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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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做好应急处置”的指示,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灾害性天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灾害性天气(台风、暴雨、低温、雪灾等)及突发事件(房屋坍塌等)对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的危险情况应急响应与处置。
三、组织体系
房屋应急维修建立市房管局,区(县)房管局,房管办事处(房屋管理所)“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范围的房屋应急维修抢险和灾情处置,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灾情(事故),开展全市层面的指导、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区(县)房管局在市房管局的指导下,负责指挥、部署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抢险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房屋所有人(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的查险、排险和私有房屋的督查、督修等工作,在各区(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区域内房屋抢
险,协同排险灾情处置,居民疏散,开展社区自救互救的工作。积极协调街道共同做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汇报,同时做好全区层面的指导、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房管办事处在区(县)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应急维修抢险工作,尤其是私房(旧里及以下房屋)和无人管理房的督查、督修及排险解危,对督而不查、查而不修、修而仍危的,要及时上报区(县)房管局,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的落实情况,统计、分析、上报房屋应急维修抢险情况。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物业管理处、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和市房屋安全监察所等部门组成。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市维修监督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
五、响应机制
房屋应急维修实行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三级网络”响应机制。
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中心”)代表市房管局,行使全市房屋维修监督指导职能;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应急中心)受区(县)房管局委托,行使区域内房屋应急维修的职能;物业服务企业受房屋所有人委
托,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的职能。
发生灾害性天气时,根据气象台发布的“红、橙、黄、蓝”四色预警,实施“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预案,有序抢险,详见表一:灾害性天气房屋应急维修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塌屋伤人事件的等级,实施“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预案,有序抢险,详见表二:突发事件房屋应急维修响应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硬件保障
1.通讯及车辆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畅通,实行全年24小时受理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造成居住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报修,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答,及时处置和报告。市监督中心、各区(县)应急中心的抢险车辆以及各区(县)房管局的稽查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与维护,落实专车专用,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响应。
2.人员及物资
各区(县)应急中心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应急抢修队伍建设,经常开展防灾抗灾教育,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做到堆放有序、上架编号、登记造册。
各区(县)房管局应落实一支50-100人的抢险预备队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为日常抢险队伍提供保障。
(二)软件保障
1.重视预防
在平时小区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对于由于灾害性天气所可能引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构件大面积渗漏、积水或者房屋垮塌伤人事件,就要加强专职查险力度。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查险制度,配备专业查险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普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2.加强检查
检查应坚持“六个不放过”原则。一是没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二是检查中发现有隐患和薄弱环节不放过;三是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四是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五是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六是发生人为责任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七、监督管理
(一)责任与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表一:灾害性天气房屋应急维修响应机制
2.表二:突发事件房屋应急维修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