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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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分界点,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转变和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也得到了提高,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详述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比如,出现了宽恕、赎罪、勾解、协议等诉讼方式,而且对于婚姻、财产等方面也做了细致的规定。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如仁义道德思想、罚无道思想等。
2.比较法律制度差异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的区分、法律上限等规定上。
比如,齐国的法律制度中规定,抢劫财物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被抢劫财物的价值,而卫国的法律制度则是规定,限制其赔偿范围,这种差异反映了国家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同思想和特色。
3.重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实施具有其独特性,特别是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的创新和变化,如基于人身保障的民法制度、基于公共和谐的刑法制度等,这些都是此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背景1.哲学思想的流放春秋战国时期,发展了许多重要的哲学思想,例如孔子、荀子等思想家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也对于后来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孔子的儒家思想,其影响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而且在后来的历史上也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2.离散的文化形态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不同国家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因此,文化形态十分离散,尽管存在一些普遍性,但总体而言仍然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文化特征。
例如,齐国注重实际工作,黄老学派则注重哲学思想和精神文化,这些逐渐演变成不同的文化形态,而且在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中,这种文化差异也继续得到了体现。
3.流动的文化交流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接触和交流非常频繁,因此,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得以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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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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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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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
其中,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对古代社会的稳定与秩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刑罚类型和执行程序等方面,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一、法律体系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
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由封建君主制定和实施。
各个列国都会依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各国间也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宴会和劝谏,对彼此的法律进行交流和借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渐渐多样化,既有特定领域的专门法律,如刑法、土地法、婚姻法等,也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如诸侯间的盟约法等。
此外,各国的法律制定和实施也逐渐趋向公开透明,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也相对明确。
这种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后来中国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刑罚类型在春秋战国时期,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既有私刑,也有官刑。
私刑主要由家族或部落内部的权威人物来实施,一般采取私刑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族群的利益和维护个人尊严。
私刑的手段包括打骂、削鼻、割耳等,以及流放等放逐措施。
官刑则是由国家或其代表来实施的刑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官刑的种类较为丰富,包括死刑、鞭刑、罚金等。
其中,死刑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重大罪行的人,如杀人、盗窃、叛国等。
鞭刑则常用于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惩罚,而罚金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
三、执行程序在春秋战国时期,执行刑罚的程序相对简单,但仍有一定的程序和限制。
一般来说,执行刑罚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审讯确定是否有罪。
这一步骤由君主或其代表主持,由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来判断嫌疑人的罪行。
如果嫌疑人被证实有罪,接下来会进入刑罚判定阶段。
刑罚判定阶段由君主或其代表来进行。
在判定刑罚时,君主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何种刑罚。
此外,君主还会考虑犯罪的动机和情节等因素,以及其他相关政治和利益因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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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宜⾅(东周平王),⽴褒姒的⼉⼦伯服为太⼦。
宜⾅的母亲是申侯的⼥⼉,申侯勾结⽝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戎掠⾛,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建⽴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社会的⽡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地、⼈⼝所剩⽆⼏,兵⼒⼤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的命令,天⼦反⽽依附强⼤的诸侯。
有⼀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的。
诸侯召天⼦,⽽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地、⼈⼝,⼀些较⼤的诸侯国,不断进⾏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下移。
周天⼦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维城”的时代已⼀去不复返了,奴⾪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天⼦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诸侯”,出⾃卿⼤夫,甚⾄出现“陪⾂执国命”,卿⼤夫的家⾂把持国政的局⾯。
调整奴⾪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出现了礼的僭越。
本来郊祭是天⼦祭天之礼,是周天⼦的权利,⽽鲁喜公也⽤郊祭之礼。
旅本来是祭⼭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夫季⽒也旅于泰⼭。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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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准绳。
各个国家在治理国家和制定法律方面,都以礼仪与道德行为作为法律的准则。
礼法基于人伦之道,以家族和社会的纪律为核心,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行为。
在实践中,礼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秩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追求社会和谐。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
在这个时期,各国国君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内。
这一过程减少了地方权力和乡村自治的程度,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
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以德治国。
各国国君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安宁,并通过教育和德育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也可以减少犯罪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
在刑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法律责任和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制定刑律分为三种方式:地方法、邦法和令法。
地方法适用于封建时代的土地管理和法律程序,邦法是根据各邦的特有政治、地理和军事情况制定的法律,而令法是各国国君下达的法令和命令。
刑罚包括笞、刖、杖、腰斩、流放等,其严厉程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也包含了一系列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
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关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通常由国君或其委派的官员进行主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立犯罪事实和定罪刑罚。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礼法治国为基础的多样化体系,它强调了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人伦道德和德育,以培养人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进步。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及相应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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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改革土地田亩制度。“开阡陌”,“为田开封 疆”,阡陌是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一顷田的大田界, 也就是说重新设置了田界,目的是明确和保护个人对土 地的占有权。秦律当中亦有“盗徙封”的罪名来惩治私 自移动田界者。
第二,普遍推行县制。在秦献公初步推行的基础上, “集小乡邑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的行政 长官县令、县丞,军事长官县尉皆由国君任免。县级地 方行政机构的正式确立,成为了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 础。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 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 强的目的。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 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 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 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 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 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在孝公的支持下,商鞅的变法得以在重重阻力中推行, 并获得了初步成效,“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对外战争屡屡获胜。
公元前350年,已提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 国的相国兼将军)的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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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是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和刑罚。
一、法律制度1. 十二诸侯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分裂成了七个国家,这七个国家中的六个称为诸侯国,一个是中央王朝。
在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81年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十二诸侯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晋国领导的,晋国通过和其他国家的联盟,达成了一个互相扶持的关系,共同抵御外来侵略。
这个制度有助于保护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有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形势。
2. 户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户籍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中央王朝颁布的,它规定了每个人的身份和居住地。
每个家庭都必须有一个户主,也就是家里最年长的男性。
户籍制度对于管理国家和稳定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 刑法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比较严格,而且刑罚比较具体化。
刑法可以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律法、格、狱。
(1)律法律法是最重要的刑法,也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刑法。
律法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罪名,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律法主要分为十五条,它们是户口篇、刑罚篇、教民篇、指南篇、刑滥篇、狱讼篇、盗窃篇、刺客篇、吏治篇、减罪篇、佚名篇、刁民篇、无罪篇、诬告篇、姦淫篇。
(2)格格是集体治罪的方式,它是由晋国创立的。
格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法,主要针对的是领袖和高官。
格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诛和鞠。
诛是指处死罪犯,鞠是指截肢或打鞭子。
(3)狱狱是指审判罪犯的场所,也是刑罚执行的场所。
狱分为国狱和私狱两种,国狱主要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私狱主要处理普通的刑事案件。
二、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比较具体化,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刑罚。
1. 斩刑斩刑是指砍头处死罪犯。
斩刑是春秋战国时期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2. 浸渍刑浸渍刑是一种比较残酷的刑罚,被执行者必须把身体浸泡在醋中,直到身体被醋溶解为止。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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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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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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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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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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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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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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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据《史记》载, 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 将庞涓一起学兵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 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 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 隐勿见”。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 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据《史 记·孙子吴起列传》)
(三)法律形式
律 令(制、诏) 式 法律问答 廷行事
back
三、 刑事立法
(一)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 刑结合使用。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耻辱刑 (1) 髡 (2)耐 5、迁 6、赀 7、谇(sui) back
政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一的政治体 制。 中央:三公 九卿。 地方:郡、县、乡、亭、里 经济方面: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统一度量衡。 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 为教。 军事方面:驱逐匈奴、修建长城。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二)成文法的公布
1、因成文法的公布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 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 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 开创了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 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审讯后做出判决,并且要向当事人宣读,称 为“读鞫(jü)” 如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可请求再审,称 之为“乞鞫”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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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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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
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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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一些进步。
本文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下春秋战国时期的情况。
一、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礼法制度,一个是刑法制度。
礼法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早的一种体系。
礼法制度以礼为本,以法为辅。
这个时期的礼法内部结构比较复杂,包括天人感应、君臣父子、男女有别、老少有序、尊卑有序等多个方面。
除了这些基本的礼法原则之外,礼法也对经济活动、婚姻家庭、治安纠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刑法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
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和刑律。
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者的实际惩罚行为,比如杀头、断手、流放等。
而刑律则是指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规定,比如盗窃、杀人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相对比较严格,对于一些犯罪行为一般采取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压。
二、司法实践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刑罚和审判两个方面。
刑罚是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个时期,主要的刑罚行为包括杀头、断手、拷打、流放等。
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采用比较严厉的方式进行打压和禁止。
审判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实践。
审判方面主要包括传唤、调查、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时期,一般采用官员审查的方式进行审判,较为公正和严谨。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相对比较严厉和正规。
尽管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比较简单,但是也是未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基础。
同时,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为后来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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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 1、私田增多,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产
生。 2、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 反对者:叔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反对者:孔子
3、楚国作仆区、茆门之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
二、李悝的《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
1、制定的背景
春秋以来,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 级,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的地位,以确立 和巩固封建统治。
2、主要内容
分六篇:《盗》、《贼》、《网》、《捕》、 《杂》、《具》
《晋书·刑法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 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2)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3)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户籍管 理。 (4)行连坐法,奖励告奸。
(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史记》:“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打破原有的贵贱等级之分, 要求重新分配政治经济权利,表现在法律上 即要求“人人平等”。
2、公布成文法 第一: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
第二,法律宣传上,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 知”。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 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 怖。
第三章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铸刑书;《法经》; 商鞅变法 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4.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改革的意义和影 响。 5.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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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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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教学资料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本文将围绕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展开,介绍相关资料和教学内容。
一、背景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历时近550年。
在这个时期,中国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二、春秋法律制度1. 礼法制度春秋时期,礼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
礼法的核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通过礼法的规范和教化来约束人的行为。
2. 家族法律制度家族在春秋时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法律制度成为家族内部调解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的依据。
其中包括家族规范、家族仪式、继承规则等。
3. 刑法制度春秋时期的刑法制度相对简单,主要采用了以身体刑为主的惩罚措施,如殴打、杖责等。
刑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
4. 私法制度春秋时期的私法制度主要涉及财产权、合同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可以说,私法在春秋时期已经开始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战国法律制度1. 法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法家代表人物包括韩非、商鞅等。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集权统治。
2. 刑法变革战国时期,刑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除了对身体刑的使用以外,还开始采用器械刑,如车裂、割鼻等,以及对财产刑的运用。
3. 地方法律制度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也开始制定和执行各自的地方法律制度。
这些地方法律制度因地制宜,有地方特色。
四、教学资料1. 古籍《春秋》、《战国策》、《韩非子》等古籍中都有关于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记载,可以作为教学资料的参考。
2. 研究论文近年来,有关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不断涌现,这些论文可以帮助教师和学生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3. 图书和资料一些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相关图书和资料,如《先秦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等,也是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五、教学内容1. 时间先后顺序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将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段式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其变革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https://img.taocdn.com/s3/m/1aa8aa61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fe.png)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惩治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充满变革与秩序重建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社会秩序逐渐复杂化,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刑罚惩治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的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封建制度的建立。
当时各个国家建立了分封制度,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的稳定。
作为统治者,诸侯们实施着封建法制,力图保持政权的稳定。
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的礼法与刑法上。
二、礼法的作用与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礼法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礼法具有相当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行为规范、礼制仪式、社会规范等。
封建统治者通过施行礼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家族伦理。
诸侯们制定了相应的礼仪制度,以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和社会交往,进而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三、刑法的构建与追求公平在春秋战国时期,刑罚惩治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刑法起到了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防止社会动荡的发生。
不同国家的刑法具有一定差异,但普遍追求刑罚公平与严明。
其中,战国时期最著名的法典是《韩非子》,它成为后世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
《韩非子》提出了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倡导“量刑适罪”,强调严明公正与以案发明的思想。
四、刑罚形式的多样性与刑罚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刑罚形式多样,并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
主要刑罚形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对于重罪犯,如叛国罪、大逆之罪等,则往往会采用残酷的酷刑,如断肢、剁手、剖腹等。
普通的轻罪犯则以笞刑、杖刑、徒刑为主。
总的来说,刑罚追求的是惩罚力度与罪行相匹配的原则。
五、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后来的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韩非子》的法律思想成为了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并且,在刑罚惩治方面,春秋战国的刑法奠定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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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
故宽难。
”这是一种很清醒的认识。
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
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
他主张保留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
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
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
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
大致是鼓励开垦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他人任意侵占。
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
2、邓析制“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
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
《吕氏春秋。
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
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
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
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
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郑国大乱,民日欢哗。
子产患之。
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说苑·指武》、《列子·力命》。
邓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
故称“竹刑”。
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
《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
”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
不过,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
这意味着竹刑经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
3、晋国“铸刑鼎”。
时间在公元前513年,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
皆为晋国大夫。
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赵有《国律》,魏有《魏宪》,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
的晋国传统。
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
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
因为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
这方面文献缺乏,只能存疑。
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
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消刑书。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害怕上面了),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
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
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
“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
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大概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
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
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
这个论述具有相当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
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
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于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
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
”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
哪一种说法正确呢。
我倾向于师古的意见。
理由很简单。
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
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
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因为那个法深不可测,界限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
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
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
“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
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
(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不足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成相》)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
②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政治特点。
1、列国争锋。
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
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
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
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
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
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20多个国家,经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
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
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242年间各种战争448次。
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222次”(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不过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
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孙子兵法、吴子兵法。
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标。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
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
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
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
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
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
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
(《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2、变法更制。
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
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主要角色。
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
在楚国,有吴起变法。
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使私不害公”,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头指向“巨室”。
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
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
楚国原本落后,经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
“南攻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并一度战败魏国,“马饮于大河”。
但吴起的变法遇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
变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
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程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
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
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
3、百家争鸣。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