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案例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6bca2d52f60ddccdb38a0e1.png)
一人公司无论公司形态如何变更,只要发生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事实,仍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本案中,上九公司虽然在二审期间公司形态变成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形态发生的变化并不能改变财产混同的事实.因此,在一审时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祝某在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即祝某的个人财产与上九公司的财产已经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即使上九公司变更为非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但这也不能成为祝某无须对上九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故祝某仍应对上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借款的责任。
嘉宾点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股东制约的场合下,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随意支配,最终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困难,因为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必须依法进行审计。
所以,本案中祝某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资料,当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没有混同,进而不得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
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5d407dd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d.png)
公司法案例分析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XXX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XXX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XXX自行发售。
2、XXX属于建议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XXX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觉察公司财务管帐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隐秘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很多股东相识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纷歧致,公司对此的说明是送交有关部门的管帐报表是为应付搜检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研究的《公司法》知识,指出XXX的错误,并申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法律顾问车祸案例分析(3篇)
![法律顾问车祸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d810e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e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受害者李某(化名)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失控的货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的认定(1)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侵权。
(2)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1)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因车祸去世,其家属可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例分析1. 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货车司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李某的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b14358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0.png)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fffe66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42.png)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b45b4ae02768e9950e73823.png)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
A.演出行为B.民事诉讼C.申请专利D.商标注册正确答案:A2.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十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十五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正确答案:A3.甲从乙家中偷出一部新手机,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按商店标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后来甲因另案被捕,交代了此事。
乙得知,就要求丙限期返还。
依照法律,本案中( )。
A.丙应将手机返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甲退还B.丙不必将手机还给乙,乙的损失由甲赔偿C.丙应将手机还给乙,所付的价款由乙支付,再由乙向甲追偿D.丙应将手机返还给甲,甲将价款返还丙,甲再将手机返还乙正确答案:B4.下列( )不是要约消灭的原因。
A.要约有效期限已过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C.要约人撤销要约D.受要约人死亡正确答案:D5.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2年B.3年C.4年D.5年正确答案:A6.下列选项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
A.司法判决文书B.地图作品C.时事新闻D.乘法口诀表正确答案:B7.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 )起生效。
A.双方签字之日B.进行权利登记之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D.主管机关批准之日正确答案:C8.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依法被杳封、扣押、监管的财产C.土地所有权D.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正确答案:A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cafe47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a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e452a3fe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9.png)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法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d3da00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8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县环境保护局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7年5月,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化工产品通过乙公司运输至某县某镇,由丙镇某村村民李某收货。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化工产品泄漏,污染了李某所在的村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经调查,该次污染事件导致李某所在的村庄土壤、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农作物减产,村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某县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损害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者的过错程度、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能确定过错程度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按照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化工产品生产者,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
乙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运输安全,导致环境污染。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存在过错,且两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处理费用。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https://img.taocdn.com/s3/m/1d3d578989eb172ded63b763.png)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公司法律讲座案例(3篇)
![公司法律讲座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ac61a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2e.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三位股东共同投入了大量精力,使得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困境。
二、案例概述1. 股东纠纷张三、李四和王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矛盾。
张三主张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李四则认为公司应注重市场拓展,增加销售渠道;王五则主张保持现状,避免风险。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
2. 公司治理困境由于股东纠纷,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自为政,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
同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紧张。
三、案例分析1. 股东纠纷原因分析(1)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三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导致决策过程中各方利益难以平衡。
(2)沟通不畅:股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3)缺乏信任:股东之间缺乏信任,难以达成共识。
2. 公司治理问题分析(1)决策机制不完善:公司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2)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工作效率低下。
(3)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紧张,存在财务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优化股权结构(1)调整股权比例:根据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贡献,调整股权比例,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
(2)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具有战略眼光的投资者,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 加强沟通与信任(1)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增进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了解。
(2)设立沟通机制:设立专门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3. 完善公司治理(1)建立董事会制度: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提高决策效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8529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30.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经济法律案例对话(3篇)
![经济法律案例对话(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564110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b.png)
第1篇原告律师:您好,我是原告企业B的律师,今天想就我们与企业A之间的纠纷进行初步沟通。
企业A法律顾问:您好,我是企业A的法律顾问,关于我们之间的纠纷,我们已经有所了解。
请问您希望就哪些问题进行讨论?原告律师:首先,我想了解一下,企业A在市场上的地位如何?企业A法律顾问:企业A在我们所在的行业领域内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是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之一。
原告律师:那么,企业A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呢?企业A法律顾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但我们认为,企业A并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律师:为什么这么说?企业A法律顾问:首先,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消费者有其他选择。
其次,我们没有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也没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待遇。
原告律师:那么,您能否具体说明一下,企业A是如何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如何与其他企业竞争的?企业A法律顾问:当然可以。
我们企业A主要通过研发和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同时,我们积极拓展市场,通过广告、促销等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
原告律师:据我所知,企业A曾对下游企业实施过差别待遇,这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企业A法律顾问: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
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这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律师:为什么?企业A法律顾问:首先,差别待遇并不一定意味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我们提供的差别待遇是基于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原告律师:那么,企业A是否对竞争对手进行过不公平的限制?企业A法律顾问:我们并没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相反,我们一直致力于公平竞争,与其他企业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原告律师:但是,有证据表明,企业A曾对下游企业实施过独家采购协议,这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企业A法律顾问:关于独家采购协议,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
但根据目前的了解,我们认为这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e73d966b9d528ea80c7791f.png)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公司法》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充分保护了创业股东在创业失败、公司债务高筑时的股东个人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出资额之外对于公司债务肯定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同样是需要就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笔者将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3大情形结合实际司法判例一一予以阐释说明。
01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混同)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20号法院查明: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陈某控制的关联公司。
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不当方式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法院认为: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均由陈某等实际控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在胜龙公司、绿得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三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缺乏独立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法人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胜龙公司、绿得公司巨额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发达公司对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财产混同)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终983号法院查明:陈某为易达公司控股股东,其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易达公司工程款的行为。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4b35e2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50.png)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https://img.taocdn.com/s3/m/2ef31e77d15abe23492f4d26.png)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习题第三章第3页-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3页:多项选择题第5页:案例分析题二、多项选择题1、赵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以下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募集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会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则会议不的举行。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内容。
募集设立的方式包括:1、签订发起人协议;2、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4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6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7、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8、办理设立登记。
2、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赵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王某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D、赵某以其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
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的职权。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f33336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7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公司设立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公司设立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b5cb771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由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其中,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股40%;丙股东出资1500万元,占股30%;丁股东出资1500万元,占股30%。
公司设立时,甲公司聘请了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甲公司成立后的几年里,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但在2010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乙股东认为,丙、丁股东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因此,乙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丁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形成了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乙股东认为丙、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了股东之间的约定,因此提起诉讼。
2.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
在本案中,丙、丁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违反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有权要求丙、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 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对股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乙股东认为丙、丁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要求丙、丁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4. 公司内部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公司陷入困境,乙股东认为丙、丁股东作为公司董事和监事,存在失职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2000年7,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司”)。
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
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
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
公司无法成立。
紫金装潢公司向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
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讵付货款。
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由公司的发起人代替将成立的公司实施必要的法律。
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对内组建。
所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
基于以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量属于设立中的公司。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
在我国实践中,发起人往往是成立一个筹建机构来负责公司筹建工作。
这一筹建机构在性质上是发起人的代理人。
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原本可以由将要成立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却不能因公司不能成立而自然消失。
如果没有人承担这些责任,无人偿还原本应当由将成立的公司偿还的债务和费用,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应当收取的费用也无法收取,这势必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
有鉴于此,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
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在公司因募股期间限届满未募足股份而不能成立情况下,由于认股人已缴纳了股款,因此可能遭受损失。
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因此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