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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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目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占据极大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务发明相关制度,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归属,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概况1984年,我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将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三大内容定义为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根据实际国情,法律针对所有制不同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权进行持有;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由企业所有。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后,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去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负有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义务。

但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更具有精神慰藉的意义,与现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物质报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2000年专利法与2008年专利法2000年与2008年专利法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仍按照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来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权利归属方面,前者与后者基于国情改变,不再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单位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方面,前者与后者专利法的规定与前述专利法的规定有所变动,采取奖励与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此外,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参考专利的推广应用范围、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对象和范围3.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正文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领域内,针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种激励和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 18 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逐渐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作为科技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对象和范围职务发明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对象和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内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这些组织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职务活动的人员。

具体涵盖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其他需要鼓励创新和发明的行业和领域。

3.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务发明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所在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2)职务发明的奖励: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职务晋升、津贴等待遇。

(3)职务发明的成果转化:所在单位有责任积极推动职务发明的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合作开发、自行实施等方式。

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性:通过赋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权益和奖励,激发其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保障性:明确职务发明权的归属和成果转化的责任,保障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性:兼顾单位和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公平分配。

4.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激励和保障职务发明创造,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展望五、如何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创新者,旨在保护和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和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权的归属一般为单位,同时,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1.促进技术创新:职务发明制度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提高企事业单位竞争力:通过职务发明制度,企事业单位可以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3.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成果被非法利用。

4.激发员工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得到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单位对发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3.单位与发明人签订职务发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专利授权后,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如下:1.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认识不够到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影响企事业单位投入创新的热情。

为优化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认识。

2.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积极性。

3.降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1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提出新的发明、设计或改进现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浪潮的兴起,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提出的发明、设计或技术改进给予奖励和保护,激发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职务发明奖励、专利申请资助、技术成果转化等。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尝试,有利于形成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科技进步。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职务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增加公共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1.优势:(1) 激发创新意识:职务发明制度能够调动公职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 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归属,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防止成果被侵权。

(3) 促进技术转化: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2.问题:(1) 监管难度: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公职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管,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2) 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职务原因,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导致职务发明制度资源分配不均。

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在引进职务发明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实施路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力度,完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机制。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因此文章从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概述入手,首先论述了我国对职务发明的认定,接着论述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在世界上的两种不同的解决模式,进而阐述我国所适用的模式,即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并在最后简述了我国的非职务发明制度,以期达到从反面更深一步理解的目的。

希望通过此番论述,充分理解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目的,贯彻其精神,从而减少单位与职工间由此而引发的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形成良好的科技发明氛围,使国家的科技事业得以繁荣发展。

关键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科技研发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职务发明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在日本,职务发明占整个发明专利申请量的97%(2002年)。

(1)由此可见职务发明制度举足轻重。

所谓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由此可见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下面本人就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概述世界发展进入到近代,由于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导致研究开发成本也相应地增长,不少先进的技术开发耗资巨大,仅凭个人的财力已无法承担。

于是人们开始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技术开发。

为了筹集经费,科研人员不得不寻求来自某些单位的财力和物力的资助,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其权利显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完全由发明者自己支配;开发集体或资助单位将享有应得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2.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3.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4.职务发明制度的改革建议与未来发展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上,员工因履行职务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于雇主单位的一种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对于激发员工创新意识、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 19 世纪的英国,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引入职务发明制度,并在《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目前,职务发明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普遍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归属不明确、员工权益保障不足、企业滥用职务发明制度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职务发明制度的正常运行,制约了员工创新积极性。

四、职务发明制度的改革建议与未来发展针对现有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1.明确权利归属,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对于职务发明,应当明确其权利归属于雇主单位,但同时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合理报酬、署名权等。

2.建立健全职务发明激励机制。

企业应制定职务发明奖励政策,激发员工创新积极性。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职务发明的扶持力度,提高职务发明的质量和数量。

3.规范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管,防止企业滥用职务发明制度,损害员工权益。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对侵犯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职务发明制度作为激励员工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改革。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职务发明成为了科技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职务发明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包括技术发明、技术改进和科研成果等。

为了激发创新热情,合理调动人才积极性,许多组织机构和企业都制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一种对职务发明者给予奖励的制度,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该制度的设立能够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它能够增强员工的创新动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立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促使他们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其次,该制度能够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通过给予职务发明者一定的奖励,可以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将科研成果更好地应用于生产实践中。

最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还能够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职务发明中,往往存在多个参与者,包括发明者、雇主和其他合作伙伴等。

因此,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以及各方的权益分配。

其次,如何公正地评估职务发明的贡献也是一个难题。

对于职务发明的重要性和贡献的评估需要客观、公正的标准,并且需要考虑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进。

首先,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职务发明评估体系,以确保职务发明的贡献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和公正奖励。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和奖励机制,为职务发明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激励。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设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并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2.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3.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4.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背景下,为了激励和保护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务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对于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 19 世纪的欧洲,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始于 1985 年,历经多次修订,目前已逐渐完善。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职务发明的申请:职务发明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职务发明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职务发明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3.职务发明的授权:符合授权条件的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

4.职务发明权益的分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国家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随着科技创新的日益重要,职务发明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职务发明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权益分配不均、审查效率低下等问题。

目录(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点4.职务发明制度的缺点5.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现状正文(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雇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雇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雇员在执行雇主交付的任务时,可能涉及到发明创造,因此需要明确权益归属以避免纠纷。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在实施职务发明制度的过程中,雇主需要与雇员签订合同,明确职务发明的具体权益归属。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1.职务发明的概念2.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1.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2.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3.职务发明的保护措施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2.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新意识3.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进1.现存问题与挑战2.制度改进的方向与建议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员工在工作中进行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是以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这意味着,职务发明成果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成果。

同时,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制度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创新精神,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技术成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最后,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增强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综合实力。

然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奖励与报酬机制不完善,发明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进:一是完善奖励与报酬制度,确保发明人得到应有的回报;二是加强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职务发明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总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职务发明制度持续优化—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八)

推动职务发明制度持续优化—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八)

推动职务发明制度持续优化—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八)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职务发明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此,《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一、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和现状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职务范围内独立完成的与工作相关的技术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利应当属于企业或单位,而不属于个人。

职务发明制度有利于鼓励企业员工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同时,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和优化也是提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难以认定、分配不合理、缺少激励机制等问题,导致职务创新活动的发展受到阻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提高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新质量,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职务发明制度优化的措施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优化职务发明制度的政策和措施,包括:1.明确职务创新产权的界定在职务创新的专利制度中,产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若干意见》规定,职务创新产权属于单位,单位享有该专利的权利。

此外,《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将其扩展到了传统文化领域,强调了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建立职务创新成果使用和收益分配机制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若干意见》建议,职务创新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应该兼顾职务人员和单位的利益,让职务人员得到合理的回报,并激励更多的人参与职务创新活动。

3.加强职务创新成果的评估和审批为了保证职务创新的创新质量和市场效益,《若干意见》还提出了加强职务创新成果的评估和审批的政策。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崔良华(1984—),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 左右,国外则高达90% 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10%,而发达国家可达50%以上。

[1]职务发明的创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一、职务发明的概述一般而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以将发明创造分为三大类,即:职务发明创造、自由发明创造和从属发明创造。

在西方国家,“职务发明"一般也被称为“雇员发明”,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其作为雇员的职责中完成发明创造的。

我国《专利法》中称这类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一样。

《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德国《雇员发明法》第4条规定,如果发明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做出的,源于私人企业或者公共机构雇员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本质上基于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经验或活动,就属于职务发明,雇员的其他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向雇主汇报的义务。

也有部分国家并没有对职务发明作出特别规定,如美国。

《美国专利法》只是沿用了一般发明的有关规定,在其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在美国专利申请都要由实际发明人来提出。

《2024年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研究》范文

《2024年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研究》范文

《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法律构造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要,职务发明的权益问题逐渐成为法律研究的热点。

职务发明,即由单位员工或科研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对于保障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职务发明的定义与特点职务发明是指由单位员工或科研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特点在于其创造性成果与职务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且通常是在单位提供的资源、设施及资金支持下完成的。

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

虽然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长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措施。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的纠纷频发。

例如,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对于发明创造的归属权存在争议,或者单位在未经发明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转让或处置职务发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四、职务发明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构造分析(一)权利归属的明确化为了保障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首先需要明确权利归属。

即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属于单位还是个人,或者是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需要明确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

(二)权利义务的平衡化在明确权利归属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面要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其进行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单位的利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平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保护措施的完善化为了保护职务发明的长期使用权,需要完善保护措施。

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3篇)

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工作中,许多员工通过不懈努力,发明出具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然而,在享受创新带来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工作中的发明法律规定,以确保创新成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作发明的基本概念1. 工作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非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之外,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工作发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职务发明:单位对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单位在获得专利权后,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并可以约定实施专利的收益分配。

(2)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单位不得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职务作品: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

单位应尊重作者的权利,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非职务作品:作者对其完成的非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单位不得干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技术合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技术合作合同: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竞业限制: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工作发明权益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发明”这两个字,可一说到“职务发明”,可能大家就有点迷糊了,心里琢磨,职务发明到底是啥呀?简单说,职务发明就是指你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需要或者你和公司、单位之间的某种协议,所产生的发明成果。

这种发明,不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私有物品,更多的是属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司,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你看,这就像咱们上班的时候,工作努力,结果发现自己无意间写出了个特别牛的程序,或者设计了个新型机器,这时候是不是感觉既开心又郁闷呢?因为你这“成果”,好像不完全是你的,得看你是咋个工作背景了。

说到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这就像给自己画了个框子,要弄清楚到底哪些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

所以,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了解。

首先得看你做这项发明的背景条件,也就是你是在哪个岗位上工作?如果你是在一个科技公司工作,那么你发明个啥东西,单位很可能就能认定这是职务发明了。

换句话说,你是在为单位工作,是单位的资源和环境催生了你的发明,那么这项发明的成果自然就和单位有着深厚的关系。

如果你自己是个发明狂魔,平时就喜欢在家搞一些奇奇怪怪的小发明,那就完全是你的个人发明了,不用交给单位。

像这样的情况,单位肯定说不上什么话。

再来看看发明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如果你是在完成单位指派的任务,做出了技术上的突破,那很显然,你的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了。

比如说,你在公司研发部工作,负责开发某款新产品,结果在研发过程中突发奇想,发明了一个新的技术或者解决了一个技术难题,那这时候你肯定得交给单位,单位有权利对这项发明进行相关的专利申请,甚至能根据发明的价值进行分配奖金等奖励。

如果你在个人时间里,自己摸索出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那跟单位无关,归你自己享有所有权。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那如果单位并没有给我专门安排发明的任务,而我自己在工作中无意中发明了某项东西怎么办?”这个问题嘛,说起来就有点儿复杂了。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一、引言职务发明制度对于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通过保障和促进职务发明的有效进行,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发明的创新活力与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

如对于职务发明的定义、权属划分、利益分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矛盾。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在职务发明方面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如专利奖励、税收优惠等,但这些措施的力度和覆盖面还有待提高。

同时,对于职务发明的创新人才,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和评价机制,难以激发其创新积极性。

(三)管理体制不顺畅职务发明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畅,导致职责不明确、沟通不畅、协调困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职务发明的研发、保护和推广。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职务发明的定义和权属划分。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和权属关系,减少争议和矛盾。

2.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积极性。

(二)加强激励机制建设1. 提高奖励力度。

加大专利奖励等激励措施的力度,提高职务发明人的待遇和地位。

2. 建立多元化激励机制。

除了物质奖励外,还应注重精神激励、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3. 完善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职务发明的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激励机制的实施提供依据。

(三)优化管理体制1. 明确职责和分工。

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顺畅的管理体制。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建的专利发明,其创造力和创新性是在其职务职责范围内产生的。

职务发明制度是保护员工权益和促进创新的重要制度,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确保了员工创造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于单位,但是员工仍然在奖励方面享有权益,单位需要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样一来,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创新,促进科技发展。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创新成果流失的情况。

在企业中,员工往往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如果没有职务发明制度保护,员工可能将这些发明外流,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丧失。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企业拥有并有效管理这些创新成果,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三,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提高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

当员工产生创新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奖励或报酬,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热情。

与此同时,职务发明制度也鼓励企业提供持续的研发投入,以支持员工的创新工作。

这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职务发明权益分配不够灵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产权归属于单位,员工只能享有奖励或报酬。

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限制员工的发明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问题。

一些企业对于职务发明的管理和激励制度不够完善,对员工的创新成果没有及时的认可和奖励。

这导致了员工的创新动力下降,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和不足,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法律规定,给予员工更大的发明权益。

这样员工更愿意积极投入到创新工作,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创新成果。

其次,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和科研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制定员工创新成果的激励政策,包括奖金、晋升、股权等激励措施。

同时,加强对职务发明的管理,建立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机制,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及时认可和有效管理。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一、什么是职务发明?听到“职务发明”这个词,大家是不是都有点懵?其实啊,简单说就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务知识和资源,发明的那些东西。

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做研发的工作,平时就是写写代码、做做设计,突然有一天你灵感一闪,搞出了个新玩意。

这时候,这个新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理论上,它不是完全属于你个人,而是归公司所有。

是不是有点像咱们平时讲的“老板的财产”?这也不是单纯的公司占便宜。

公司的资源都在公司那,设备也好,资金也好,技术支持也好。

你如果在公司工作的环境下搞出来了一个新东西,理应属于公司。

这就像你租房子住,房东的房子里装修了一下,结果做的事还是得归房东。

职务发明有点类似,就是这项发明是因为你在职务中得到了某些支持和条件,才完成的。

二、职务发明有啥特点?职务发明的“职务”二字就说明了它有个特定的范畴。

它不是你随便在外面做个小发明就能算的。

比如,你在下班时间发明了一款自动洗袜子机,完全是自己在家琢磨出来的,这可就不算职务发明。

而如果你是在公司,利用公司给你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源做的发明,那它就是职务发明了。

这也能看出,职务发明跟个人发明可不是一码事,分得清楚呢!再说,职务发明一般是和公司的业务相关的。

你不可能在一个餐饮公司里发明了个飞行汽车,然后还说是职务发明。

那不现实吧?职务发明得符合行业需求,能给公司带来实际价值。

如果你发明的东西跟公司经营没有关系,那它也不能算职务发明。

所以,职务发明是紧密联系到你所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的。

然后呢,职务发明的“成果归属”也有讲究。

发明出来的东西,理论上是属于单位的,但单位不一定“霸占”这个发明。

你作为发明人,还是有权利得到相应的报酬或奖励。

这也不是单纯的“公司收了钱,员工啥也没”那种情况。

它更多的是一种“公平交换”,单位为你提供了资源,结果你拿到了回报,发明的收益也是要按合同或规定来分的。

三、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职务发明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家也不用担心自己突然发明了个啥会被“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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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 左右,国外则高达90% 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10%,而发达国家可达50%以上。

[1]职务发明的创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一、职务发明的概述一般而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以将发明创造分为三大类,即:职务发明创造、自由发明创造和从属发明创造。

在西方国家,“职务发明”一般也被称为“雇员发明”,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其作为雇员的职责中完成发明创造的。

我国《专利法》中称这类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一样。

《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德国《雇员发明法》第4条规定,如果发明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做出的,源于私人企业或者公共机构雇员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本质上基于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经验或活动,就属于职务发明,雇员的其他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向雇主汇报的义务。

也有部分国家并没有对职务发明作出特别规定,如美国。

《美国专利法》只是沿用了一般发明的有关规定,在其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

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在美国专利申请都要由实际发明人来提出。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发明,发明人始终为发明权人。

二、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合同法》当中,我国的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和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有上述规定可知,我国职务发明有如下特征:(1)职务发明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原则上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约定。

(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这是现行立法中认定职务发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发明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达到了“主要利用”的程度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在现行相关立法中没有对“主要利用”作出详细解释,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但由于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不可穷尽性,对于什么样的利用才是“主要利用”,法律是不可能给以穷尽列举的。

按照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判定,往往会遇到举证难和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就使得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易就相关的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产生纠纷。

由于权威性规定的缺失,此类纠纷一般难以通过协商解决,只能诉至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将会做出不同的判断,不利于司法统一。

2.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的规定存在缺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对《专利法》第6条中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解释的第3款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时间上,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出的;二是在内容上,该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

该规定在时间方面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出的,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将轻易的规避了这条规定。

此规定导致的后果不仅是延迟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而且增加了专利权属判断的复杂性,专利权属会因此长期处于不稳定性状态,不利于其实施。

同时,在现实中,发明人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专利法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规定,即当发明人有转职的情况发生,其发明内容属于履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了多个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时,该发明归属易产生争议。

例如:某人在一年内,先后服务了甲、乙、丙三家单位,在丙单位做出了与甲、乙两单位职务均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这种情况下,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的。

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分类不尽合理我国专利法一直以来采用的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立法式,然而非黑即白的分类不一定合理,在黑白之间可能存在这一片灰色区域,发明创造有时并不是就能简单地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我国现行《专利法》允许多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就一向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在法律规范上并没有规定共同申请人所应当具备的自然条件。

故在逻辑上存在这样的可能:职务发明人和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就一项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发明创造很难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来概括。

同时,在实践中,这种“二分法”的规定已经遇到了严峻挑战,在我国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单位将有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束之高阁。

科研人员虽然了解发明的价值,却无权实施职务发明的成果;当发明人想对原有技术进行改进时,也往往因没有单位的许可而无法进行。

通常情况下,围绕这项技术进行的创新活动就此嘎然而止,发明创造活动失去了延续性和持久性。

[3]四、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法分析1.日本根据日本现行专利法第 35条规定,职工得到有关自己发明的专利权以后, 单位当然能自动地得到有关该专利权的使用许可权。

单位也可以和职工预先签定合同或者服务规则而继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者独占的实施权。

[4]2.德国《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雇员的执行单位任务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雇主享有非专有的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

同时,《德国雇员发明法》确认在雇员发明中, 雇员是原始的拥有者, 虽然该法保证雇主可以合法取得雇员发明的财产权利, 但是它必须支付足够的补偿金。

[5]3.英国英国《专利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雇主对雇员的职务发明享有原始权利:①该发明是在雇员履行其职务时或履行其特定职责时做出的,并且该发明是在雇员履行其职务或履行其特定职责时可以合理地预见的;②由于雇员职责的性质所决定其有特殊的义务去增进雇主事业的利益时。

[6]4.法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611- 7条规定:“发明人是雇员的,除有更有利于该雇员的约定, 取得工业产权证书的权利依下列规定确定: ……雇员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或在企业经营领域内,或因了解或使用企业独有的技术或手段, 及有企业提供的数据完成发明的,雇主有权依行政法院法规确定的条件及期限, 获得全部或部分保护其雇员发明的专利权的所有权或用益权……”。

[7]由此可见,将雇员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从而使单位(雇主) 对该发明享有一定的权益, 是各国通例。

这不难理解,因为单位不仅要提供职务科技研发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而且要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培训,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支付工资, 更要承担项目研发投资的巨大风险,如果单位此时不能对该雇员发明享有一定的权益,势必会挫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最终阻碍科技的进步。

但像我国这样作出“主要利用”这样的界定的,并不多见。

五.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1.修改《专利法》第6条中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使之更严谨。

2.调整目前专利法中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严格对立的“二分法”的规定,对与职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实现形式做出形式多样的规定,消除现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下,尊重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约定。

3.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1]蒋小慧.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探讨.商场现代化,2007(5).[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6.[3]李艺虹,傅剑清.论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规定之不足及其完善.知识产权年刊,2006.[4]奥田进一.论日本雇员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人的处置.中外法学,1997,(2).[5]高华,何敏.试论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4).[6]W ILLAM C, DAVID 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Sweet & Maxwell, 2003(5).[7]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务印书馆,19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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