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举办国家粮食局价格监测直报系统操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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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各市、县(区、市)粮食局:
《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公开为常态、。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告(2014年07月15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统考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本次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二个工种,鉴定等级为粮油保管员初级和质量检验员初级二、报名对象和条件凡从事粮油保管、粮油质量检验员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均可报名。

粮油保管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三、报名时间期限和地点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填写《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4张免冠2寸照片,由所在单位(企业)集中向自治区粮食局人事与老干部处提出申请。

报名于8月10日结束。

四、考试考核标准、方法和指定参考教材考试考核采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中提取的理论试卷和技能考题,采取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步进行,参考资料围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粮油保管员》、《粮油保管员职业操作技能考试手册》、《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操作技能考试手册》。

五、鉴定时间、地点2014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粮油保管员初级定于9月14日,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定于9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宁价检发[2006]1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宁价检发[2006]1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规范(试行)(宁价检发[2006]130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58价格举报工作(以下简称12358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使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58价格举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形象工程,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窗口。

因此,12358价格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调处高效、文明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一章机构设置与职能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是本级价格部门负责价格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各自职责。

一、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职责是:(1)负责全区范围内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2)受理全区范围内的价格投诉举报,对受理的价格投诉举报进行分流转办和督办检查;(3)对不属于价格部门职能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4)承办上级交办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承办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重大、紧急、突发及群体性投诉举报;(5)协助局综合法规处受理消费者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6)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7)采录、汇总、统计、分析、整理价格举报工作的数据资料,通报和公布有关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宁粮办检[2016]1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宁粮办检〔2016〕16号)各市粮食局,局直属相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6〕20号)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宁夏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6〕11号)精神,定于6月13日至7月13日,与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同步开展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2016年宁夏粮油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粮油食品安全”。

二、活动安排(一)宣传周启动仪式。

6月13日上午9:00-11:20,自治区、银川市粮食局及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参加在银川市光明广场主会场举行的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在现场自治区食安办统一搭建的咨询展台处,开展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展览演示、咨询讲解、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食品安全常识、粮油质量安全鉴定评价、粮油质量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开幕式的展台及桌椅由自治区食安办统一安排,银川市粮食局负责组织4名工作人员参加启动仪式,准备相关宣传资料,配合做好开幕式的布展工作;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负责准备宣传样品,做好现场咨询讲解工作。

各单位参加宣传的人员、资料要在上午8:15前入场,其他参加人员8:30前入场。

其他各市粮食局要在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组织参加全区同步举办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在地的直属库要积极配合。

(二)“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日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中储粮西安分公司银川、中宁直属库,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自治区军粮供应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2014年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42号)精神,我区2014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拟结合全区粮食库存检查一并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和内容(一)抽查范围。

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库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

(二)抽查内容。

1.原粮。

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情况、储存品质情况和指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商品粮的水分、生霉粒等质量安全状况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

2.成品粮。

储备粮、军供粮等政策性供应粮以及“放心粮油”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情况。

二、抽查原则和任务分工(一)抽查原则。

按照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性质粮食的质量安全纳入抽查范围,重点抽查政策性成品粮和“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

按照能够全面反映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总体状况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性质粮食和各类粮食企业的抽查比例,抽查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数量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该类企业总数的25%;抽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不少于该类企业总数的15%;抽查多元市场主体个数不少于纳入统计范围该类市场主体总数的5%。

(二)抽查方式。

采用专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原粮和政策性供应成品粮进行专项抽查,由自治区粮食局制定扦样方案;“放心粮油”采用随机抽查方式,由承检机构按自治区粮食局下达的扦样数量进行随机抽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收购市场和质量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收购市场和质量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收购市场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收购市场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中储粮西安分公司银川、中宁直属库:2013年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128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夏粮收购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3〕134号)要求,自治区粮食局决定在全区开展2013年夏粮收购市场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进行检查。

检查对象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跨地区收购粮油的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类粮油收储企业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收购经营活动情况以及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情况。

1.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4.粮食收购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收购统计报表情况等。

(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遵守情况。

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遵守“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粮食局,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储备粮银川、中宁直属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区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任务、目的一是全面摸清我区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建立全国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通过摸清我区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为实施“粮安工程”、1000亿斤新仓容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和粮食宏观调控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四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的范围和方式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为区内各类自有仓容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容不小于300吨。

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为确保调查结果真实、不重不漏,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在地原则”和“全覆盖原则”。

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组织,各地级市粮食局组织辖区各县级粮食局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律由地级市组织调查,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粮食局、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26号)总体部署,现将我区开展2015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和范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样品150份,监测范围为全区5个地级市的19个县(区)。

其中:国家粮食局分配我区质量安全监测样品50份(小麦15份、稻谷15份、玉米20份);在国家监测计划基础上,按照“国家下达计划2-3倍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安排自治区级质量安全监测样品100份(小麦25份、稻谷50份、玉米25份)。

质量调查品质测报样品620份,监测范围为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四市的引黄灌区。

其中:国家粮食局分配我区小麦质量会检样品20份;自治区粮食局安排小麦、稻谷质量调查样品540份(小麦210份、稻谷330份),品质测报样品80份(小麦40份、稻谷40份)。

二、品种和内容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对农户新收获的小麦、稻谷、玉米进行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含量等项目的监测。

质量调查重点对农户新收获的小麦和稻谷进行常规质量监测,品质测报重点对粮食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三、时间和方式(一)时间。

按照粮食收获季节进行。

质量安全监测时间为:小麦7月20日-8月6日,稻谷10月20日-11月10日,玉米10月27日-11月15日。

质量调查时间为:小麦7月10日-25日,稻谷10月10日-20日。

品质测报时间为:小麦7月23日-9月20日,稻谷10月20日-12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12.13【实施日期】2013.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各类粮油企业购销存和社会粮油供需基本状况,认真做好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一)年报汇编工作要求。

2013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

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

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和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针对收购环节的统计,要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2013年收购的上年产粮食,要与上年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收购量相衔接。

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反映。

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一律通过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各类粮油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粮食经营情况;对于省际间流向表,企业要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税号信息,准确填写省外购进和销往省外的粮油品种、数量和流向地。

企业名称有变更的要在直报系统中予以修改。

对于2013年新建企业,各市、县(区)粮食局要为其建立账户。

各地必须加强统计督导,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各表,确保数字真实准确,并明确告知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是企业取得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买竞卖资格的必备条件,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版操作手册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版操作手册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版》操作手册系统下载、安装、卸载及运行下载软件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专栏”下载软件。

安装MSDE安装管理版软件之前需要先安装MSDE数据库,具体操作为:打开光盘中MSDE文件夹,找到“”文件,双击安装即可。

MSDE安装成功后,需重新启动电脑,在桌面的右下角会出现图标,有此图标后方能继续安装软件。

如果安装之前本身电脑中有此图标,可直接安装“管理版”软件,只需获得该数据库密码即可。

安装管理版系统安装管理版①启动操作系统→②运行安装程序→③装入引导程序→④选择安装目标路径→⑤选择“安装类型”→⑥复制安装文件→⑦填写数据库配置信息→⑧安装完成1、启动操作系统用户在安装本系统软件之前,最好是重新启动系统或退出所有的Windows应用程序。

2、运行安装程序①把软件系统程序安装光盘放入光驱→②光盘程序自动运行,弹出安装窗口,单击“管理版”图标,启动安装过程。

3、装入引导程序在执行上述第②步后,①系统进入安装初始状态;②初始完成系统进入【欢迎】状态;③此时单击〖下一步(N)〗进入安装设置过程。

4、确定安装目标路径在执行上述操作的第③步后,①系统进入【选择目的地位置】设置状态(如下图所示),默认安装路径为:c:\programfiles\gfsoft\Netreport\;如果您想安装在其他路径,请通过〖更改(C)〗按钮选择设置正确目标路径后,②单击〖下一步(N)〗进入目标程序组设置过程。

5、选择安装类型:在执行上述操作的第②步后,①系统进入【安装类型】设置状态(如下图所示);②选择安装类型;③单击〖下一步(N)〗、〖下一步(N)〗进入文件复制过程。

6、复制安装文件在执行完成上述第③步后,①系统进入【安装状态】界面,②如果安装顺利,系统文件安装执行进度满100%后,进入【数据库配置信息】过程。

7、数据库配置信息在执行完成上述第②步后,①系统进入【数据库配置】界面,②数据库服务器名称:可直接输入服务器名,如果本地计算机为服务器,也可用(local)表示;③登录用户名称:输入SQL的默认用户SA,④登录用户密码:输入SQL的密码,密码为“0000”(如果系统本身带有MSDE,密码需另行获取)⑤点击〖测试〗出现“测试成功”后,⑥单击〖开始新建〗,进入【安装完成】界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宁政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关系,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粮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自治区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督、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

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自治区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局,下同)按照全区人均50公斤储备量的原则,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布局和动用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具体负责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呈报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呈报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呈报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宁粮发[2014]16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呈报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报告(宁粮发〔2014〕1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将《自治区粮食局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随文呈报,请审阅。

附件:自治区粮食局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2014年12月29日附件自治区粮食局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2014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粮食工作部署,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的职责,不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全面强化粮食社会服务,取得了新的成效。

主要做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一、全面落实粮食保供稳价任务。

一是加强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正确引导粮油生产和流通。

二是通过建立收购预警机制、加强市场巡查等措施,全力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企业掌握市场粮源并保护好农民利益。

三是适时有序吞吐轮换自治区储备粮8.73万吨,有效调节市场供需。

四是全年外购粮食77.8万吨,其中小麦48.6万吨,使我区市场调控粮源保持充足,全区现有各类粮食库存约120万吨。

五是紧盯区内群众口粮需求,引导企业保产增供,确保成品粮油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全年全区各类企业累计收购原粮近160万吨,超出全年计划15%,向市场投放粮食260万吨,超出全年计划73%。

在全国粮价普遍上涨背景下,我区原粮、成品粮市场供需总体平稳,价格同比波动不超过3%,环比不超过2%,有力保障了自治区粮食安全、群众口粮安全及全年控价3.5%目标的圆满完成。

二、努力促进水稻产业提质增效。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简要操作流程1、启动软件:系统默认系统管理员Administrator,密码是【123】;2、加载任务:单击【任务管理】菜单,单击【任务加载】,找到任务存放的位置(如【S_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20081107].任务】),单击【打开】,单击【确定】;3、选择任务:单击【任务管理】菜单,选择【任务选择】,将要操作的任务点蓝,如【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单击【确定】;4、增加单位:单击【系统维护】菜单,单击【单位维护】,单击【单位信息】图标,找到并单击本单位名称,单击【新增】,输入下级单位的单位编码和单位名称,单击【保存】,单击【退出】图标。

此外,我们已在盘中列出了“各省行政区划单位”,省、市、县级粮食局可采用单击【单位导入】的方式,填加单位信息,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新增】、【修改】及【删除】操作;5、增加操作员组:单击【系统维护】菜单,单击【操作员组设置】,单击【新增】,录入组名称(如录入组、查询组等),在【权限列表】前的小方框上打勾,单击【保存】,单击【返回】;6、增加操作员:单击【系统维护】菜单,单击【操作员设置】,单击【新增】,录入操作员名称及密码并确认密码,单击【所在单位】右边的下三角按钮选择本单位,在所在组的小方框上打勾,单击【保存】,单击【返回】;7、更换操作员:单击【系统维护】菜单,单击【重新登陆】,单击【系统编码】右边下三角,选择【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单位体系]】,单击【单位编码】右边下三角,选择本单位,选择操作员及录入密码,单击【确认】,注意:更换操作员后,需要再次进行任务选择才能进行软件操作;8、数据录入:单击【数据录入】菜单,选择【套表录入】,选择要录入的期间类型(如年报),单击【确定】,单击选择要录入的单位名称,录入表格数据后,单击保存图标【】(工具栏左数第一个);9、数据审核:在套表录入窗口中,单击完全审核图标【】(工具栏右数第四个),如果审核通过,单击【确定】;如需要强制审核通过,单击【强制审核】按钮,逐条输入强审信息,再单击【强制审核】按钮,单击【确定】;10、数据汇总(地市级以上单位使用):单击【数据处理】菜单,选择【叠加汇总】,在被汇总的单位名前方框中打勾,在【汇总到单位】前方框上打勾,并单击在右边下三角按钮,选择汇总结果存放单位,单击【开始汇总】按钮;11、生成上报文件:单击【数据录入】菜单,选择【生成上传文件】,选择【单户上报】,在本单位名前面方框中打勾,单击【确定】,生成成功后,单击【确定】,单击【返回】关闭本窗口;将生成的上传数据文件传送给上级单位即可,数据文件名应类似于【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_2008年_四川省粮食局[051]_2009-02-11_12_27.数据】,文件默认存放在软件安装路径下,如【C:\Program Files\GfSoft\NetReport\通讯\上传数据】;12、数据查询与打印:单击【查询统计】菜单,选择【基础表数据查询】便可进行各单位数据查询工作,单击【打印设置】和【打印】按钮可以进行打印(注:打印单页时,应单击【打印预览】,单击【打印…】,单击【否】即可打印一张表);13、数据加载(地市级以上单位使用):单击【数据录入】菜单,选择【数据加载】,单击【选择文件】,选择下级上报来的数据文件,单击【打开】,单击【加载】(如询问是否插入新单位时,单击【全是】),单击【确定】,单击【确定】,单击【取消】;14、数据加载后,汇总数据审核及生成上报数据等操作参见前9——11步骤。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宁粮办检[2016]1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宁粮办检〔2016〕12号)各市、县(区)粮食局:自2010年开始,我区已连续5年开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单位典型引路和经验交流,推动了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82号)精神,今年继续开展第六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分批次对前五批评定的示范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示范单位创建。

我区推荐的第六批示范单位数是1家,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县级粮食部门。

(二)示范单位复核。

按照“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自2016年起,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自治区粮食局将每年在辖区内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按照“先入先核”的原则确定复核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定期复核机制。

原则上示范单位资格条件每三年复核一次。

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对复核情况的抽查。

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今年,我区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为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粮食局、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粮食局等第一批全国示范创建单位。

自2017年起,全区在保持示范单位总体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吐故纳新方式,继续组织本辖区的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质量不下降,示范效果不降低。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现将《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2.年度统计考核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2013年3月25日附件1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为了认真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宁夏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调动统计人员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职能,保证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粮食和油脂流通状况,提高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一)考核对象各地级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1.定期报表。

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报送的粮食、油脂统计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表等定期报表;2.不定期报表。

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自治区粮食局要求各单位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临时性统计调查表;3.统计分析和调查报告;4.统计建设和统计工作合理化建议;5.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统计评比采取记分制,各项评比的基分共计为920分,达不到要求的扣分,任务完成出色的加分。

1.各类统计报表按照报表报送时间划分,根据各项报表报送的数据量、报送频率和承担的工作量来确定具体的积分。

各类统计报表全部按要求完成可得到满分610分,具体包括:(1)收购进度周报全年满分120分;(2)统计月报全年满分240分,每月20分;(3)统计年报表满分30分;(4)社会粮油供需平衡统计调查表满分为220分(粮180分、油40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发布日期】2014.05.07【实施日期】2014.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61号)精神,现就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第四批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主要面向县级粮食部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粮食局也可申报。

二、遴选标准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请各市粮食局依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

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2014年5月)。

各市粮食局按照创建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并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2014年7月中旬前)。

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级粮食局。

(三)初审(2014年7月底前)。

市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和测评表报送自治区粮食局。

参与申报的市级粮食局可直接报自治区粮食局。

(四)复审(2014年8月底前)。

自治区粮食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复审分90分以上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粮食政务信息直报系统培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粮食政务信息直报系统培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粮食政务信息直
报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粮食政务信息直报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宁储粮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区局门户网站上政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信息报送,区局决定举办全区粮食政务信息直报系统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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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等关于灌区玉米收购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等关于灌区玉米收购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等关于灌区玉米收购中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农轻]发[1999]21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1999.11.22
【实施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
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关于灌区玉米收购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宁价(农轻)发[1999]215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农发行(代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引导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灌区玉米市场价合理回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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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举办国家粮食局价格监测直报系
统操作使用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举办国家粮食局价格监测直报系统操作使用培训的通知
国家级粮油价格监测直报点:
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粮油价格监测报送渠道,切实提高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区局决定举办国家粮食局价格监测直报系统操作使用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 5月17日上午9时
地点:粮食大厦八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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