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使用,促进资产评估准则的理解和执行,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研究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现予印发。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11月25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目录(按汉语拼音字母排序)1.成本法2.重置成本3.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4.法定资产评估业务5.复原重置成本6.改变用途假设7.更新重置成本8.工作底稿9.功能性贬值 10.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11.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2.股利折现法13.股权自由现金流 14.基准地价修正法 15.继续使用假设 16.假设开发法 17.价值比率 18.价值类型 19.交易案例比较法 20.节省许可费折现法 21.经济性贬值 22.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23.类似房地产 24.类似无形资产 25.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26.评估对象 27.评估范围 28.评估基准日 29.评估假设 30.评估结论 31.评估目的 32.评估依据 33.企业整体价值 34.权属瑕疵 35.上市公司比较法 36.设定产权 37.实体性贬值 38.实物期权评估 39.市场法40.市场价值 41.收益法 42.委托人 43.无形资产组合 44.现金流量折现法 45.现有用途假设 46.移地使用假设 47.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48.原地使用假设 49.增量收益折现法 50.折现率 51.职业道德 52.专业能力 53.资产基础法 54.资产评估 55.资产评估报告 56.资产评估报告日 57.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58.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9.资产评估程序 60.资产评估档案 61.资产评估方法 62.资产评估机构 6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64.资产评估师 6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6.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68.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6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70.资产评估准则 71.资产组合 72.最优利用方式1.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办法》的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于2006年5月至2006年底,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手续,现就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将辖区内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照片标准为1寸免冠蓝底近照,不得有印记),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统一粘贴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上,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办理完毕的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放至各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具体换发证书手续。
四、地方协会在发放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新版证书上加盖符合《办法》规定的本人标准印鉴后方可领取。
五、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应当收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新版证书逐一核对后,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登载的有效后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收存老版证书,发放新版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老版证书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六、老版证书遗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地方协会加盖公章后作为换证凭证。
七、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证书时,应当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核对本人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录入错误或是本人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备案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办理相应更正或变更手续。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7]10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7]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中评协)研究制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办法”已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办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就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培训和宣传,确保每个评估机构了解此项工作的内容。
二、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整理2007年已经完成的资产评估业务信息。
在接到启用“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的通知后,按照软件操作指南,将2007年完成的资产评估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
三、不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报备准备,自2008年1月1日起,将2008年完成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
四、“办法”的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中评协注册监管部。
联系人:杨晓梅电话:************电子信箱:**************.cn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中评协[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使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健康发展,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树立资产评估机构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理念,也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准确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合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依据,通过构建一套以质量评价为主线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从而促进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健全诚信体系,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采用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和单项指标排名两种方法相互配合的信息披露方式。
综合评级全面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以质量为主线的总体执业状况和执业能力。
单项指标排名反映资产评估机构的某项指标的客观情况及在行业中的位置。
《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馈。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二○○七年七月十三日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分两个部分,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业务收入、评估师数量等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进行级别评价,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上述相关单项指标直接进行评分排名,并分别予以公布。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24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予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该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和提升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起首,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是针对当前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提出的。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中分外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来往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进步和规模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出来。
其中,报告的编码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的评估机构在编码上存在差异,导致了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暂行方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现评估报告的编码统一,提高行业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其次,这项暂行方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的管理要求。
依据规定,报告编码应当以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形式呈现,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可查询性。
报告编码的设置应当包括评估机构代码、业务年度、评估对象代码和次序号等因素。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了编码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了编码的使用和管理流程。
评估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编码管理制度,对每份报告进行编码,并按照要求进行存档和管理。
这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也便利了相关部门和来往主体查询和查验。
再次,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化水平。
报告编码的统一管理是资产评估行业进步的一项基础工作。
通过统一的编码标准,可以提高评估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便利用户进行查询和比较分析。
编码管理的规范化,也将增进评估机构科学化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评估师的专业素养,推动行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进步服务。
最后,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将提升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
作为专业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动行业的规范进步和提升。
通过发布这项暂行方法,协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和引导,为评估行业的健康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06.18•【文号】中评协〔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政策安排(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
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于7月3日上线。
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
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
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
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
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
2016新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
2016新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2016新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带来的2016新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准确性。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息进步,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对现行准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修订准则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科学性,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新准则对报告编制的主要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项目背景、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方面的说明,增加了对参考文件和披露要求的规定,明确了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修订的准则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控制要求。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和责任,加强对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对报告编制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修订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情形。
对于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资产评估,准则提供了相应的要求和指导,使得评估报告更加符合实际应用需要。
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必要的报告诠释和帮助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中评协表示,修订准则的发布是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也是中评协乐观适应市场需求、推动行业自律的详尽举措。
中评协将继续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经济社会进步提供更加可靠的评估服务。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来说,修订准则要求他们深度进修新的要求和规定,并准时应用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
只有不息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自己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客户,为经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中评协发布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是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指导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中国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修订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查和判断工具,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和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报告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专业性不强、内容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等,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评协组织了多方专家和从业人员,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外资产评估的最新经验和技术要求,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可读性和实用性,对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估,并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和结论展开详尽阐述,为用户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修订内容及亮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修订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评估对象的描述和评估方法、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评估分析及报告格式等。
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值得注意的亮点包括:1.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来源可靠,调查研究全面,结论客观准确,并对评估过程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科学解释。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提高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提升评估报告的可读性修订通知对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的编写要求、图表和数据的展示方式等。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
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3.11.23
•【文号】中评协〔2023〕21号
•【施行日期】2023.11.23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202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23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6]97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6〕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谈话对象)当面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3.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拟制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19条,在现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基础上,结合联合监管要求,同时兼顾报告防伪等需求进行拟制。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内容(附件1、2、3)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统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
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来渊电话:010—88339674邮箱:***************.cn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备案信息表3.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库表4.意见反馈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3月12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
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的有关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开展了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5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以及《关于上报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5〕36号),现将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1)、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2)、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总部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3)及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全部业务收入(含关联业务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4)予以公示。
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有关情况的说明(附件5)一并附后。
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请在2015年8月16日17:00前提出。
可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映情况。
反映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并签字,同时注明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便于进一步核实情况。
联系人:李晶李偲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中商大厦16层邮编:10004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相关附件•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附件12015年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名单2.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2014年中评协第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仅考虑机构2014年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
附件22015年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前百家机构名单备注: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以公示日资产评估行业注册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准;2.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2014年中评协第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仅考虑机构2014年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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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4日
——结束——。
中评协关于印发《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20〕30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11月25日附件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并购,是企业合并和收购的简称。
合并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股份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是指并购标的资产在明确的并购双方基于特定目的、考虑协同效应和投资回报水平的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估算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协同效应,是指外部协同效应,具体是指在企业并购中,由并购双方基于特定并购目的、就并购标的资产实施并购并进行整合产生的、超过或者低于并购整合前并购标的资产独立运营的经济效益。
本指导意见将协同效应分为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其他协同效应四类。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4.01.12
•【文号】中评协〔2023〕1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的通知
中评协〔2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水平,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建设,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
2.《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技术标准》起草专家组成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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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
知
【标 签】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
【颁布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文 号】中评协[2016]7号
【发文日期】2016-02-03
【实施时间】2016-0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机构管理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2016年2月3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 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 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 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
前100家平均值。
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 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
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 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
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
执业质量指标得
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 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
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
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
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 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
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