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的确定及完善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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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作者:张峥来源:《重庆行政》2021年第03期近年来,违法建筑现象层出不穷,屡拆屡建,逐渐成为国家现代化发展中的“顽疾”。
2019年新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相继出台以整治违法建筑现象,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更是明文规范建筑用地的合理使用。
但在理论层面,关于违法建筑内涵界定及其处理方式仍有待商榷,以通过分析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法律边界,区分与违法建筑类似的概念,再根据不同标准对违法建筑的分类,进而总结出科学合理的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处理建议,从而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筑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一、对违法建筑的界定所谓“界定”,顾名思义,界定由“界”与“定”组合而成,“界”为分界,“定”则为判定。
界定是根据某种特定的条件,对于某种事物的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予以分析定性。
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关键在于解决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问题,然而构成要件可以从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中总结得出,在定义中找到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的表述,便能总结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层面,学界对违法建筑所作诸多定义,经梳理相关文献后总结出构成违法建筑的要素,有学者认为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强制拆除性和审查法定性等法律特征[1],或者提出违法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一是违法建筑必须是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建筑物。
三是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2]在法律层面,我国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文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具体规定,并详细地指出了违法建筑所具备的主要特点是:一是违反土地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所建筑之物;二是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建筑之物。
此外,《民法典》第344条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747287065ce050877321300.png)
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摘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引发的拆迁事件以及由此激化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其中,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涉及群体复杂,时间持续性长,如果处理不妥当,将会对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因此,研究如何规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妥善化解强拆矛盾,使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得以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问题;对策一、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条文分散,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涉及主体过多,其本身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各种利益关系交错。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甚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法律中,法律层面缺乏统一且系统的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规定。
这是我国规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主体太多,导致权力滥用,程序正义难以保障参与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委托街道办事处甚至聘请临时人员参与管理。
加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使得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保障,执法简单粗暴,导致权力滥用。
部分行政机关甚至在出现暴力执法暴力抗法引发流血事件之后,为规避行政处罚,以“临时工作人员”开脱,更容易引起民愤,激化官民矛盾,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增加难度。
(三)具体措施规定模糊,执行滞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散,部分具体法律措施规定模糊,实践中很难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落到实处。
以强制拆除权为例,违法建筑缺乏统一的认定主体和认定标准,该由申请法院执行还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执行没有明确;有无设立催告程序和公告程序没有规定,二者如何衔接尚不明确,催告主体是谁、催告期限限制无从得知;被拆迁人是否被给予了申诉抗辩权以及申诉抗辩的流程等等都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da0b9d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e.png)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第一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村支部书记及村干部对违法建设不重视,甚至未经园区批复私自同意村民自己建房行为。
2、群众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远不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3、村委对违法建设不参与、推诿躲避等现象还存在。
4、村委不及时上报,一经发现乱搭乱建的苗头,如沙石堆放,应及时上报并制止。
工作建议:1、加强宣传。
村干部、村民的法律意识应加强学习。
2、加大违法建设的惩罚和奖励机制。
3、明确村干部的关于违法建设的责任。
第二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4eecb71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be.png)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
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
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
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
胡昌明未予理睬。
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解读《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解读《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e283d99dd88d0d233d46ad5.png)
政策解读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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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涞
最高人民法院近 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 力度 ,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切 实维护
项请 示作出 《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等强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
制拆除 问题的批复 》 ( 以下称 《 批复》 )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 》 ( 以下简称 《 城 乡规划法 》 ) 和
后 ,当事人 在行政机 关决定 的期 限内不履 行义务的 , 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 决定 ,等等 。目前 ,对上
具 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依 照本章规 定强 制执 述问题 的各种规范欠缺 , 操作不统一 , 情况较为复杂 ,
设 、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 ,也是直接实施强制 该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 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作出
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栅 . 关 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 拆除活动 的主体 。
只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才可 以向法院提 出
非诉行政执行 申请。而 《 行政强制法 》 、 《 城 乡规划法 》 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限期拆除 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以下简称 《 城乡 规划
法》 ) 有关规定精神 , 对涉及违 反 《 城 乡规划法 》的违 法建 筑物 、构筑物 、设施 等的强 制拆除 ,法律 已经授
予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权 ,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
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
两种争议 :一种意见认 为是完全授权 ,即只要是 “ 违 作 出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 的主体 ,而 法 的建筑物 、 构筑物 、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行政 对于直接实施强 制拆除活动 的主体 ,须由县级 以上地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2f57d820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28.png)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和建设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些违法建设现象,这些违法建设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还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对于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并寻找解决途径。
一、面临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清晰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往往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不够清晰的情况。
这就给一些建设者留下了可以“灰色地带”进行违法建设的空间,导致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存在。
2.社会影响较大城市违法建设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周边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违法建设,往往会成为城市管理和治理的难点。
3.处理过程复杂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过程往往非常复杂。
一方面,需要对违法建设进行认真的排查和认定,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民众的安置和赔偿问题,这就给强制拆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在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一方面,是因为涉及拆迁的一方对于自己的利益损失比较在意,也有可能因为不满于政府的拆迁处理方式而引发一些抗议和纠纷。
二、解决途径1.健全法律法规为了解决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我们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对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的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违法建设的处罚和拆除程序,以此来增强对违法建设的管控。
2.加强宣传教育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居民和建设者的宣传教育。
特别是对于违法建设的危害性需要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让建设者自觉遵守规定,避免违法建设的发生。
3.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要解决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城市建设的监管力度,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4.合理处理强制拆除过程在进行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需要合理处理相关问题。
一方面是要注重对违法建设相关安置和赔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注重对周边民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
(完整版)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完整版)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5cde4716bceb19e8b8f6ba9c.png)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
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一)处罚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批复》的法理评析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批复》的法理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c349123453610661ed9f421.png)
政 强制法 和城 乡规划法 有关规 定精 神, 对涉 及违 反城 乡规划法 的 权 时 , 应 当申请 法院 执行 , 第4 4 条 属于 一种选 择性 的授 权 , 不是 违法 建筑 物 、 构 筑物 、 设施等 的强制拆 除 , 法 律 已经授予 行政机 关 唯一性 的授 权 。 二、 《 批 复》 与其他 部 门行政 法的规 定相 冲突 根据《 土地 管理法 》 第8 3条 , “ 依照 本法 规定 , 责令 限期 拆除 在 非法 占用 的土地上 新建 的建筑物 和其他 设施 的, 建 设单位 或者
这样 的背 景下 , 《 批复》 作为最 高院应对 当前 矛盾 的一个 举措 正式 向人 民法院起 诉 : 期 满不 起诉 又不 自行拆 除 的, 由作 出处罚 决定
出台 。 然而 , 该《 批 复》 规定 法院 不受理 违法 建筑 的非 诉 强制拆 除
的机关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制执行 , 费用 由违法者 承担 。 ” 从 该条
申请 的做 法 却值 得商榷 。
一
可 以看 出 , 对于 违法 违章 建筑 , 土 地行 政管 理部 门根本 没有 强制
拆 除 的执 行权 力 , 而 必须 申请法 院强 制执 行 , 《 批 复》 的规 定 显然
、
《 批 复》 与行政 诉讼法 、 行 政强 制法相 冲 突
《 行 政 诉讼法 》 第6 6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对 具 没 有兼顾 到 《 土地 管理 法》 的条款 内容 。 体 行政 行 为在 法定 期 间不提 起诉 讼又 不履 行 的 ,行政 机 关可 以 《 城 乡规划 法》( 2 0 0 8 年 1 月实施 ) 第6 4条规 定 : “ 未取 得建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c3c83953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4c.png)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违法建设必须被严格监管和处理。
面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社会稳定和居民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下面就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面临的问题1. 居民抗拆情绪高涨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涉及居民的利益,因此居民抗拆情绪往往会十分高涨。
有些居民甚至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来阻止拆除,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2. 拆迁费用难以协调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时,拆迁费用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有些居民认为拆迁费用不够合理,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原建筑资料不全由于违法建设的特殊性,很多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因此建筑的资料往往不全,这给强制拆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 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完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如何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解决途径1. 加强宣传和引导针对居民抗拆情绪高涨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有效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来化解居民的抗拆情绪。
在拆迁前,可以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活动,向居民解释政策的合理性和拆迁的必要性,让居民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
2. 保障合理的拆迁费用为了避免因拆迁费用问题而引发矛盾,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拆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拆迁前,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确保拆迁费用合理合法。
3. 加强建筑档案管理为了解决原建筑资料不全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建筑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建立健全的建筑档案管理制度,对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进行逐步规范化和规范记录,确保建筑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健全安置机制为了确保拆迁后的居民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政府需要健全安置机制。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确保拆迁后的居民生活得到保障。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e631eb3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80.png)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拆迁。
不过,⼈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依据我国现⾏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为成因。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样。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致可以分为以下⼏类。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使⼟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第七⼗六条和第七⼗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的,国⼟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施⼯或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拆迁律师提醒⼤家,国⼟局没有强拆权,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诉讼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应该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为和⾮法临时建设(建筑)进⾏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和第六⼗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以及⾮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等⾏政处罚。
但当事⼈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
(三)乡、镇⼈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为查处主体。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3fe56fe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b.png)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法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法按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修建物、办法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令适用准绳,如果此前法令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1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方案
![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737503e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eb.png)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导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一些违法建筑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违法建筑不仅危及公共安全,也长期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因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介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相关问题和具体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1. 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未获得相应法定手续和批准,擅自建造或改建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各个领域,有的属于非法占地建设,有的属于违规建造,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
2. 强制拆除的意义(1)维护公共安全:违法建筑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建筑质量不达标、消防通道被堵塞等,严重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规范城市秩序:违法建筑破坏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加剧了城市空间的混乱,影响城市形象和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3)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违法建筑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限制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对城市发展造成障碍。
二、拆除程序与实施1. 拆除程序(1)勘察和鉴定:由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勘察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2)制定拆除方案:根据勘察和鉴定结果,由专业人员制定拆除方案,包括拆除方法、时间、拆除范围等。
(3)公告和告知:公告拆除通知,在适当的媒体上刊登通知,告知相关业主和居民违法建筑的拆除情况和时间。
(4)拆除实施:由专业队伍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作业,确保拆除过程安全、有效。
2. 拆除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1)补偿与安置:对于因拆除违法建筑而受到损失的居民或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与安置。
(2)公共设施完善:拆除违法建筑后,应当积极整治周边环境,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3)宣传与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管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违法建筑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三、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浅谈违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
![浅谈违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2e2085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7.png)
浅谈违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摘要:近年来,伴随我市城市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城区不断向外延伸,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乱搭乱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创卫”工作,同时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为解决违法建设提供了新方法,因此有必要急需对我市现行的违法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强制拆除部门联动1.违法建设的现状及特征1.1 违法建设的现状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而擅自搭建的非法建筑。
我市的违法建设种类复杂,性质各有不同,有自用的、有出租的、有用于生活的住房、有用于生产的厂房、有征地拆迁的过渡房、有为获取征地拆迁费的乱搭乱占房、有新(扩)建的、有改建的。
从城市四区国土分局摸底的情况看,违法建设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分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
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违法建设的数量惊人,并有蔓延趋势。
1.2 违法建设的特征1.2.1 “多”。
违法建设量多面广,特别是具有交通优势的近郊,违法建设占满了村内的空闲地,正在向周边的耕地发展,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到哪里,乱搭乱占现象就会迅速蔓延到哪里。
1.2.2 “快”。
违法建设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在交通方便、建材充足的条件下,往往几天就可以建成,而且建房者大多利用双休、节假日,令职能部门防不胜防。
1.2.3 “乱”。
违法建设是行为人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的,根本不顾规划要求和安全的考虑,加之大量用于出租,造成环境卫生乱,社会治安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2.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与危害2.1 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2.1.1 经济利益的驱动2.1.1.1 房屋出租带来的经济利益。
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城郊结合部的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子未建好,就有人上门来租房,靠近芦淞市场的龙泉村流传一句话,生儿养老,不如建房出租。
强制拆除主体法律规定(3篇)
![强制拆除主体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d033e40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66.png)
第1篇一、引言强制拆除,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强制予以拆除的行为。
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出发,对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主体范围强制拆除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拆除权的行政机关,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
三、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1.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强制拆除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包括:审查强制拆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被拆除物的合法性、审查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等。
2. 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决定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强制拆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强制拆除的时间和地点;(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 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执行回告强制拆除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执行回告书,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的结果。
四、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阻碍强制拆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e0a58def524ccbff121848f.png)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巩固清理整治私搭乱建成果,建立拆违工作长效机制,使预防和清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主体合法、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二、执法主体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园区有国土资源分局,可对园区内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这里的市、县政府包括县级市,但不含市辖区的区政府,而园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
园区综合执法局若取得执法主体资格,需要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但目前的情况是,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丹委办发[2012]9号文件,并入市住建委并将原行使的规划方面的职能划给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后,并未向省政府履行申报程序,严格地说,市综合执法局应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园区的城市管理体制与丹东市的城市管理体制相同,市综合执法局未申报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综合执法局也无法以市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市住建委已经明确,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分局没有规划方面的职能。
三、查处违章建筑可采取的措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等,对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已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法的权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
![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https://img.taocdn.com/s3/m/f5ad13d7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4.png)
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行政强制拆除是政府机关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主体的身份。
主体的判定是行政强制拆除实施的前提。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包括违法建设者、承租人和使用单位。
1. 违法建设者违法建设者是指在未经政府批准、未取得相应的审批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或擅自进行建设的个人或组织。
这类主体虽然在建设过程中成为了不法之徒,但是同样需要受到惩处。
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通过租赁合法土地、房产或建筑物,从而获取使用权的人员或组织。
这类人在合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下,享有一定的土地或房产使用权,但是如果他们违反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即进行了不得不的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那么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拆除的措施。
3.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指那些通过购买或承租土地、房产或建筑物,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或居住的单位。
这类人在进行经营或居住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果他们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那么同样要受到政府的行政强制拆除。
二、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1. 违法行为的认定首先,在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需要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这个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核。
2. 法律依据的考虑在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需要收集相关法律依据,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筑法等,查明拆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权利的归属在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时,需要考虑权利的归属。
对于违法建设者而言,他们并没有得到国家或民间的合法权利,因此不和承租人、使用单位一样享有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拆除的行动。
而对于承租人和使用单位这类主体,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或房产权利,因此在进行拆除时需要仔细考虑权利的归属问题。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53f7a85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db.png)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一、认定主体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通常被赋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作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然而,对于特定类型的违法建筑,可能需要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违法建筑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认定过程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同时,认定结果应当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认定依据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具体来说,这些依据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各省市的《城乡规划条例》等。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也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
四、认定程序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执行。
首先,城管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嫌违法的建筑进行立案。
随后,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经过审查后,如果确认为违法建筑,则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处罚决定应当得到执行。
五、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是否违反了城乡规划;其次,建筑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再次,建筑是否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最后,建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违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可能面临罚款、拆除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违法建筑的建造者、使用者等责任人,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和乡村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意见相抵触。
八、解释权本意见由国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请及时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咨询或反映情况。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4790de3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f0.png)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工作随笔】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都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一、困境:拆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拆违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行政机关拆违执法的规范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职权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律规范明确授权,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超越职权、不作为等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此时,如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决定书》,显然超越职权。
(二)认定事实问题1.搭建主体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调查审查的职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而违法建(构)筑物搭建主体的认定是拆违执法中首要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如土地已流转,承租人擅自搭建违法建(构)筑物,此时,如果仅因农户是原土地使用权人而认定其为行政相对人,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2.搭建面积记载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认定的事实必须与事实证据一致,否则极易引发行政争议。
如拆违实践中,行政机关会进行现场检查,丈量面积,相关文书的面积应与丈量的面积,也就是现场检查笔录中附图的面积相一致,行政机关的勘丈面积与建筑实际面积可能因人工丈量存在些许误差,但是应避免附图面积长宽高的计算错误导致文书中面积错误。
(三)执法程序问题1.违法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它对实现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遵守程序性规范将不利于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b1c63f65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3.png)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凸显。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环境,更是对城市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严重挑战。
面对这一问题,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但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1. 拆除流程繁琐城市违法建设的拆除过程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公示、协商等环节。
这些环节耗费时间长,也增加了拆除成本。
2. 产权纠纷由于违法建设往往存在产权不明晰、多元化、纠纷复杂的情况,强制拆除容易导致产权纠纷,让相关方反感。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常会引发相关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4. 法律支持不足在一些地方,法律对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不完善,给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
5. 人情因素在一些拆迁工作中,由于相关当事人长期居住或经营,与当地居民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时面临压力,难以决断。
6. 成本问题城市违法建设的地理位置复杂,拆除成本较高,政府部门往往缺乏足够财力进行拆除,甚至会给相关企业、个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以上问题是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城市治理,也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引导,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解决途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要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范围。
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加强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对拆迁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公平、非法的行为,同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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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的确定及完善
作者:吴锡钧
人民法院接到了土地、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申请,请求法院对非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既是裁判者、又是实施者,明显不当。
自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效开始起,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的确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的主体不是法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经过了多年易稿修改、审议,于2011年6月30日终获通过。
可见国家对把握行政机关权力的尺度相当慎重,对每一次的审议、修改都是非常慎重的。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也即《强制执行法》第44条,这一修改将强制拆违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是因为法院是很多老百姓面对社会不公时最后一道防线,将法院推到第一线上,如果不慎做出错误的审判结果,
那么老百姓将对此失去信任,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因此,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是结合实际的。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为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应理解为:1、该法所说的“强制拆除”应为不同于征收拆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讲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准建证、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的一种或几种,以及擅自建筑建筑物;3、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拆前,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4、经过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以使用强制拆除的手段直接予以拆除,这里使用“可以”而不是“应当”,可能考虑到“强拆”在当今中国追求“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对违法建筑硬性规定一律采取拆除措施则脱离实际、也无必要,法院也被排除在拆违的实施者之外。
规定强拆违建法院被排除在拆违实施者之外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规定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权。
所以,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
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
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者为新法,后者为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此,国土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不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同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时进行修改。
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优势
基层法院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
在当今和谐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环境中,执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这个大环境中尤为艰难。
在我国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
制止和拆除违建本身即是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的份内职责,在行政强制法实行以前,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由法院执行。
而现实情况是,违建的责任管理机关无拆违压力,大不了走走程序、下发处罚决定,转到法院后由法院解决。
由于上述原因,违建开始动工、打地基、砌墙时,管理机关制止不力或碍于情面不管不问,或收些罚款,坐等非法建筑一层层盖起来,浇灌成型,执法成本、拆除难度陡然加大后再移送法院。
此类案件申请到法院后难以执行,法院面临的困难重重。
恕直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沿用老路,则仅大量的拆违案件就可将法院压垮。
立法的修改,可能考虑到这个问题,增加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和责,从源头上制止小产权等违法建筑的泛滥。
三、完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
(一)依法定程序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强制拆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如何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结合履行显得尢为必要。
因此,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实体上,要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
的行政处理决定;在程序上,一是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四是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五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六是县政府作出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县法制办应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
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在组织实施前,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应制定管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将损害和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要确保人身安全,强制拆除前应向当事人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动员当事人配合拆除工作。
如当事人确有过激行为,阻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