公约。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进程。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构建一个健全的产品质量体制的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的法定标准:
①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 ②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 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表明的质 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当遵 守的产品质量表示制度要求: ① 具备完整的产品标志。 ② 对使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采用特 殊的产品标志或者包装。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做了以下规定: ①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②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③ 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④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 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内容 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颁发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制度。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即ISO9000系列 国际标准。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广大用户、消费者行使权利,《产 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负连带 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 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首要、最基本 的权利,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 二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是所有消费活动的起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状况
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是随着各国人权保护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完善的。 19世纪以来各国开始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各国立法的焦点。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爆发的“消费者权利运动”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 用。 到目前为止,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00多个 有影响的消费者组织,在此基础上1960年建立了国际 消费者联盟,并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方面的两个重要法规
(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的具体规定
损害赔偿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 陷或其他质量问题而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 费者造成损害时,应当给予修理、更换、退 货、赔偿损失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产品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缺陷
(1)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及责任抗辩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及 立法状况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 宗旨和原则
1.消费者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生产、分 配、交换的目的与归宿。而消费者则是消费环节的 重要主体,没有消费者,消费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社会再生产也将无法运转下去。 根据消费的目的进行划分,可将消费分为生产消费 与生活消费,相应地消费者也分为生产消费者与生 活消费者。 消费者的不同定义。
该制度是指依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 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 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4)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 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 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 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如消费者协会。
7.获得相关知识权
2.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 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9 项主要权利。消费者利益则是消费者权利从应 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结果。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利得以实现,《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 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分别在第4章“损害赔偿” 和第五章“罚则”中具体规定了生产者、销 售者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以 及相关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抗辩: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不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引起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 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 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范围
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 分,即人身伤害的赔偿与他人财产损害的赔 偿。 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44条作了相关规定。 ②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 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章“罚则”规定了生产 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和相关 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不仅规定了 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某些构成犯罪的违法行 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各级人民 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 服务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充分表达自我意愿 的前提和基础。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 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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