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心得:丰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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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心得:丰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的基本战略和重要手段,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检察保护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操作上,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更多的集中在刑事方面,很少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用多种手段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我国像国外很多国家一样,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审判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另一方面,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我国共同并存,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建立了我国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途径,也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即通过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2、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遵从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一般而言,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确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或所指导的地方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下表所示:

(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达到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和国家对知识产权有序管理的目的。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司法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在刑事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手段规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司法处理的程序,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保护。

在使用刑事手段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承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审判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四是依法严肃查办知识产权案件中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行为。

2、在民事行政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依法保护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即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

特点。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在民事行政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审查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办理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法院的执行活动、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能动性,通过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和维权缺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检察监督,更全面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通过发检察建议或其他形式予以纠正;针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探索开展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打破因外部性障碍而使知识产权维权受阻的局面。

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殊商品,是一种具有巨大价值的财产性物权。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巨大价值,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长期存在、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仍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事、行政领域,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其中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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