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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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共十二章九十一条
▪ 第七章 医疗事故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 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 病历资料。
▪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 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 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 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的调遣。
▪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 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 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 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告。
▪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 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 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 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 管。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我们 的诊疗行为
引言
▪ 我们在医院的所有诊疗行为均受相关法律 法规的制约和保护,就相当于驾驶汽车在 道路上行驶就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一样。因 此,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会避免我 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 的事来,同时对预防、减少医疗纠纷也会 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共六章四十八条
▪ 其中重点关注: ▪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
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 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 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利益的; ▪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
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
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共七章六十三条
▪ 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重点关注: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处置
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的;
▪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5日修正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了中国,尚没有一 个国家的《刑法典》中,有“医疗事故罪” 这一罪名,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 “医疗事故罪”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