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一)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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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四 种学说 。其一 , 诚信类 推说 ” 该学说 认 为因为诚 实信 本法 的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 管理 法》 以下 简称 《 ( 税收 征管
用 原则可 以适用 于税法领 域 , 故信赖利益 保护原 则可 以类 推适 用 法》不 但没有 对纳 税人信 赖利益特 别保护 , ) 反而通 过若干 条文对
保 护的理 论依据 归结于基本 权利保 障的理论 , 认为 基于对纳税 人 基 本权利 的保 障 ,信赖利 益保 护 原则应 当适用 于税 法 领域 。其
原本享 受税收 优惠待遇 的外 资企业 的信赖利 益受 到了损害 , 了 为 保护外 资的信赖 利益 并满足继 续吸 引外资 的需要 , 法规定 了相 该
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础 。 保 护 的规定 ,第三 款 是规 定高科 技 企业或 者 国家重 点鼓励 的 行
笔者较 赞 同第四种 学说 , 因为前 三种学 说虽 有可取 之处 , 但 业 , 新法 施 行后 依 旧可 以享受优 惠税 率 。 虽然 这三款 都没 仃 明确
于税法 领域 。其二 , 法律 安定说 ” 该学说 认为 纳税 人信赖 利益 信赖利 益 原9) 以否 定 。 “ , 1J J  ̄N
保护 的对 象无非 是纳税人对 旧法律 状态持续 性 的信 赖 , 防止事 并 后 的法律 溯及 。其三 , 基本权 利 说” 该学 说将纳 税人 信赖 利益 “ , ( ) 国《 一 我 企业 所得税》 中的相 关规 定 2 0 年 新 《 业所 得税法 》 07 企 规定 内外 资企业适 用 同一税 率,
在 德 国、 日本 的税法领 域 中 , 信赖利 益保 护原 则无论 是在 学
赖 利益是 同义语 , 是指纳税人 对税收 法律制度 和法律 规范 的稳定 术 专著 中还 是在 法律 条文 中部有 明确 的阐述 , 更为重 要的 是, 信 性、 持续性 的信任 以及 对具体税 务行政 行为 的信任而 改变 了 自己 赖利 益保护 原则 在上述 国家和地 区的 司法实践 中 , 已经 成为处理 的经济状 态 , 当税 务机 关违背 其承诺 时 , 使纳税 人恢 复到 原有 税 务 行政行 为纠纷 的重 要指 导原 则。 我 国大陆地 区 , 赖利益 为 在 信 的 经济状 态而赋 予 该方的利益 。 ( ) 二 信赖 利益保护原 则适 用 于税 法 的理论 基础 关 信赖 利益保 护原则适 用于税法 的理 论基础 , r 目前学术 界 保护 原 则在税 法 中的适用 , 仅停 留在学者 们的探 究之 中; 仪 在观 行法 律 规范 中, 仅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以下简称 ( 《 企业所 得税 法》 个 别 问题 中有 所体现 : ) 作为 税收征 管 的实质基
应用文-试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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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1)'\xa0\xa0\xa0 「关键词」诚实信用适用税法「正文」\xa0\xa0\xa0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本来意义\xa0\xa0\xa0 《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条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君临整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成为普遍性原则,主要见于私法规定之中,如《民法通则》第4条、《担保法》第3条、《票据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等。
\xa0\xa0\xa0 就诚实信用的定义,一般认为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①也即立法者为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
诚信原则,论其性质,一含有“诚”的因素,诚已、诚人、诚物,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众的信用利益。
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对人于其所信,应不受欺,其正当期望不应失望。
\xa0\xa0\xa0 作为概括条款的诚信原则,其初适用于一般的恶意抗辩,其后渐次发达,适用范围由债之关系而不断拓展,各国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则将诚信原则上升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xa0\xa0\xa0 (一)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缘由\xa0\xa0\xa0 19世纪的法律学常把道德与法律孤立开来,所谓概念由此得以发达。
概念法学的贡献,在于使法律学成为科学之一种。
但概念法学无视法律社会的、伦理的价值,由此也抑制了法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此时,便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调和法律与道德的媒剂。
\xa0\xa0\xa0 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权利滥用自由思想趋向于权利滥用禁止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便大有用武之地。
\xa0\xa0\xa0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机能\xa0\xa0\xa0 诚信原则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不仅可广泛适用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而且对于法律的伦理性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性,具有促进与调节的作用,诚信原则的适用就是正义观念的具体化。
试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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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税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涉及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过程中保持诚实、准确和完整的行为态度。
本文将从税法的角度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应当遵循的一种基本忠诚原则。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纳税人不仅在法律的要求下履行税收义务,还要保持诚实、准确和完整的行为态度。
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起到多重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
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确保纳税人和同行业的其他纳税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不公平情况。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主动提供真实纳税信息,在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的基础上,税收征管工作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减少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增强税收合规意识。
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纳税人将被迫思考和了解纳税法规,提高对税收合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增加自觉遵守纳税法规的可能性。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
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假纳税信息、逃避税款支付的行为,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处,起到威慑作用,维护整个社会的税收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过程往往与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有关,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因为难以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或者存在模糊的情况而意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时,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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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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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盒三!!!竺!三望坐.釜■■匿蕊髓论信赖利益保扩原则在我国税沽中的适用解露露摘要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
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3-0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概述(一)信赖利益在税法中的特定涵义‘税法中的信赖特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究其原因,税务机关拥有普通纳税人所不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来实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信赖利益保护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应该向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倾斜,防止税务机关的公权力凌驾于纳税人权利之上,以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同义语,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予税法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
其一,“诚信类推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税法领域,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法领域。
其二,“法律安定说”,该学说认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无非是纳税人对旧法律状态持续性的信赖,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
其三,“基本权利说”,该学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归结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认为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税法领域。
论述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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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保护申请人或者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依法所形成的合法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展开论述,并对其相关问题作出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基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信赖,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其在申请许可过程中合法所形成的期待和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已经形成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期待和信赖,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1. 在许可条件的确定上在确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时,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规定适用的条件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提高许可条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在许可程序的进行中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在许可结果的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法履行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保障许可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在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1. 当许可对象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予以的行政许可。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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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2390a3eb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82.png)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简析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
![简析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https://img.taocdn.com/s3/m/7c3a4a190740be1e650e9a53.png)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8-2017 年第 12 期职工法律天地简析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张宝元(443100 宜昌中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 宜昌)摘 要: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
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本文着重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内涵及应用于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憾,提出了完善的方向性建议,目的在于引起税收法治化和人性化如何并行不悖的思考。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体系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看法。
一是认为来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是认为来源于社会国家原则;一是认为基于法律安定性的需要。
有的甚至笼统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基于以上综合因素而产生的。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看法,即信赖保护原则就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
理由是:1.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指向更一致虽然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后者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因而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作出互信的行政和民事行为,并以一定形式受到法律保护。
2.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规则以诚实信用为必需基础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和履行承诺,不得随意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主观的“善意”因素,对“非善意”形成的非诚实信用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予保护。
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就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保护。
3.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类推的结果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但是正如公法与私法并非绝对对立,它也“并非私法所特有,且亦非于公法所仅有特殊原则”,“而是基于公法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
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f4f111f0b7360b4c2e3f64f1.png)
——
应松年
五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类
型
•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1 尊重行政先例
•
•
税收法定 VS 有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先例
破除该先例的限制:破除先例不溯及既往;应该有缓
冲期
•
2 信守对纳税人的承诺
•
一般情况下,税收法定;
例外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诺以某种特定方式对某个事
1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现实的信赖利益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存在被破坏的现实危险
(二)平衡公共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税收征收实践中,税务机关错误的行为和承诺、解释等
不可避免,纳税人基于信赖从事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则
产生信赖损失。
(三)增强税务机关信用的必然要求
政府本身也应该建立、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准则,
2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
命令、批复等对税法的解释。
(三)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从事一定的行
为
•
•
•
•
纳税人必须基于信赖从事一定的行为,并由此
形成一种利益,才有必要就其不同的利益状况
进行妥善衡量。
如捐赠;如法律溯及既往;
具体法律关系: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
信赖税务机关表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抽象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或
法律解释有效存在期间的行为都可以推定为信
赖该规定而从事的行为。
(四)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
•
•
•
•
•
信赖破坏是否存在损失
损失还是用以衡量赔偿的一个因素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abdaff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0.png)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税法是规范人民纳税行为和对税务行政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这个领域,税法上的诚信原则是起着重要作用的。
诚信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自愿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信用、守法。
这篇文章将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包括对诚信概念的界定、诚信原则在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税法中的诚信原则约束。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诚信的含义。
诚信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可以被量化的实际行为。
在税收领域,诚信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税收义务时不仅要遵守税法的规定,还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谎报、不避税、不逃税。
这样可以帮助保证税收收入,保障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积极的社会责任表现。
其次,诚信原则在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纳税,税收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当推行税收纳税制度时,纳税人、税务机关和整个社会都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只有在此体系中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才能让税制有效地运行。
而诚信原则就是保证税制正常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纳税人不遵守税法,在缴税过程中不诚信,就容易导致税收漏税、逃税现象的出现。
这样有可能逐步吞噬税收体系,损害国家利益。
同时,倘若纳税人缺乏诚信意识,那么税收机关的依法治税就无从谈起。
如此一来,政府的财政支出就要承受更大的压力,社会公共事业的实施也会受到影响。
所以,诚信原则是保导税收体系和纳税人的合理权益的重要原则。
最后,如何加强诚信原则约束遵循是非常重要的。
全球范围内,税收管理制度都在不断被更新和完善,为此加强税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备受重视。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机制,从各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合理和有力的支持。
同时,对于不诚信的行为,应当考虑强制性的处罚措施。
政府可以将不诚信的行为合法化,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法律制裁,强制纳税人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公开公正的监督、评估和检查。
这样可以帮助确保诚实、透明的纳税环境并维护公正税收秩序。
浅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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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一)一、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理由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的关系又如何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确立的必要性“税”即“债”,只不过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发生在私法领域上平等主体之间,而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
我国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方针,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关系也是一种信用关系,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视税收法律关系为一种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虽然基于公法而发生,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所不同,但毕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之处。
另外,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不但具有所谓“公法”的特征,而且还同时具有很强的“私法”色彩。
这一切都决定了将传统私活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并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1]世界上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我国也应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
2]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适用谈到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纳税人的诚信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不平等,纳税人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因此,更要注意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征税机关的诚信义务。
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税收行政机关应负有方便纳税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不仅征税人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诚信义务,纳税人也不能特殊,也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纳税人不能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如偷税、漏税、骗税、避税等,已经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税法上的诚信原则(1)
![税法上的诚信原则(1)](https://img.taocdn.com/s3/m/91e050ab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5.png)
税法上的诚信原则导言税法作为国家收入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公平、公正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而税法上的诚信原则则是税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且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加深对税法诚信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一、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含义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简单来说,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征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遵守税法的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是税法实施过程中起到重要约束和引导作用的指导性原则。
二、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作用税法上的诚信原则在税收管理中起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公正性诚信原则的遵守能够确保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不得以各种手段规避、逃避纳税义务,保证税收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征收。
只有纳税人树立起诚信意识,主动遵守税法规定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税收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使用,从而确保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公正性。
2. 促进税收征纳效率的提高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遵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纳效率。
纳税人诚实守信、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能够减少纳税争议和纳税纠纷的发生,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同时,纳税人诚实守信也有助于优化税收管理的环境,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效率。
3. 塑造良好的税收征纳形象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遵守不仅对纳税人个体有利,也对整个社会有积极的影响。
纳税人的诚信行为可以树立良好的税收征纳形象,树立健康的纳税文化,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
三、税法上的诚信原则的实践应用税法上的诚信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诚实申报纳税,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包括诚实申报纳税基础、纳税额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等。
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隐瞒、弄虚作假、逃避纳税义务。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一)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一)](https://img.taocdn.com/s3/m/65ac88dcaef8941ea76e05ca.png)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一)“内容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制度建设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主要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该原则进一步阐释并构想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乃本文旨趣所在。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还是仅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
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
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探讨作为宪法原则的信赖保护已超出了本文的议题,以下只探讨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①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
![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https://img.taocdn.com/s3/m/a0b2450afad6195f312ba65f.png)
内容提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新确立的一项突破性原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
本文着重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内涵及应用于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憾,提出了完善的方向性建议,目的在于引起税收法治化和人性化如何并行不悖的思考。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体系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最具有突破性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中也有所体现。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不得溯及既往。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仅是一部单项法律的基本原则,业已成为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及内涵(一)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1)。
它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9条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看法。
一是认为来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是认为来源于社会国家原则;一是认为基于法律安定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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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一)内容提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新确立的一项突破性原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
本文着重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内涵及应用于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憾,提出了完善的方向性建议,目的在于引起税收法治化和人性化如何并行不悖的思考。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体系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最具有突破性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中也有所体现。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出尔反尔,不得溯及既往。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仅是一部单项法律的基本原则,业已成为行政法的一项特别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及内涵(一)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是指,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1)。
它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尤以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代表,其立法《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9条有明确条文加以规定。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看法。
一是认为来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是认为来源于社会国家原则;一是认为基于法律安定性的需要。
有的甚至笼统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基于以上综合因素而产生的。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看法,即信赖保护原则就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
理由是:1、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指向更一致。
虽然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后者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2),因而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作出互信的行政和民事行为,并以一定形式受到法律保护。
2、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规则以诚实信用为必需基础。
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和履行承诺,不得随意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主观的“善意”因素,对“非善意”形成的非诚实信用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予保护。
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就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保护。
3、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类推的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但是正如公法与私法并非绝对对立,它也“并非私法所特有,且亦非于公法所仅有特殊原则”,“而是基于公法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3)。
日本著名行政法学教授盐野宏就认为:“信义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内容信赖保护原则建立于行政权的公信力基础之上,既具有程序保护的基本性质,又具有实体保护的实质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互信保护。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主体之间地位并非平等,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行政相对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基于公权公信,行政相对人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公正的行为;反之,行政机关也必须尽可能地保护公众信赖。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分为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但这三种分类的实质还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涉及到的具体利益,包括行政机关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私有利益。
按照19世纪以来政府和个人的“对立关系学说”,私有利益绝对要服从国家公共利益;但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信赖保护主义突破了这一观念,私有利益得到进一步肯定和保护,除非撤销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
“如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益之人民,对于该违法行政处分之存续已产生信赖,且于衡量比较撤销违法处分所可维护之公共利益后,其信赖较值得保护时,则该违法授益处分即不得任意依职权撤销之”(4)。
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也规定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3、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是指行政法调整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
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总体上是平衡的。
行政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的公信力,依其要求内容、条件、程序履行法定义务,受其权力范围监管;行政主体合法使用国家公共权力,为行政相对人履责创设条件,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其信赖价值。
二、信赖保护原则于税法体系适用缺憾及后果现在的税收法律体系,既有传统的公法烙印,同时也容纳了一些私法概念。
其体系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包含有宪法、行政及诉讼(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刑法及诉讼(危害税收征管罪、刑事诉讼法)、民商(合同法、破产法等)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等内容;狭义的税收法律体系专指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广义税收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及诉讼、税收法律制度范围。
(一)适用缺憾虽然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条款间接地表达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的意思,但信赖保护原则于税收法律体系适用中仍然较为突出地表现了理论冲突和实务缺位。
1、理论冲突。
对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有“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理论。
前者以德国法学家奥特o麦雅为代表,将税收法律关系解释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特别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而后者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o亨塞尔,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纳税义务不依课税处分成立,而以满足课税要素而成立。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债权人所具有的优越地位,是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公益性的要求,故国家的税收权力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5)。
“税收权力关系说”基本构成了我们税收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把税收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预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6)。
而税收法律体系中先前从合同法、担保法等私法引入的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等概念则反映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内容。
信赖保护原则也是一个由私法外部类推入公法的概念,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强调的是“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平等主体结构,与“税收权力关系说”中“国家行政主体”的强势主体结构有根本区别,和目前税收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产生必然矛盾。
2、实务缺位。
实务缺位是理论冲突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2001年修订后,在第一章《总则》中正式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在其后的各个章节中,主要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地位、管理方式方法,而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体互信的内容未作进一步阐述。
特别是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条款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税务机关及其职责人员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过失行政行为、即或是正确的行政行为,在造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产资金被非法占有、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外来影响的既成事实后,只是采取撤消行政行为、返还原状、消除影响和处理责任人员的单方做法,而没有结合到信赖保护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赖利益大于恢复合法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维护“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益,或者是在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况下,给予“善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补偿、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