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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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PJNF-ZD-G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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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

(2015 版)

(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

编号:PJNF-ZD-GC01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号:A/1 (试行版)

页码:第2页共21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项目公司/集团

收发文档

根据〈〈甲方通知

单》发起〈〈签证

申请单》

收发文档、审核

收发文档,编号4签证申请明源

审批

签证实施监督实施程

现和更变程工接收文档收发文档,编号

审核,上传〈〈现场

■签证计价单》

审核,发起现场签

证确认审批流程,

上传〈〈现场签证验

收单》

根据签证确认审

批,完成建设单位

意见、签字、盖章

等内容

签证确认明源

审批

1目的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

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

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

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

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

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

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

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

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

程计价的依据。如在事件发生后超出14天,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5.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经监理及我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作为承包人申请增加任何费用的依据。超出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新增的专项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专项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比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3.6.签证执行要求

承包人对于我司正式发出的变更文件,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3.7.签证价款支付

项目公司应按照变更文件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足量地按合同条款支付签证价款。

3.8.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依据本办法编制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要求》(附件),必须作为工程类招标

文件和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的条款与本要求有矛盾时,以本要求为准。

3.9.项目部是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

(1)各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分期开发或者分组图、标段开发的具体情况,成立项目部作为工程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的成员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和成本部人员构成,包括:总包合同约定的现场工程师(以下称甲方代表),土建、水电、装饰等专业工程师,以及成本部派驻现场的成本专员。通常甲方代表应作为项目经理。项目部是工程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应有任命文件,并知

会监理公司和各承建单位。

(2)承包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如有变化应有任

命文件,具体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0. 合同交底

在所有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时,各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合同交底,同时重点对本办法进行学习宣贯,并要做好交底记录。其中监理公司、

施工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任命文件(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具体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1. 设计变更单

(1)基于工程结算管理的分类要求,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内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设计更改完成情况确认单》的方式办理费用确认;单独的设计变更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索求(如拆除、返工等额外的费用),则应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

(3)设计变更完成审批程序,项目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结合合同分判

情况,以及现场最新的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实施的具体要求,以《甲方通知

单》的形式将设计变更单作为附件发给监理及相关的承包单位。

3.12. 甲方通知单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现场组织、营销需要、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要求,一律由项目部向监理及承建单位发出《甲方通知单》,提出具体工程指令。当有关指令超出项目公司授权时,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审批。

(2)项目部在发出《甲方通知单》前,必须完成项目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会签,以排除可能对成本、销售、报建、设计等方面带来影响,《甲方通知单》完成审批后须加盖项目公司章后方可发出。

(3)属于原合同费用核减时,项目公司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不及时回应,办理《现场签证申请单》,项目公司有权按《甲方通知单》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承包人收到项目部发出的《甲方通知单》,如属于费用增加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单》。单独的《甲方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时费用增加的依据。

3.13. 现场签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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