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_理性_实践理性与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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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朱注:“子路好勇,故夫子以此救其失也。”胡氏曰:“疑此子路初见孔子时问答也。”如果我们将以上注释中的关键句排列如下,我们关于历代注释者大多模仿11.22孔子公式(KG )解释旨意的结论,应该是一目了然的:

“疾子路好勇,故以此言抑之。”

“子路自负其勇,谓夫子必与己,故夫子抑而教之。”

“言此皆以抑其勇而救之。”

“子路以诗士太简略,故抑之。”

“孔子见子路诵之不止,故抑之也。”

“子路好勇,性近刚,故重说之。”

“子路好勇,故夫子以此救其失也。”

本文最后以牟子《理惑论》为例,说明历代注释者模仿孔子公式解释旨意的方法如何使得注释者对同一文本可以做出不同解释。《理惑论》被认为是由中国佛教徒所作的第一部著作。首先,我们可以想象,当佛教最初进入中国时,一个人很容易用《论语》来反对佛教。牟子所面对的任务,是要对《论语》重新解释,使其与佛教至少不矛盾。《理惑论》中牟子的假想对话者用《论语》中如下一章来反对佛教:

(11.12)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曰: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

假想对话者的论证是11.12中孔子所表达的关于鬼神与生死的一般立场与佛教矛盾: 问曰:孔子云:“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此圣人所纪也。今佛家辄说生死之事,鬼神之务,此殆非圣哲之语也?

:“若子之言,所谓见外,未识内者也。孔子疾子路不问本末,以此抑之耳。”牟子显然是在模仿11.22孔子公式(KG )来解释孔子对子路所说的话的旨意。正如我们不可因为孔子对子路说过“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就推出孔子必定有一个“有父兄在的人不宜闻斯行之”的普遍理论,在此,根据孔子对子路所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我们同样不可以推出孔子关于鬼神与生死的一般立场。也就是说,《论语》与佛教至少不矛盾。

专题四:理性、实践理性与非理性

十二、戴维森式理性与不同文化间的伦理分歧

〔美〕S.惠 勒/文 刘新文/译 牟 博/校

长期以来,对西方人而言,中国伦理思想已经成为一种思维方式的范式,从任何一种合理的进步尺度来衡量,它都是一种精致复杂的、高度发展的、先进的范式,但它在许多方面又十分不同于西方伦理思想。根据戴维森式伦理学解释,这种分歧并没有表明3

3戴维森式理性与不同文化间的伦理分歧

43世界哲学2004年第5期

伦理学比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更少。

11建立在理性上的伦理学

戴维森式伦理学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康德的伦理学。康德试图从正确推理的规范性中推导出道德的规范性。康德论证说,遵循目的行事逻辑上必然需要一种融贯的普遍原则,即以一种任何人都能够履行的方式来行事。因为康德所谓的“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义务,他的伦理学是演绎的。对于戴维森论者来说,这种隐含在对行为主体的解释中的规范性产生出伦理概念的规范性。这种在解释中被最佳化的合理性包括内容和“归纳”逻辑。根据这种看法,这种规范性在本体论或认识论地位上与“事实”没有区别。现在概括一下某些相关的戴维森式看法:

(1)作为最大一致性的解释

戴维森将“理性主体”这一概念揭示为用于解释其他理性主体的制约因素。通过把其他主体视为其大部分信念为真、大部分愿望为善的人来对待,使解释最大限度达到一致。当某人把一块石头掉在他的脚上时,除非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下述解释会被合乎理性地加以拒斥:此人期望疼痛并相信上述行为会造成疼痛,或者说,上述事件被解释为非意向的。对行为的解释要求一种对愿望内容起制约作用的扩张型理性概念。如果没有对于愿望内容的种种制约,任何行为都会与任何信念相容。因此,诸如一个人不应该期望疼痛这样的制约就成为“作为理性主体”这一概念的构成部分。对言语的解释是对行为的解释。在解释一个作为诚实论断的表述时,人们根据人们期望说实话这一假定而最大限度地达到信念一致。假定说话者是一个相信实话的人,那么这个表述应当是真实的。这个“应当”是制约解释结果的。解释的原则就是“应当”的原则。

(2)应然语句

戴维森对软弱意志的讨论暗示了伦理学与解释理论的联系。“应然”(ought)条件句在形式上与或然(probability)条件句类似。“应然”条件句是双位模态,其前件相似于一个或然条件句的前件。正如一个概率条件句的前件给出或然据以存在的相关资料,“应然”条件句的“前件”给出一个人应当据以做某事的相关资料。就像“或然”那样,“应然”从根本上来说是非演绎性的。与其形成对照的是,康德伦理理论所关注的“义务”语句却具有演绎论证的逻辑。如果“应然”是基本伦理概念,那么伦理思维就要依据归纳模式进行。“原则”并非全称量化式的命令。如果“应然”句类似于或然条件句,那么它们的范畴形式具有隐含的相对性。一种附加的相对性允许对这种“应然”的“诸多含义”提出一种统一的解释。“应然”的“诸多含义”是相对于各种考虑而言的。一个“应然”条件表述具有两种相对性:(1)由“前件”所刻画的相对性。因此,“如果你想要成功,那么你就应当努力工作”是相对于一种愿望而推荐一种行动。(2)相对于各种意图的考虑去辨别“应然”的“诸多含义”。国际象棋比赛中的选手应该相对于国际象棋的种种考虑而走出每一步棋;但是,假定战胜老板于己不利,或许应当走一步臭棋。尽管“应然”和“或然”相互关联,但它们是语义上相互独立的模态谓词。

21道德上的“应然”

因此“道德上的”“应然”是最小限制性的考虑,即将各种考虑恰恰相对于“作为理

性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给定理性愿望和理性的实践推理,一个人所应当做的事情便是实践推理的结果。如果能够证明他人的愿望可以算得上是理性主体,那么,一种戴维森式道德理论有时就能够决定相对于某种情景的伦理真理是什么。给定对这种意向行为“应然”解释的不确定性,复杂情形可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与康德所希望结果不同的结果,来自对解释所施加的诸多制约因素的性质,这些制约因素构成戴维森式理性概念。这些制约因素是最大限度化制约因素,而不是绝对化制约因素。而且部分制约因素构成内容。

31伦理学是客观的吗?

无法解决的分歧构成道德判断客观性的主要障碍。对伦理分歧的通常解释是,道德是主观的。自然科学理论的一致意见仅仅涉及取得一致的信念,而伦理学则既包括信念也包括愿望。不像在信念方面的差异那样,在愿望方面的差异似乎仅仅反映人们内在差异。然而对行为的解释,似乎缺乏一个对信念加以解释所拥有的共同世界的基础。

一位戴维森式的学者能够把伦理学作为客观的来对待,并且把不可解决性归于解释的不确定性来对待。正如我们通常不把信念等同于真理那样,我们因而也没有理由把偏好等同于善。我们能够认识到,我们不是那么完全有理性的,即使我们所持有的每一特定的观点和评价是合理的。在解释过程中,我们把某些偏好当作是非理性的(例如偏好痛苦而不是不痛苦)。因此,表面看来,一些关于什么是“比较好的”语句是客观地真的。

有判断力的人不应当仅仅依赖他自己的“感觉”对好与坏做出种种判断,正如认同有判断力的人不会仅仅通过运用他自己的感知来调查研究科学上的各种问题一样。正如同一个人通过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来学会在其信念与真理之间的区别一样,一个人通过关于“道德教育”的社会相互作用来学会在其偏好与关于什么比什么更好的真理之间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可能具有关于什么是善的不同道德理论。如果我们能够确定每个人的愿望都应当合乎理性地被考虑并且是可比较的,那么,我们就会拥有一种人们将之作为客观伦理学来对待的伦理学理论,即使存在着不能解决的种种伦理问题。不可解决性会是解释不确定性的结果。

在客观地比较好与主体偏爱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在此我并不知道戴维森的具体看法如何。我所论证的观点是,这种关系类似于真理与主体信念之间的关系。尽管信念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为真,但真理并不可归结为意见一致。同样地,尽管大多数偏好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相应于“客观上”比较好,善并非必然地是最大程度上满足偏爱。41“对我来说比较好”、“比较好”和“自我利益”

我的偏好往往是索引式(indexical )判断。我宁愿选择对我来说是有益的,而不愿选择对我来说是无益的。“A 比B 更好”与“对我来说,A 比B 更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戴维森式伦理推理的“理性”基础可以论证说,“对……比较好”就是“比较好”,正如“真”便是“对我来说真”。偏好是关于什么是道德的和什么不是道德的这样一些判断的信念。它们大部分是真的。有人会论证说,偏好本质上是索引性的,因此并不表达客观5

3戴维森式理性与不同文化间的伦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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