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

合集下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谢谢观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城市管理 的“老大难”。主要原因:一是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二是停车泊 位利用率不均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夜间车位宽松、白天紧张,而周边居住小区白天车位宽松、夜间紧张, 导致停车泊位供给与需求在时间上不匹配;三是车辆停放不规范,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四是管理服务不够规 范,停车泊位编号、信息公示、收费管理等有不少需要明确的地方,加剧了停车难;五是停车场智能化水平不高, 以人工管理为主,且机械式智能停车设备少。因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停车场有序发展,制定条例 是必要的。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条例从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 面作了规范,特别是对停车泊位的供给、利用、管理以及智能化应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 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以及省政 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防局、省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 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6•【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26日)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发挥大型固定停车场的效能,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市容市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条件和要求1、停车场周围应留3米以上的车行道和人行道;2、停车场要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主办单位名称、限停时间和时限、限停车种和数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3、停车场地面要硬化,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划有清晰的车位线;4、车辆要在车位线内停放整齐有序,严禁涨场、线外停放;5、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并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佩带标志上岗,文明服务;6、停车场内要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场内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和赔偿,并负责做好场内的垃圾袋装工作;7、停车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①有碍市容交通、城市规划、绿化建设、消防通道的地段;②设有煤气管道、光缆线路、窨井盖、化粪池等地下设施的地段;③已建成的大型固定停车场服务半径300?00米以内的路段;④淮海路、中山路、建国路、彭城路、解放路等市区主要干道;⑤城市雕塑、公共阅报栏前;⑥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地段;⑦其他有特殊原因不宜设置的地段。

二、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程序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徐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凡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委会同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规划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徐建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5〕120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局机动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和工作需要,降低车辆费用开支,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二○○五年十月十一日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和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⒈各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驾驶技能和保养维修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突出的驾驶员,可参照局奖惩办法,每年组织评比活动,实施奖励。

⒉局机关车辆按号统一停放在地下车库内,在机关大楼办公的局属各单位的车辆统一按规定停放在地下车库或楼后院内,外单位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局大院内。

⒊夜间和节假日,动用机动车辆时,局机关车辆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各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

门卫安全保卫人员要做好出车记录,驾驶人员要服从门卫管理。

⒋因公到外地出差目的地超过500公里以上,一般不安排带车。

确需带车的,局机关需经局长批准同意;局属各单位车辆外出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车辆外出超过一天以上,应与单位每天保持联系。

⒌严禁公车私用,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问题由用车人和驾驶人员自负。

⒍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私自转借他人或互换车辆使用。

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

否则,发现1次扣除本人月出勤补贴,发现2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

因私转借出现车辆丢失、损坏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自负。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送审稿)》68ee5c04-f2fb-45d7-be55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送审稿)》68ee5c04-f2fb-45d7-be55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送审稿)》68ee5c04-f2fb-45d7-be55-79b 5a9fa843e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32页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32页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19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6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江苏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江苏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江苏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资源的供给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江苏省的角度,提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议指标,以便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目标设定1.提高停车位资源利用率2.合理分配停车位资源,满足市民出行需求3.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市民出行体验4.推动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形象三、建议指标根据江苏省不同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建议制定如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指标:1.住宅小区1.1多层住宅小区根据人口密度和居住规模制定停车位指标,一般情况下建议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适当浮动(不超过20%),以满足住户的停车需求。

1.2高层住宅小区针对高层住宅小区,停车位需求相对较大,建议每户配建1.5个停车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适当浮动(不超过20%),以满足住户的停车需求。

2.商业综合体根据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和商业规模制定停车位指标,建议每1000平方米配建8个停车位,以满足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

3.办公楼根据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制定停车位指标,建议每1000平方米配建2个停车位,以满足办公楼的停车需求。

4.停车场建议在市区规划统一的停车场,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停车资源。

停车场的规模和数量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居民车辆保有量来制定,建议按照每1000辆车配建100个停车位的指标进行规划。

同时,应统一收费标准,实施智能化管理,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四、政策措施为了落实上述建议指标,江苏省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加大停车位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停车位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2.优化停车位规划,充分考虑停车位的布局、通行流线和停车流线,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3.推动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4.加强停车位的管理和监管,从停车位使用、管理、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公平公正。

5.推广智能停车系统,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徐州市关于商品房地下停车位规定

徐州市关于商品房地下停车位规定

徐州市关于商品房地下停车位规定
第三十三条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泊位资源。

新建小区停车位的配比率最低应当达到1:1的标准。

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有空余的,禁止车辆在小区地面乱停乱放,车主应当购买或租赁空余车位。

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老小区建树阵式停车场(位)或者建立机械
立体停车库,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向特定小区优先开放,规范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沙霸楼霸勾结,发现有沙霸楼霸现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维护业主正常装修秩序。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是我市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xzcgj〕。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和停车服务,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导、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我管理。

第六条(行业协会)机动车停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推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绿化用地、公共场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场、生态停车场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站(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推广应用机动车停车新技术以及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学
中小学 教 校
职工
5.00
5.00-6 10.00-1 15.00-2 A33 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托幼
.00 5.00 0.00
5
车位/百 大专院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体育场
≧15000 座
体 位,体育馆 育 ≧3000 座位
设 体育场 施 <15000 座
位,体育馆
<3000 座位
车位/ 百座
车位/ 百座
4.00 1.00
4.00-5 .00
5.00-6. 6.00-7.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地 区
下限
三类 地区
下限
四类 地区
下限
用地 对应建筑类别 可参照执行的建筑类别
类别 说明
综合医 院、专 科医院
医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1.20 0.6
1.20 0.6
1.30 0.7
1.40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 综合医疗中 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1 心、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 专科医院等 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
0.60-0 .80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作者:————————————————————————————————日期: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乡规划正文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7日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充分利用住宅小区停车资源,推动开展错时共享。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受理投诉,调解停车服务纠纷。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七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道路红线宽度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四)摩托车停车位:3-3.6m2/车位。

(五)自行车停车位:1.5-1.8m2/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
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其规划设计还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停车分区示意图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
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2011年;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
7、《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5;
8、《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9;
9、《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徐州市政府;
10、徐州市历年统计年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