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至60年代国外古城与古建筑保护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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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至60年代国外古城与古建筑保护异同国际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发展认识的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历史上普通人生活的建筑,如住宅,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历史环境,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甚至整个古城。

二次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处于胜利者的心情,认为技术财力可以缔造一切,对城市进行大拆大建,破坏了历史面貌。战后的华沙重建,也是出于对政治上对野蛮法西斯的憎恨和民族自豪感,决定对波兰传统文化的古城,基本上依原样重建。恢复后的历史古都华沙,具有令人难以忘怀的魅力。

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世界各国都处于战后的忙碌重新建设中。经过一段恢复,经济复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的普遍建设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环境恶化了。推土机随地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筑可能被保存,但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

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一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

这些意识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联邦德国的纽伦堡被毁城墙的修复;波恩将政府建筑放在古来建筑区以外与哥德斯堡之间一面损害旧城原有的历史传统;意大利的古城与古建筑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历史长,保护好等特点,在当时成为多数国家的借鉴榜样。

意大利古城与古建筑的保护

战后意大利认识到古城与古建筑的保护需要科学文化,经济技术和法律政策的共同作用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上,采取避开古城另建新城的规划手法。例:塞里纳斯新城

在按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中,为避开地下的重要文物古迹,及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例:罗马新城

地面上和地下文物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保护。(地面上文物保护的地方法:在不恢复原状的前提下保护现状。在不损毁现状的前提下,加固维修和制作复原模型。地下文物的保护方法:发掘一点,保护一点,不搞全面展开。)

意大利城市与古建保护采用区别主次,分级分群保护。(如:古罗马古城划分为绝对保护区和外观保护区两部分。意大利的群组古建筑保护分为古希腊建筑群,古罗马建筑群,阿拉伯建筑群,文艺复兴建筑群,巴罗克建筑群,哥特式建筑群等等。)

战后意大利在1947年就及时建立了保护古迹的法律。

各国成片取的保护

战后一些国家对有历史意义的市区往往成片成区的保护起来。例如联邦德国的纽伦堡和雷艮斯堡,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锡耶纳,捷克的布拉格,伊朗的伊斯法罕,苏联的撒马尔罕等等,都大面积地保留了中世纪的市中心。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美国的威廉斯堡,则是整个城市当作文物保护下来。

60年代末和70年代以来,对古建筑和城市遗产的保护已逐步变为是世界性的潮流。源于自然灾害对古城的威胁,1966年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的水灾,暴露出一些欧洲的著名古城处于危亡的边缘,引起了对遗产保护的世界性关注。从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1966年日本版颁布《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置法》,1967年英国颁布《城市文明法》,

1972年联合国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天然遗产公约”,直到1977年国际建协制定的历史性规划大纲马丘比丘宪章,把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提高到重要高度。

在1979年联合国确定了57项文化古迹作为第一批世界文化和天然遗产,使国际上对建筑遗产和古城的保护超出了文化界、建筑界的领域而近乎全民运动。

国外对古城古建筑的保护已扩大到文物环境的保护,即对拥有古建较多的有价值的街区进行成片保护,直至整个古城的保护。保护内容还包括乡土建筑、村落以及自然景观、山川树木,对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乡土环境和民间文化进行保护。

各大洲代表城市如下:

法国巴黎:大多数的城堡、庄园、府邸和教堂受法律保护。

瑞士的伯尔尼:城市起初以木结构建筑为主。1405年遭受一场火灾,城市几乎全毁,后来用石灰石加以重建。

南斯拉夫三种类型的古城:沿海地中海型城市,南部土耳其东方型城市,北部中欧型城

市。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世界上著名的魅力港埠之一,气候宜人,古迹众多,世界上著名的

旅游胜地。三个重点区域进行保护:以拜占庭文化为主的泽瑞克,

以奥斯曼时期为主的苏莱曼尼叶,以工程规模巨大,对研究军事很

有意义的城墙地带。

美国威廉斯堡:1776年美国独立前,威廉斯堡是原英国殖民统治者的中心。整个旧城为绝对保护区,作为美国历史博物馆。

埃及开罗:开罗新城另建。

日本京都、奈良:古称平安京、平城京,仿我国唐长安建成。棋盘式方格路网保留至今。

总论

以上对50年代到60年代直至70年代末,国际上对古城古建筑的保护发生了质的转变,表现在:由原来少数国家局部地区进行保护变为全世界各国全面开展多古城古建筑的保护,由原来没有约束的自发性的保护变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而有计划地保护;由原来仅是文化界、建筑界的保护运动变为近乎于全人类的保护运动;由原来的单体建筑保护、片区街区保护扩展至整个古城的整体保护,保护内容还包括乡土建筑,村落以及自然景观、山川树木;对古建筑古城的保护扩大到对文物环境的保护,即不仅仅是对建筑本身的保护,还包括建筑本身周围形成的物质和文化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例如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土环境和民间文化进行保护。

随着,人们认识到古建和历史环境的被破坏,便不断思索该如何保护现存的古建和历史环境,并适时的对已逝的历史进行再造。就是这样的一种思想引导着我们一步一步走到了如今,保护内容的拓展更有效的保护了古城和古建筑,保护的有法可依增强了保护古建的力度,保护运动的广泛群众基础造就了今日古建筑保护的辉煌成果。

附:古城和古建筑保护进程

意大利在1947年就及时建立了保护古迹的法律。

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

日本在1966年颁布《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置法》为了保护京都,奈良,镰仓三个古都城市的保护。其重点是保存历史风土,即“在历史上有意义的建筑物、遗迹等,同周围环境自然的结合形成一体,要注重古都传统文化,以及已形成的土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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