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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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检验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过考核: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四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第五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考核的申报、审批、证书打印等通过全国统一的种业数据业务平台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检测活动相匹配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检验机构考核申请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满足检验检测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四)所需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六)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质量手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机构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
(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
(三)检验机构概况、范围、术语定义、组织机构;
(四)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质量管理及其支持性程序等。
第九条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正性和保密程序;
(二)人员培训管理程序;
(三)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
(四)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检定校准确认程序;
(五)合同评审程序、外部服务和供应管理程序;
(六)样品管理程序;
(七)数据保护程序、检验报告和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八)文件控制程序;
(九)记录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程序;
(十)内部审核程序、申诉投诉处理程序、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
第十条作业指导书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细则等。
第十一条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考核。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考核机关组织考核应当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能力验证时间由考核机构和申请人商定,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能力验证设计应根据申请者申请检验项目范围设计。
能力验证的样品由考核机关组织制备,配备应按照有关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及时组织现场考评。
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建立检验机构考评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全国范围内遴选。
考评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从事种子检验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考核程序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应组织专家开展考核,考核实行专家组现场考评制。考核时抽取3名以上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负责现场考核并制作考评报告。
第十八条现场考评应严格评审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二)办公、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申请检测项目要求;
(三)场所管理以及仪器、试剂摆放、废弃物处理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检验规程规定;
(四)检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
(五)能力验证结果是否准确;
(六)检验报告制作的规范性和结果、表述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应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种子检验工作需要。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应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范要求。仪器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程序,重要设备应明确由专人管理。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档案:
(一)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他惟一性标识、放置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