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城市土地开发贷款运作模式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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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土地集约利用,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国逐步实行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城市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大量的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客观上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信贷投入空间。城市土地开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政府授权或委托、合法的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发放的,用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鉴于城市土地开发贷款一般具有政府背景,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该项业务一经推出备受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目前看土地开发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业务之一。但是, 由于有关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政策、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土地开发贷款业务还面临诸多风险因素,因此需要加以研究和防范。目前,商业银行土地开发贷款作为房地产金融领域的一项新业务,无论在运作模式方面还是在风险防范方面都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在研究土地开发贷款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各类风险因素,从而提出防范土地开发贷款风险的政策建议。

1 我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所谓城市土地储备,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或行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开发整理,并重新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一项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推进城市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落实“经营城市”理念的必然选择。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探索起步阶段。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率先在深圳市和上海市得以实施。1996年9月,深圳市成立土地发展投资公司,后更名为土地投资开发中心,其业务以土地资产经营和土地开发为主;1996年11月,上海市成立土地发展中心,接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该机构列为事业单位编制。接着,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先后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4月,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和规范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实行收购储备制度。以此为依据,各地纷纷成立政府土

商业银行城市土地开发贷款

运作模式及风险分析

□ 刘 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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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储备机构,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成立了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三是土地开发模式多样化阶段。初期,土地储备机构基本上是由纯地方政府出面组建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的委托或授权行使土地收储职能。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推动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土地储备机构经过一段运作之后,在运作主体、运作方式等方面出现新的变化,政府包办土地一级开发的局面逐步被打破,开发主体日趋多样化。一级开发逐步引入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细分,如运作主体由开始纯粹由政府事业单位垄断,向委托国有独资企业、政府与社会企业组建公司,以及社会企业从事专业一级开发等运作主体转变。因此,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逐步形成。

2 城市土地开发贷款运作模式

在城市土地开发业务运行过程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几种模式,总结如下:

(1)政府性质事业法人土地开发融资模式

①借款主体: 由政府成立的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该机构大都隶属于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名称以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分中心为主。多数土地储备机构实行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模式,其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管理模式。该种模式也即传统意义的土地储备模式。该种类型主体在城市土地开发中占主导地位,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市、县已成立该类型土地储备机构。

②资金运作流程: 由财政拨付启动资金,凭借政府信用融资,自行或委托有关企业对收购土地进行开发后,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在出让方式上,该种模式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土地出让收入须全部上缴财政,成本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核定后予以返还。 还贷来源:财政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2)政府性质企业法人土地开发融资模式

①借款主体: 该类型土地开发主体主要是政府下属的企业,包括城建公司、城投公司和国资公司等,企业多数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出资,代政府行使土地储备职能。如天津市的海河建设公司、成都市的兴

东和兴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和上海地产集团等均是该类型土地开发主体。

②资金运作流程: 企业受政府或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或直接经政府授权,负责特定区域的土地开发,将熟地交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经财政核算后再向企业返还成本和部分收益。还贷来源:财政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3)政府与社会企业合作土地开发融资模式

①借款主体: 由政府性企业与社会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受政府(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授权或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特定区域进行开发。

②资金运作流程: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由政府性企业协助项目公司完成拆迁安置等工作,土地开发平整等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土地完成开发后交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出让收入上缴财政,并由财政返还开发成本及部分收益。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约定比例由政府性公司和社会企业分成。还贷来源:财政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和部分收益。

(4)政府委托社会企业从事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模式

①借款主体: 在该种模式下,社会企业受土地中心委托或直接经政府授权,负责特定区域的特定项目进行土地开发。如北京市出台了《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在国内率先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程序、收益回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②资金运作流程:土地开发资金由土地开发企业筹措,土地开发完成后,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市土地交易部门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土地交易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开发成本和约定的投资利润(土地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直接返还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中,扣除上述土地开发成本和约定利润的剩余部分(即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由土地交易部门上缴财政。还款来源:政府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和约定利润。

(5)政府园区土地开发融资模式

①借款主体: 政府园区土地开发机构设置模式体现出政府主导的特征。各类开发区普遍由政府主导运作。从机构设置上来看,绝大部分开发区采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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