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仲裁法
第十七章 仲裁
四、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由争端任何一方向他方发出 书面通知而提起,该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 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 明(附件七第1 明(附件七第1条)。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外,仲裁法庭应确定自己的程序。这种程 序应能保证争端的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 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附件七第5 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附件七第5条)。
二、仲裁法庭的组成
仲裁法庭应由五名仲裁员组成。提起程序的一 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最好从附件七第2 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最好从附件七第2条规定的 仲裁员名单中选派,可为其本国国民。争端他方 在接到将争端提交仲裁程序30天之内应用同样方 在接到将争端提交仲裁程序30天之内应用同样方 法指派一名仲裁员。另三名仲裁员应由争端各方 协议指派,最好从仲裁员名单中指派,并应该都 是第三国国民。 利害关系相同的争端各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 派一名仲裁员。如果争端若干方利害关系不同, 则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争端各 方共同指派第三国国民仲裁员。
三、特别仲裁程序
特别仲裁法庭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与 一般的仲裁法庭没有什么不同。《 一般的仲裁法庭没有什么不同。《海洋法 公约》附件八第4条规定,附件七第4 公约》附件八第4条规定,附件七第4条至 第13条有关一般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法 13条有关一般仲裁的程序,包括仲裁法 庭作出裁决的程序、裁决的效力、解释和 执行的规定,均比照适用于特别仲裁程序。
特别仲裁适用的争端只限于在公约第十 五部分限制下关于公约中有关渔业、保护 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和航行( 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和航行(包 括来自船舶污染) 括来自船舶污染)的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 争端。
二、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
特别仲裁法庭应由指派自四个方面的专 家名单的仲裁员组成。这四个方面的专家 名单分别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环境 规划署、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国际海事 组织予以编制和保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_pdf(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实行二级管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二)工会代表;(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员进行管理;(四)监督仲裁活动;(五)对仲裁活动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单选题]1.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工会代表C.企业(江南博哥)方面代表D.员工代表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査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贯彻“三方原则”,并没有员工代表。
[单选题]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包括()。
A.工会代表B.人民法院C.劳动行政部门代表D.企业方面代表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单选题]5.下列关于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描述错误的是()。
A.从事法律教学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B.曾任审判员C.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满3年D.律师执业满3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单选题]6.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B.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C.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单选题]7.()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单选题]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工会代表C.企业方面代表D.员工代表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贯彻“三方原则”,并没有员工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分析]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置地公司)
与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通过
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
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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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 “商事”的含义 对于何为“商事”,也多取广义和具有弹性的解释或
定性,且多由仲裁机构设立国自己的法律作出或由各 种仲裁公约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说明如下:对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含不论是契约性 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 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 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 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或设 计;许可证;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 特许权;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 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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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 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快车道,是不争的事实。2017年,全国仲裁机构中,中
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3家), 受理案件
2370 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1%;标的额729 亿元,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那么这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都有什么内容呢?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解剖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于2007年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条对劳动争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1)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即劳动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的 劳动关系,若无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人单位
3)劳动争议的内容通常是指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 而不包括双方主体的其它争议。凡是以劳动权利和 劳动义务之外的权利和义务为标的的争议不属于劳 动争议。
2. 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 让纠纷;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 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 异议纠纷;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 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 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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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陈某(生于1940年10月1日)从1988年3月10日开始受聘 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甲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 月一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1年9月,横岗甲厂 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11月,陈某向深 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横岗甲厂依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为 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享受养老待遇。2004年仲裁委员 会作出仲裁裁决:解除陈某与横岗甲厂劳动合同,要求横 岗甲厂协助陈某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 额领(转)手续。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23•【文号】法释[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在⼯作中常常与⽤⼈单位发⽣劳动纠纷。
通常劳动者或者⽤⼈单位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式都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我国对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具体更多,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29⽇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5⽉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29⽇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仲裁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基本介绍
知识点名称 1.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重要程度 ★★
2.劳动争议调解
★
3.劳动争议仲裁
★★★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调 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①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②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④由于调解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 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奖惩等。
第一节 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解决劳 动争议的 方法
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法是申请调解、仲裁 和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非必须);
2.劳动争 议处理的 一般程序
(1)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 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单位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而劳动争
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引起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就业、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对于很多劳动争议,我国规定的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说此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而针对劳动仲裁,我国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即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规定吧。
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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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及仲裁立法的情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仲裁立法有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于1994年3月17日修订,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规则(试行)》。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三、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一)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二)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机构民间化原则。
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由来自民间的法学专家、经济专家、技术专家等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员。
第二节仲裁组织和仲裁协议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提请仲裁的前提。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那么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不存在的。
实际上,仲裁制度的许多特点和优点都是通过仲裁协议得以实现的。
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就意味着承认民事主体有选择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自由。
(二)仲裁协议的要件1.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作为契约,必须符合契约的一般成立条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要件:⑴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⑵意思表示真实。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无效;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即仲裁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产生的财产纠纷,且以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为限。
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合法成立。
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协议为当事人设定了一定义务,即把争议提交仲裁并不能任意更改、中止或撤销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应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三节仲裁程序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请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有仲裁协议;⑵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⑶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文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组成程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仲裁员回避1.申请回避的理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⑷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申请的批准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三、仲裁的开庭和裁决(一)仲裁方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也可自行和解。
(四)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不进行干涉,而是积极地予以支持和进行必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分别体现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1.财产保全。
在我国,仲裁保全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无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