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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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
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
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报审方
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
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
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
容积率。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
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
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通风采
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
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
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办公建筑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阳台、露台。
3、办公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 4.50米。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无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层高与 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倍数小于2时按2计算)。
4、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厅等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围。
5、办公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报告厅、多功能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6、设置在办公建筑内的营业性用房,应按商业建筑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7、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应按层设置公共卫生间。
8、办公建筑宜按结构柱网进行分割,不得设置煤气、燃气等生活设施(因功能需要设置公共食堂等功能空间所需配套的集中厨房除外)。
9、开间小于等于5.40米的办公室用房,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0%。
10、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设计、建设。
11、经市政府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2、重要办公建筑参考本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要求可适当调整。
(四)商业建筑
1、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大于4.50米时按双层计算建筑面积。双层商业服务网点的结构层高的总高不应超过7.50米。
2、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结构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商业建筑营业部分为单一空间且超过1000平方米时,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0米;自选营业厅为单一空间且超过2000平方米时,其结构层高不应超9.00米。
3、商业建筑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空间(影剧院、音乐厅、网球馆、羽毛球馆等)不计入超高范围;门厅、中厅等共享空间不计入超高范围。
(五)阳台及凸(飘)窗
1、主体结构外阳台进深不得超出 2.00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其单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10.00平方米;住宅套型内主体结构外阳台总面积不得超出套型建筑面积的10%(附图三)。
2、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无墙体围护结构,进深不大于0.90米时,不计入建筑面积,否则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附图四)。
3、封闭阳台当其永久性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数分别计算后累加(附图五)。
4、有永久性盖顶的露台应按其顶盖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
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
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1/2面积。凸(飘)窗凸出建
筑外墙面不得超过0.60米,并应在申
报方案文本中提供凸(飘)窗详图(附
图六)。
6、按照本市的气候特点及城市景
观要求,阳台形式以封闭式为主,严格控制开敞式阳台及露台。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应明确告知开敞式阳台不允许封闭。
(六)坡屋顶空间
1、坡屋顶空间与建筑顶层未采用实体楼板分割的,应按本
规定对层高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2、不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坡屋顶空间内不得设置非承重结
构墙体分割。检修口只应设置在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空间内。
3、公共建筑有特殊造型需要的建筑坡屋顶空间可酌情处理。
(七)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不计算建筑面积,单独布置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集中布置的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