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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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诉讼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诉讼法律问题

时间:2016年7月9日地点:地质礼堂主题:公司股权转让诉讼法律问题主持人:各位律师同仁,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再一次的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老师给我们做大培训——股权转让增益裁判的法律事务问题,赵老师在四月份给我们做了一个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大培训,那一天来了1500人,耽误了大家半小时,不好意思。

当时我在那天培训的现场向大家承诺,要重新再办一次这个大培训,后来跟赵老师商量一下,觉得同一个题目讲两遍不是很好,所以后来我们就商量了这个题目,说这个题目里面也会涉及到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问题,为了避免上次出现的那种大规模拥挤,迟迟不能开场的情况,所以我们这次基本上是悄悄的发了一个通知,律协的人老跟我讲,说你搞那么多人赶不走出问题,少一点没问题,所以今天还不错,一层已经坐满,二层已经有部分人来了,下面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赵老师给我们授课。

赵旭东:各位律师,各位同仁,大家早上好。

怀着特别复杂的心情,也特别荣幸的一种心情再次来到地质礼堂,特别简陋又特别熟悉,也感到有些亲切的会场,我觉得会场的简陋,刚才路上跟我们委员会的律师说,现在找这样简陋的会场可能都不太好找了,而我们的律师大家都公认为是高大上的职业,大家经常是工作在豪华高档的写字楼里,出入的都是现代的场所,但是我们的培训却安排在这样一个简陋的地方,尤其让我感觉到不便利的就是来了以后都没地儿休息一下,坐在旁边还占了大家的座位,但是好像大家对会场并不太在意,我们律师没有因为会场不舒服放弃了学习的机会,我觉得更重要的还是对我们研讨的主题,从这点来说,这个会场反而还感觉到很亲切,因为就在这样一个地方,我们进行了多少次的研讨培训,我本人来到这个会场至少也应该有三四次了,其中最近的一次就是刚才主任说的四月份,那次以后多少委员会培训,这个培训出现了一些特别的情况,就是因为报名系统没有运行,没有任何计划,好多的律师同事来了以后无法入座,因此在那个会场上,当时我是做了一个承诺,我确实让我们的律师这么早来一趟白跑,最后不得已而离开会场确实于心不忍,所以当时就做了承诺,如果各位有要求,有需求,我们可以再举行一次,我本人再来跟大家做一次交流,做了这样的承诺,今天是来兑现自己的承诺,也是履行债务的一个安排,但是同时我也跟主任商量了,就是上次讲的主题是关于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当然我们的很多律师同事也可能是奔着这个主题来的,但是就我本人而言我又觉得同样一个主题重复的在这儿进行交流的话,就觉得有点没劲。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彭凯(四川师范大学法安院,四川成都 610068)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各派学说及评析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目前有四种普遍的观点。

一是期待权说,张新荣学者就持此观点。

二是形成权说,德国学者通说认为如此,如在《德国物权法》中弗雷德·沃尔夫就持有该观点,我国郭明瑞学者在《论优先购买权》中也持此观点。

三是自益权说,日本和法国在立法上体现了该观点。

四是请求权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上体现了该观点。

期待权是一种未来可能会实现的权利,它的实现依赖于一定条件的发生。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期待权是指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于第三人对股权进行购买的权利。

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视为期待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学理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从本质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它的实现有赖于股权对外转让、同意条件、同等条件的全部达成。

期待权理论是目前流传较广的一种学说。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从他进入公司以后,就对公司当前的状况有一种合理期待,即希望公司能够保持目前这个状态存续下去,如公司的章程被制定出来以后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公司里的成员结构也能相对稳定,公司的业务拓展方向、运作机制等能够在他的期待范围内维持下去。

他既然选择了其他股东作为合作伙伴,那么他们对于公司的想法理应有一定的一致性,公司的发展大体顺应着他们的共同思路,一旦有外人加入,就有可能会破坏老股东对公司原有状态的期待利益,使公司朝着他们不希望看到的方向前进。

而在股权对外转让这一条件达成时,股东能够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它让股权尽可能被原股东掌握,从而保护了原股东的期待利益。

期待权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保护了原股东的期待利益,它确实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点—即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行使。

但同时它也存在不足。

期待权说仅仅强调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所依赖的条件,但没有对条件做进一步探究,在理论上显得单薄而且流于表面。

形成权是指行为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企业章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就像是企业的“宪法”,为企业的治理和运作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框架。

而其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更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制度安排。

股东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当股东想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有着多方面的考虑和作用。

首先,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角度来看。

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往往不仅仅基于资金的投入,还包括彼此之间的信任、默契、共同的经营理念等。

如果新的股东随意进入,可能会打破原有的平衡和稳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方向。

通过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性,维持公司的人合性,使公司能够按照既定的轨道继续发展。

其次,保障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的老股东来说,他们对公司的情况更为了解,有着长期的投入和期待。

当有股权对外转让时,如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增持股权,从而更好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或者避免自己的股权被稀释,维护自身在公司中的利益地位。

再者,从公司的控制权角度考虑。

在一些关键的决策中,股权的比例往往决定了话语权和控制权。

如果股权被不熟悉或不被信任的第三方获得,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进而影响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这种控制权的意外转移,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一些容易引发争议和问题的地方。

比如,对于“同等条件”的界定。

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一个关键前提,但什么才算是“同等条件”,却并不是一个简单明确的概念。

它可能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多个方面。

有时候,转让方可能会在这些条件上设置一些复杂的条款或者附加条件,这就给“同等条件”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另外,通知程序也是一个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股东中的一名股东打算出售他所持有的股份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的约定,其他股东享有首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稳定的机制,其性质有以下几方面: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约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由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约定的一种权利。

在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中,股东对于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有权行使该权利,但该权利不能显著削弱其他股东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只有在股东即将转让他所持有的股份时,其他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此外,其他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的价格、数量等条件应与该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当。

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可能规定股东享有该权利的时间限制,以及必须在某个特定的领域或范围内行使该权利等。

此外,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受到法律或监管机构的限制。

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合同,用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可以与受让人达成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以下几方面:一、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签署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司法、法律和监管机构的限制。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能被判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之前或同时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公司章程或股份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仍具有优先购买权。

此时,股权转让合同仅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未行使该权利时才具有效力。

总之,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股权转让中,两者的效力关系十分密切。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在商业合作的领域中,股份合作协议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优先购买权的设置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维护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促进股权的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给予特定的主体在其他人出售股权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持公司的稳定当股东想要出售股权时,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可能会导致新的股东进入,其理念、经营策略等与原股东不同,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而优先购买权使得现有股东有机会优先购买,保持公司股东结构和经营策略的相对稳定。

2、保护股东利益对于长期投入和支持公司发展的股东来说,优先购买权可以确保他们在公司股权变动时有机会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从而保障其在公司中的利益和话语权。

3、促进股权的合理流转通过明确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可以使股权的转让更加有序和规范,避免因股权的无序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二、优先购买权的设置方式1、明确主体首先需要确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一般来说,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常见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将公司本身或者特定的关联方设定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2、设定触发条件触发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该清晰明确。

常见的触发条件包括股东主动出售股权、股东因某种原因(如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导致其股权需要转让、股东违反协议中的某些规定而被强制要求转让股权等。

3、确定行权期限明确股东在得知股权出售信息后的行权期限至关重要。

如果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交易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效率;如果期限过短,可能会使股东无法充分考虑和准备,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一般来说,行权期限可以设定为 30 天至 90 天不等。

4、规定行权方式行权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购买等。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规定的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其性质是一种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可以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其他股东应有同等优先购买权等。

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包括转让标的、价格、转让方式等,合同的效力条件则包括形式要求、内容要求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对保障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建议加强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依据,性质,限制,要素,保障作用,法律效力,建议。

1. 引言1.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章程为股东设定的一项权利,根据这一权利,当有股东欲出售其持有的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避免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纷争和不确定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来规定,具体约定了优先购买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需要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行。

通过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地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风险,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稳定性。

1.2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重要性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调整和交易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保障股东的权益,规范股东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和高效进行。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常见的条款,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作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与原理股东优先购买权,又称为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公司出售的股权。

当一股东打算出售其所持股权时,协议中通常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而不是开放市场上的潜在买家。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权的稳定性,避免不稳定的股东结构引发潜在的风险。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当一名现有股东打算寻找买家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通过购买增加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 新股发行:当公司决定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通常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其相对股权比例的稳定。

3. 公司解散或清算: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股东通常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公司剩余的资产。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内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因公司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即在多长时间内必须作出决定是否行使购买权。

2. 转让条件与价格: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条件和价格计算方式,确保公平和透明。

3. 通知程序: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转让方在寻找买家时必须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足够的时间来行使购买权。

4. 行使结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将无条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股权出售给其他股东。

5. 行使失败的后续处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不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则自由出售其股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公司控制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确保了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已有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维护股东间的平等地位,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一种衍生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享有该公司的分红权和表决权。

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则是基于股东的股权地位,进一步衍生出来的一项权益。

其作用是为了让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获得优先选择的机会,确保公司的股东结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效力。

首先,它能够限制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无法自由地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而是需要首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限制可以避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引入,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战略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维护股东权益的平等性。

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股东优先购买权,那么相对较弱的股东将可能面临被稀释或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而有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更多的股东有机会优先参与股权转让,维护了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

这种平等性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有助于促进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股东优先购买权还可以增强公司的稳定性。

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避免潜在的外部投资者对公司产生不稳定的影响。

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使得股东能够在第三方介入前优先买入股权,从而维护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稳定。

这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至关重要。

最后,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该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保护。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已被写入法律法规中,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保护可以进一步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保障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制度安排。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所出售股权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基于对公司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的保护,旨在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和股东的利益。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股东权益,是股东合法权益的延伸。

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让持有股权的股东在其他人出售股权时有机会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这种权利的存在能够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权利,通常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进行规定和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特殊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那么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如果有第三方对公司股权进行竞购,那么股东也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决策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公司未来的发展和盈利情况等因素。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其有效性是基于法律法规和股东协议的约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和公司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也可以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实施进行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引言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受让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稳定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 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

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 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股东A欲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B,但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其他股东C、D、E认为A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在转让股权时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判决A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恢复原状。

三、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依据1. 法律规定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

该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案例分析案例二:甲公司计划增加注册资本,股东A、B、C、D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享有优先受让权。

但在增资过程中,股东A、B、C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股东D认为自己的优先受让权被侵犯,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股东D的优先受让权,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按照股东D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其提供增资认缴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受让权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股东优先受让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作者:邱晓清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邱晓清【摘要】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公司股权的购买方面赋予其他股东相比于第三人更为优先的地位。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着多种解读,笔者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总结及分析,形成了对优先购买权性质应采取形成权说,对股权转让协议应采取有效说的观点。

【关键词】人合性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利益平衡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基础《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权利。

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设立程序以及股东之间关系的亲密性,而同时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

《公司法》第72条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选择是否引入陌生人的权利,以维护其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此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更高效率地经营和发展,交易活动也会比较稳定。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社会应当尊重股东之间的非资本判断,尊重他们不愿意引入陌生人的基本选择。

如此形成了法律上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赋予其他股东收购转让股东股权的优先性地位,肯定人合性基础上公司内部决策的高效性和和谐性。

二、股东优先权的性质权利的性质影响权利的效力,也是决定受害人权益受保护程度的关键所在。

若有股东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的双方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作为讨论的重点,将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判断。

对此,学界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的观点主要有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和形成权说。

(一)请求权说虽然部分学者主张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归为请求权性质,但他们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议题,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权利,其性质既是一种股东权益,也是一种公司治理机制。

作为股东的一种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治理机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防止股东股权过于分散而导致公司治理难以有效进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需要明确相关规定,并以书面形式载入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行使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既为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保障,也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名股东拟要转让其股权,必须先通知其他股东,然后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名股东与另一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阻止该合同的生效,以维护其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其生效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名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即与另一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或者要求补偿损失。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权保留买卖与优先购买权

股权保留买卖与优先购买权

股权保留买卖与优先购买权
蒋浩政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3
【摘要】股权作为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若其能成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之标的物,有激励商事交易、促进经济效力之作用。

在公司法上,股东所有权登记是权利行使之前提和权利变动之公示,但此登记或会与所有权保留登记相冲突,为缓和此冲突,以功能主义立场,消除所有权保留登记之所有权归属涵义,使其仅具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在股份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设立和实现过程中,有股权让与行为之存在,此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发挥其规范效力:设立过程中应在买受人完成股东登记前发挥效力,实现过程中应在买受人不回赎标的物的情形下发挥效力。

【总页数】7页(P77-83)
【作者】蒋浩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国有股权转让与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
2.关于房屋买卖权中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探讨
3.股权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4.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中“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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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所有权的转移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持股,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是一种普遍情况。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通常会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即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股东协议,股东拥有优先购买他人所持股权的权利。

本文将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股东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简称ROFR)是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规定的,当一名股东有意出售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保障股东的利益,避免非预期的股权转让给外部人士,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购买的范围:即确定哪些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包括所有的股东,但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排除一部分股东。

(2)优先购买的条件: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是指出售股权的条件或价格。

(3)优先购买的程序:即规定股东必须按照什么程序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保证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4)优先购买的效力:即明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的效果,是否能够完成交易等。

3.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通常主要有两个方面:(1)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让与他人转让其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协议约定:公司的股东协议通常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行使条件、程序等。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事前约定,而股权转让合同则是一种事后行为。

当某一股东有意出售其股权时,必须先通知其他股东,并依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在优先购买权期限内行使其权利。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其他股东出售其持有股权时,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其性质包括保护股东利益、保持公司稳定性和增进股东信任。

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并签订即具备约束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相辅相成,通过合同规定实现股东之间的权益保障。

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合理价值、股东一定比例同意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合同在维护公司稳定和股东关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法律约束。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性质,限制1. 引言1.1 引言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有限的条件下,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这种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控制权易手导致不可预知的风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其具有排他性和有限性,即只有特定条件下的股东才拥有这一权利;另一方面是其具有相对性,即其实行依赖于其他股东的是否行使放弃这一权利。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以书面形式转让给其他人的合同。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束下,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联系的,即只有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才能生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环,并且与股权转让合同密切相关。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加以约束和执行,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正文2.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拥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这项权利通常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并且一般适用于私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防止股东股权被无意或不法转让给外部人士。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其内容包括优先购买的权益对象、购买价格、购买的方式等。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解析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解析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解析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和义务,旨在维护股东之间的关系和保护各方的利益。

在股东协议中,股东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是两个重要的条款,它们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股东优先权的概念及作用股东优先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或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股东优先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股东的权益:股东优先权确保了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能够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取得剩余财产,从而保障了股东的投资回报。

2. 鼓励投资:股东优先权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机制,激励他们投资于公司,促进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3. 维持公司经营稳定:股东优先权避免了因公司解散清算而导致的资产无序分配,保障了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作用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股东权益平等:优先购买权确保了每个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平等的购买机会,防止了一方向外部人士转让股权而扰乱公司治理结构。

2. 控制权稳定:优先购买权可以限制公司成员之间股权的变动,从而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保持了良好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3. 保护公司利益: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使得公司能够在转让股权时有机会回购,从而保护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整体利益。

三、股东优先权与优先购买权在股东协议中的约定股东优先权和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具体约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

在股东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 股东优先权的范围和条件:股东协议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享有股东优先权,例如公司解散清算、减少注册资本等,并明确条件的触发方式。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股东协议应明确规定相关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程序和方式,比如提前通知、优先购买价格的确定等。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股权发生变动时,给予公司内部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股权的一种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股东权利,其本质是对公司现有股东的一种保护和利益的维护。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助于保持公司的控制权和稳定性,避免外部利益的干扰和公司控制权的不可预期性变化。

股东优先购买权还有助于激励现有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和投入,增强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保护股东权益和稳定公司经营的重要制度安排。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法律文件来约定,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和执行。

在现行的我国法律框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如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涉及到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相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告程序、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等。

在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会影响其合法性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受公司治理的约束。

在公司治理的实际操作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求,避免出现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产生公司治理不稳定、股东关系紧张等不利影响。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各类股东的利益,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受司法和仲裁的保护。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相关纠纷和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维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法律程序和程序上,对于违法违约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维护其权益,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和合法性。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作者:李连同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三方关系和利益冲突,其性质的认定,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一、引言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在公司股份转让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且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以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和同等条件作为前提条件的,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和简单的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已作了较为详尽的立法规定,但在实践和学理上仍有相当多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一定的分歧。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界定,对于解决转让股东是否可以在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放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司法实务中颇具挑战性和理论深度的问题,在学界也争论不休。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争论法律权利的性质不仅决定其自身的行使方式与效力范围,也深刻影响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强度。

早期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法律所赋予存续股东的当然权利,大多通过被视为股东合同的公司章程予以反映。

后来将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上升到公司法上默认规则,即除非股东排除适用,否则默示适用股权转让中存续股东的法定权利。

法定优先购买权对未约定转让限制条件的股权转让具有漏洞填补功能。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主要有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和形成权说等观点。

(一)期待权说。

期待权是指已具备权利构成的部分条件,但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可完成权利构成,期待权的本质在于“它是对当事人获得将来利益可能性的保护”。

在出卖人未出卖其财产时,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未现实化,其只处于期待状态。

若出卖人出卖财产给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权利的期待权即可实现。

法律赋予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使其取得了某种期待的利益,即期待将来在某项财产出售时可以享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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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和实务部 门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
中国立法、包括公司法历来以条文简要著称,但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却属例外,《 公司法》第
7 2 条设计了4 个条款、 用了近3 0 0 文字对股权转让的几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这一规定之细致
和严密,甚至达到了不厌其烦的程度,包括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也用了近 1 0 0 字,也可谓相当精 细。但面对股权转让自 身的复杂和法律调整的需求,这样精细的规定依然不足用,尤其是对于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其效力这样的棘手问题, 公司法甚至未作任何提及。基于民法传统原理和 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属性、针对股权转让的特殊交易结构、对公司法的现有规则作出切合立法 本意的解读 ,对涉及于此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分析和回答,就成为中国公司法理论无可回避的
表明,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形成以下几种颇有代表性的学说:第一,“ 期待权说” 。 该说认为,“ 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在某项财产出卖以前,权利人不能向他人主张任何权利,该权 利能否行使、 何时才能行使都是不确定的。所以法律赋予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只是使其取得了
某种期待的利益,即期待将来在某项财产出 售时可以享受的利益。 ”[ 1 ]第二,“ 请求权说” 。 该
第二, 对外效力。由前述内 容可知, 优先购买权的 行使, 必然会在出 卖人、 第三人、 优先权
人之间成立两个合同,形成在同一股权之上的 “ 一股二卖”局面。如何确定这两个合同之间的 效力及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是否承认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在股权优先 购买权问题上最令人困惑和最具争议的尖锐问题。对此,公司法学界亦众说纷纭,有代表性的主 张包括:“ 无效说” 、“ 附法定生效条件说” 、“ 效力待定说” 、“ 可撤销说” 、“ 有效说” 。 其一,“ 无效说” 。该说认为 《 公司法》第7 2条属于强行性规范,转让股东违反该条规定与
[ 5 ] [ 德]迪特尔 ・ 梅 迪库斯: 《 德国债法分论》 , 杜景林、 卢谌译, 法律出版 社2 0 0 7 年版, 第1 2 8 页。
[ 6 ] 王泽鉴 :《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 第9 7 页。 [ 7 ] 前引 [ 6 ] ,王泽鉴 、股 东优先购 买权 的性质
权利的性质不仅决定了其 自 身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也深刻的影响权利人利益受保护的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 士,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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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性质是为其他一切问题探讨的基础。 对迄今各种论辩加以系统梳理的结果
须有相对人的协力 ( 或法院的 强制执行)始克实现” [ 6 ] 。如果采用 “ 请求权说” ,当优先购买权
的行使条件具备时,优先权人需要向出卖人发出类似契约的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出卖人承诺时 契约始得成立。为了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 法律还必须明确规定出卖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否则,出卖人拒绝缔约,只对优先权人进行损害赔偿时,优先购买权在订约阶段即已落空。因
说认为,“ 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 ” [ 2 ]我国台湾地区也 有判例曾持类似的 “ 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 [ 3 ]的观点。第三,“ 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优先购 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 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 先权人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人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
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具备时 ,优先权人只需通过向出卖人作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 ,买卖契
约即可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从最终效果上来看,无疑强制缔约 “ 请求权说”和 “ 形成权”说都
[ 1 ] 于午丁 、王宏 :《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 质刍议》 ,《 吉林 省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2 0 1 0 年第 1 期。 [ 2 ] 前引 [ 1 ] ,于午丁 、王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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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最终实现在出卖人与优先权人之间成立与第三人和出卖人之间内容相同的买卖合同的目的。但 是, 在出卖人几乎已无拒绝订约可能的强制缔约情形下, 再按常规履行要约、承诺这一并无谈判
价值的漫长缔约程序, 实在既无必要,又 徒增缔约成本, 还拖延契约成立时间, 违背经济效率原
则,不如采用 “ 形成权说”既经济又便捷高效。因而,从最便利于实现立法 目的的角度出发, “ 形成权说”是更值得采纳的主张,这也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意见相一致。 对形成权说抱有怀疑或难以认同的主要理由在于对当事人股权转让的强制和对契约自由的破 坏。如果只是根据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了合同,就可以由其他股东单方决定其与转让人之间 合同的成立,而不需获得转让人的认可,甚至即使转让人拒绝,亦不能阻碍此合同的成立,这看 起来的确与民事行为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和直接冲突。然而,如果把股权转让置于民法形成 权的一般制度背景之下进行观察,如果充分地注意到转让人是在明知其他股东享有这种优先受让 形成权的前提下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那么,本质上就不存在对转让人股权转让的强 制,此时转让人的行为已经蕴含了向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的自 愿,其实这是一个原本早被 法律锁定的连环交易,与第三人的交易和与其他股东的交易是被密切连接在一起的,只要转让人 启动了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交易,在其他股东欲优先受让时,必然转化为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 交易。如果转让人对此心知肚明,当然就不能将其视为强迫交易。实际上,民法上所有的形成权 都存在同样的逻辑,如果认为股权转让中的形成权构成对契约自由的破坏,那么其他民事形成权 又何尝不会如此。如果其他民事形成权与契约自由相容相合,那么承认股权转让中的形成权也就 没有法理和学理的障碍。虽然股权转让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但却不应排斥形成权的适用,相 反,由于有限公司特有的人合性,使得形成权的定性与其高度吻合,更有正当性的基础,更能有 效地维系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而,在 “ 请求权说”还必须采用强制缔约 “ 请求权说” 。即使立法规定 了出卖人 的强制缔约 义 务 ,如果出卖人拒绝 ,契约的订立还必须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 。
而 “ 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 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 , 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 ” [ 7 ]如果采用 “ 形成权说” ,当优
二、优先购买权之下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转让方与第三方就股权转让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为基础而行使的权 利,因而,优先购买权行使不仅导致转让方与股东之间合同的成立,而且会直接决定和影响转让
方此前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由此,形成了优先购买权之下股权转让行为的特殊效力状态。
“ 附法定生效条件说” 、“ 效力待定说”和 “ 可撤销说”都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和不足,而 “ 有效说”只否
定向第三人实际转让股权的效果 而不否定 股权 转让合 同本 身 的效 力 ,既实现 了股东优 先购买 权 ,又最 大限度地 保护了第 三人利益 , 是更 为可取 的选择 。面对 因优 先购买权产 生 的利 益 冲突,在 保护善 意第三人 利益 与保 护股 东优 先购买权 之间 , 法律 的天平应 向后者倾斜 。
[ 3 ] 王泽鉴: 《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究》 ( 第一册) , 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9 年版, 第3 1 5 页。 [ 4 ] 叶 林、 辛汀芷: 《关于股 权优先购买权的 案例评述— 北 京新奥特集团 等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国民商
法律 网 : h t t p : / / w w w . c i v i l l a w . c o m . c n / a r t i c l e / d e f a u l t . a s p ? i d = 4 9 7 4 4 # ml , 2 0 1 2年 4 月2 8日访问
第一,对内效力。按照 “ 形成权说” ,优先权人一经向出卖人做出有效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单方意思表示,即在优先权人和转让人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这一合同的内容与转让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相同,相当于对另一合同的直接复制。这一合同的产生,虽然未经要约、承诺 等缔约程序,也未形成书面合同的特定形式,但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产生,也具有有效合同 的全部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和解除。在转让人执意要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其 他股东欲优先购买而不能如愿时,为了阻碍其他股东受让股权而放弃对外转让的作法,已不属于 一般的缔约责任问题,它既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敌意和蔑视,也构成对已经成立的转让合同的 违约行为。尽管这种合同是依优先权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但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或弱于双方合 意成立的合同,该合同应适用一般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解释、履行等所有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一方 违约,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
系。 ” [ 4 ]德国 通说即持这一观点, 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指出,“ 根据现今文献中的 通行见解 ( 如拉
伦茨 《 债法分论》 ,第2编,第一部分,第 4 4 章,第 3 节,第 1 5 1 页) ,先买权是一种形成权: 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 自己与形成权的相对人 ( 《 民法典》将这称作义务人)之间成 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以义务人向一个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 ” [ 5 ] 显然,上述诸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从某一方面揭示了优先购买权的特点。 “ 期待权说” 认识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出卖人出卖受优先购买权拘束的标的物这一必备要件。“ 请求 权说”和 “ 形成权说”认识到欲实现优先购买的目的,必须使优先权人具有某种权利,借助这 一权利可以达到在出卖人与优先权人之间顺利建立与出卖人同第三人之间合同具有相同内容的合 同关系的目的。一般而言,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是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完全具备为标准对私 权所作的一种分类,请求权与支配权、 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私权所 做的一种分类。由此而言,期待权与请求权和形成权之间并无可比较性。因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请 求权和形成权可能已经成立成为既得权,也可能尚未成立处于期待权状态。加之,“ 期待权说” 重在描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和效果问题的解 决并无多大的帮助。具有实际价值的是 “ 请求权说”和 “ 形成权说” ,它们不仅属于同一权利分 类体系,而且都重在描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特点。 “ 请求权乃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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