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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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包师发[2016]79号

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包师发[2016]79号

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包师发〔2016〕79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包头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包头师范学院学籍。

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未按规定缴费者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陆“包头师范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复查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新生因参军、患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一年,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于退伍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及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8月修订)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以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年7月份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

《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
我校2015年录取的王意华等3位同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因故无法入学,申请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其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起止时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满必须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申请表》可从成教学院网站下载),经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逾期未办理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学校编号
层次
专业
1
1535010311100062
王意华
2016712074
专升本
中药学
2
1535050211100051
卓春燕
2016712635
专升本
中药学
3
1535050211100053
张志谣
2016712637
专升本
中药学
特此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2017年4月20日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7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不一致者,不准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一经查实属有弄虚作假及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经入校体检复查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及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间,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指定地点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

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某学院章程》,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部长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尚能在校学习但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模板】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模板】

**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办〔2016〕53号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校成人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学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条学生因故无法在录取当年参加学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继续保留1年,但不得超过2年。

应征入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起,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

逾期2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

如2010年入学的新生班级,定称为“2010级”。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旷课达某门课程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百分制登记。

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作业等),按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30%、综合考评10%,或期末考试成绩90%、综合考评10%,记入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条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时也作为1门课程记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琼教规〔202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解读文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规〔2021〕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7年3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琼教基〔2017〕30号)进行了修订,重点对学生转学、学籍新建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教育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你们做好修订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

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四章转??学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六章留级、跳级与退学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根据《____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____〕____号)和____省教育厅《____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____》(湘教通[____]____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籍与注册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不招收复读生、寄读生或借读生。

新生注册时上报至省里的学生信息,除了家庭住址一项外,包括姓名在内的其他信息均不能修改。

各年级各班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到班学习。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原在籍学生在年级报到注册时间,其后(注册登记表上交教务科),各年级各班不得再接收未注册学生,因故迟到入学的学生须先到教务科注册、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到班学习,否则将引起学籍遗漏,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二、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就读,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再凭校长审批手续和“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到教务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在原高中学校领取,并按规定加盖原高中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入学前还须将下列材料转入我校:(1)电子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敦促原就读学校由网上转入我校),(2)纸质学籍档案,(3)团员档案。

学校教务科没有收到“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生不能入学。

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三、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学生,需及时到我校教务科领取“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转出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在开学一周后,学校将作自动退学上报,一个月后取消学籍,不再办理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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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 休学一般以1个学期或者1个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2. 一般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经济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3. 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4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4. 申请创业休学的,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

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 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5.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个人申请休学者。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原享受的定期贷款、补助等停发;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学习成绩无效;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第三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并办理学分置换手续。

4.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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