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 . 3 总体要 求
3 1 .
.
1
人 防控 制性详细 规划 编制应 遵
循长期 准 备 、 重 点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原
则 , 贯彻 总体 国 家安全观 , 树立 和 落实新
发展理念 , 推进 军 民 融 合 , 努力 实 现更好
质 量 , 更髙 效 益 , 更可 持续发展 。
为 规范 我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 控制 性详细
规划 编 制 工作 , 增强规划 的科 学性和 实效
性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战术技术要 求 》 《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1 . 1 编 制 目 的划 ) 编 制 工作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0 1 9
3
5 8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战术 技术要求 》 《 城 市 居住
区人 民防 空工程规划 规范 》
的通 知 》
鲁 防 发 (
〔 20 1 5〕
号 9
)
同 时 废
止 。
山 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山 东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编 制导则
试 行 (
)
1
总^ 则,
为 进一步规 范我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控制
性详细 规划 ( 以下 简称人 防控制 性 详细 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鲁防工〔2014〕8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鲁防工〔2014〕81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济南军区及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人民防空建设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开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不断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办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一)各级人防部门要尽早制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及配套的细则和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二)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产权)单位应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和工程检查制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和经费,明确工程的维护管理任务,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
术要求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鲁防发〔2017〕1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鲁防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鲁防发〔2018〕4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放管服需要,根据省政府“一窗受理”要求,省人防办设立了省级人防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和送达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权力事项。
现就其他权力事项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省人防办受理其他权力事项3项,包括: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备案及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
二、办理要求(一)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外省人防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首次进鲁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进鲁备案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办理进鲁备案后的外省人防甲级资质监理企业承揽人防监理业务,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附件1-1中的《进鲁项目登记表》报所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接受当地人防部门监督管理。
(二)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设计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应先到省人防办办理年度备案,后到项目所在地市人防办办理项目登记。
1.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年度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应到省人防办进行年度备案。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首次进鲁年度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年度备案要求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
二 、严格减 免审批 按照省政府 《 关 于清理 市县实施 非行 政许 可审批事项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 鲁 政
字 [ 2 O l 5 ]2 7 9号)规定 ,将 新建 民用 建 筑项 目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 设费减免 审查 调 整 为其 他行 政权力 ,由设 区市人 民防空主 管部 门实施 。 ( 一 ) 人民防空 主管 部 门要严 格 执行 国家规定 的减 免政 策 ,加强对易地建设费 减免 的审查 I 二 作 。除 国家规定 的减免项 目 外 ,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擅 自批准减免易 地 建设 费 ;任何地 方和部 门不得将减免易 地建 设 费作为招 商引资 的优 惠条件 。易地
用绩效评 价 ,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 实现预
附
则
本办法 由省财政厅 、省教
本办法 自 2 0 1 7年 2月 1
育厅负责解 释 。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 0 2 0 年 1 2 月 3 1日。
( 2 0 1 6年 1 2月 7日印发 )
期 目标 的 ,责成高校予 以整改 ;整改 不力 的,视情节轻 重减拨 、停拨或扣 回奖补 资
设 区市财政部 门、人 民防空 主管部 门 应结合本地 区实际 ,按照 国家规定 的减免
收易地 建设 费 ,确保应 收尽收 。人 民防空 主管部 门应 向同级财政部 门 申请 易地 建设
费项 目执 收编 码 ,在 收取 易地 建设 费 时 ,
政策 ,研究制定 易地 建设 费减免审批 管理 的具体实施办法 ,报 经同级人 民政府 同意
后 ,按规定程序公布 。 三 、加 强监督检查 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 收入 ,应严格 落实 “ 收支两条线”规定 ,全额纳 入财政 预算 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 、挪 用 和坐 收坐支 。各 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 门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鲁防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19〕1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年,新规定出台前可按照本《导则》第4条确定的建设比例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防办工程处(联系电话:0531-********,邮箱:**********************)。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综〔2014〕71号),做好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5个子项。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2.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项目建议书;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法规、建设规划、技术规范;2.项目建设经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3.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审批;4.已经按有关要求组织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2.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意见;3.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4.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鲁防发[2017]10号
各市 、各大企业 和省 级机关 人民防空办公
室:
近疏散掩蔽 ,根据 《 人 民防空工程设备设
施标志和着 色标 准 》 ( R F J 0 1 —2 0 1 4 )相 关规定 ,现就规范我省 防空地 下室悬挂标
为方便 人 民群 众 对 防 空地 下 室 的识 别 ,了解人 民防空知识 ,便 于战时迅速就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网站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第 3 0 期
7 0
( 四)各 市人 防办 负责 监督 管 理本 辖 区防空地下室标牌 的制作 、悬挂工作 。
( 1 i l )制 作 、悬 挂 人 防标 牌经 费 ,列 入人 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
三 、技术规范
附件 :山东省 防空地 下室人 防标 牌制 作悬挂技术 规定
’
制作 、悬挂人 防标牌 ,应按 《 山东 省 防空地下 室人 防标牌 制 作悬 挂技 术 规定 》
有效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施工 图审查单位
的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人 防主管部 门应加 强对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网站
施工 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 、审查范 围 、审
S DPR 一 2 O 1 7一 O 4 2 O O 0 8
山东 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关于规范 防空地 下室制式标 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或者设计单位对
民防空 办公 室 《 关 于印发 < 山东省人 民防 空工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实施 细 则 >的通 知 》 ( 鲁 防工 ( 2 0 1 1 ]1 8 6号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了《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民防局2007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本工作导则。
(地下工程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可参照执行)(一)基本要求1.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现代战争的特点、国家战略方针、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对人防工程的布局做出统一规划。
3.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进行相关研究,优化方案,进行战术技术指标的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到决策正确,科学可靠。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应考 虑安排 相应 的 防 空专 业队 工程建设 内
容 医疗机构应 当 在新建 和 改扩建医 用 建 ;
设工 程时 , 结合修 建医 疗 救护 工程 。
三 (
)
为 战 时 坚 持 工 作 的 政 府 机 关 、
城市 生活重 要保 障部 门
信 ( 电
、
供电 、
供
气、
供水 、
食 等 品
家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建设部 、 财政 部 《 人 民 防空 工 程建设
管 规定 办字 第 号 理
国 人 防 》 ( 〔 20 0 3 〕
18
)
的要 求 , 结合我省 实 际 , 做如 下 规定 。
一
、
人 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 人防工
于 级 6
。
二 (
)
乙 类 地 区 人 防 工程 防 常 规武 器
等 级不 得低 于 6 级 。
四 、 人 防工 程 的 战 时 功 能规 定如 下 :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
城 市 居 住 区人 防 工 程建 设应 符
合 《 城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规范 》
的 要求 。 规模超过居 住 组 团 , 人 口 规 模 不
D (
B3 7 /
相 关 要求 落 实 到 位 T3 4 7 0 — 2 01 8 )
。
二 (
)
建设 工 程 含 多 层 地 下 室 的 ,
宜
将 防空 地下室 设 置在最下 层 上 下层 的 抗 ;
力 等 级 不 同 时 , 高 等 级 部分 应 设 置 在 下 层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鲁防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省人防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人防工程实施的全面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防护专项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防护结构、人防防护(化)设备设施(包括孔口防护设施、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安装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实施的专业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关于统一规范人民防空标识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统一规范人民防空标识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能使命,切实加强人防系统“准军事化”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年5月1日批准的中国人民防空标志,设计了人民防空标识,现就使用管理问题通知:一、标识种类(一)人民防空宣传旗人民防空宣传旗包括标志旗、标志单位旗和标志彩旗。
标志旗旗面为红色,旗面上印制中国人民防空标志,象征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新中国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标志单位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角印制中国人民防空标志,旗面中央印制表示各级人民防空的文字,是各级人民防空的标志,象征全体人民防空工作者时刻牢记人民防空的神圣职责,忠于党,忠于人民,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来履行人民防空的光荣使命。
标志彩旗旗面为单色(不含黑色),旗面上印制中国人民防空标志,象征人民防空为人民,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二)人民防空标志服饰人民防空标志服饰包括帽徽、领章、胸章、胸牌、机关人员臂章和专业队人员臂章。
帽徽、臂章为盾型,基本图案为橙色背景上橄榄枝托起蓝色三角,橙色背景和蓝色三角,是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橄榄枝象征和平与安宁;“CCAD”是英文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中国人民防空)的缩写,象征人民防空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坚强盾牌。
机关人员臂章和专业队人员臂章冠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名称。
领章为菱形,基本图案为橙色背景上橄榄枝托起蓝色三角,象征人民防空价值观所蕴含的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团结精神、创新精神、拼搏精神和争先精神。
胸章由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和省级人民防空名牌组成,省级人民防空名牌冠所在省级名称+“人防(民防)”,如“河北人防”、“北京民防”,矩形的省级人民防空名牌托起圆形的人民防空标志,象征各级人民防空(民防)部门齐心协力搞建设,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如旭日东升、蒸蒸日上。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22]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22]3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1998]7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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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鲁防发〔2017〕10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防空地下室的识别,了解人民防空知识,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悬挂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悬挂范围
防空地下室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以下统称人防标牌),是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部分,全省所有竣工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山东省防空地下室人防标牌制作悬挂技术规定》(见附件)的要求,制作、悬挂人防标牌。
二、责任区分(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