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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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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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人员范围:
侦查人员 (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人员 (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审判人员 (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书记员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翻译人员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鉴定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司法警察(高检规则第33条) 执行人员 (最高法院回避规定第14条)
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 A、李四 B、胡冰 C、王五 D、赵六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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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也适用 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2.指令回避:指应当回避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 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有权决定的办案机关 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由法定情形时,有权提出申请要 求有关人员回避。
*
——《高检解释》30条
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 作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注意: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
*
三、回避的人员范围
【案例】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 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 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 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苏某,这四人都与薛某 存在利害关系。
*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案例】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 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 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主体:
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的回避,在不同诉讼阶段由相关机 关负责人决定;但在审判阶段对公诉人及其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通知检察 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除上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也应回避:
——《高法解释》23.24.25条:适用于审判人员
1.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
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利害关 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该案件诉 讼活动的制度。
*
二、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刑诉法28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诉法29条: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
自然公正原则
西方传统诉讼理论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自然公正”原则。 其历史可追溯到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
*
博翰姆大夫案
1610年,博翰姆是剑桥大学外科医生。他未经医师协会许可 便在伦敦开业,医师协会以此给予他罚款与监禁。罚款一半 交国王,一半归协会。
第七章 回避
*
课前案例
【案例】张东因在火车站抢夺,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 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向 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庭上张东认出庭审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 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张东遂提出陈某不能审理本 案。
【问题】法院应否批准张东的申请?
*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
1.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勘验人的 2.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 3.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4.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
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
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Hale Waihona Puke Baidu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 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 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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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 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冰是被 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 弟。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的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 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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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人员范围:
侦查人员 (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人员 (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审判人员 (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书记员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翻译人员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鉴定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司法警察(高检规则第33条) 执行人员 (最高法院回避规定第14条)
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 A、李四 B、胡冰 C、王五 D、赵六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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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也适用 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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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2.指令回避:指应当回避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 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有权决定的办案机关 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由法定情形时,有权提出申请要 求有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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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解释》30条
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 作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注意: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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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人员范围
【案例】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 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 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 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苏某,这四人都与薛某 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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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案例】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 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 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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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主体:
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的回避,在不同诉讼阶段由相关机 关负责人决定;但在审判阶段对公诉人及其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通知检察 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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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也应回避:
——《高法解释》23.24.25条:适用于审判人员
1.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
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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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利害关 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该案件诉 讼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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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刑诉法28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诉法29条: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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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则
西方传统诉讼理论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自然公正”原则。 其历史可追溯到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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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翰姆大夫案
1610年,博翰姆是剑桥大学外科医生。他未经医师协会许可 便在伦敦开业,医师协会以此给予他罚款与监禁。罚款一半 交国王,一半归协会。
第七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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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案例
【案例】张东因在火车站抢夺,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 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向 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庭上张东认出庭审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 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张东遂提出陈某不能审理本 案。
【问题】法院应否批准张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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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
1.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勘验人的 2.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 给予的好处的; 3.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4.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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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
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Hale Waihona Puke Baidu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 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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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 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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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 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冰是被 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 弟。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的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 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