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业权新属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家属楼房物业管理规定(3篇)

家属楼房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属楼房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属楼房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属楼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家属楼房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利民原则;(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范围:(一)本家属楼房及附属设施;(二)公共区域;(三)公共设施设备;(四)绿化、清洁、保卫等日常服务;(五)房屋维修、房屋租赁等事项。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规定;(二)负责本家属楼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三)负责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绿化、保卫等工作;(四)负责房屋租赁、维修等事项的协调和监督;(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六)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和投诉。

第三章业主与使用人权利义务第六条业主权利:(一)按照规定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义务:(一)遵守本规定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物业费;(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使用人权利:(一)遵守本规定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使用人义务:(一)遵守本规定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

《民法典》关于业主和物业的完整规定!《民法典》--- 关于业主和物业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引言】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权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享有的与相邻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相邻物业使用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物业相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相邻权的相关法规及其应用。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相邻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相邻物业使用权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调,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对物业相邻权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权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相邻物业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相邻权的具体内容】1.使用权的行使物业相邻权中,使用权的行使是重要内容之一。

物业使用权人应当在使用物业的过程中,注意不干扰相邻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相邻物业使用权人的正常使用权益。

例如,在进行装修或改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对相邻物业造成噪音、污染等影响。

2.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相邻权还涉及到共用部位的维护。

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权人应当共同负责维护共用部位的卫生、安全等问题。

例如,公共楼道、电梯等共用设施的维护应当由相邻物业共同承担,确保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3.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等限制为了保证相邻物业的合理使用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物业相邻权还规定了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等限制。

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物业使用权人在进行新建或改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高度、密度范围,以免对相邻物业造成影响。

【三、物业相邻权的保护措施】1.加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保护物业相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物业管理方应当加强对物业使用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那些损害相邻物业权益的问题。

例如,对于噪音扰民、违规装修等行为,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一、引言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物业享有的与相邻物业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相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物业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相邻权的相关法规。

二、物业相邻权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法规,对物业相邻权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物业相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使用其物业,并享有相邻物业不得侵犯其使用权的权利。

- 收益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从其物业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 转让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将其物业转让给他人。

- 质押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将其物业作为质押物。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对物业相邻权的规定起到了细化和具体化的作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相邻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使用其物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 共用权:相邻物业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共同使用共用部份,如道路、公共设施等。

- 管理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对其物业进行管理,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 维护义务: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义务对其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缮,以确保其不对相邻物业造成伤害。

三、物业相邻权的具体规定1. 使用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使用其物业的权利,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对相邻物业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 不得侵犯相邻物业的使用权。

-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等。

2. 共用权相邻物业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共同使用共用部份,如道路、公共设施等,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占用共用部份或者妨碍其他人使用。

- 不得私自改变共用部份的用途或者造成损坏。

3. 管理权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对其物业进行管理,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制度。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通过机器学习生成1500字的文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物业法》的概述:《民法典物业法》全文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物业所有权利、居住权利、使用权利、收益权利以及其他物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宪法,结合民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是物权的主要内容。

物业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可以依法设定和转让。

第三条不动产物业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构成单独不动产物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依法可以独立转让的其他不动产。

其他不动产物业是指不属于不动产的不动产物业。

第四条不动产物业的所有权受法律和政府的保护,物业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五条遗失的不动产物业,如果物业所有人未能建立所有权,归发现人所有,被物业所有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其为其所有的,物业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六条设立不动产物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不动产证书,取得不动产物业的所有权。

不动产证书是不动产物业所有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不动产物业的所有权由物权登记确认。

第八条不动产物业可以设定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

第九条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用该土地上的一部分约定限制他人对该部分的权利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所取得的以不动产物业为标的的物权,债务人或者其它担保物权人对该物业享有的权利受担保债权的保护。

第二章物业所有权第十条物业所有权是指物业所有人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所有权人享有公益性物业的收益权,并负有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权人可以对物业实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物业有瑕疵的,物业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物业由多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就有关公共利益事项形成共同意见。

第三章物业权利的限制与保护第十五条物业权利受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2023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8月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5月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的前期管理与移交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业主或住户在使用和享受物业时,对相邻物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限制。

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相邻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物业使用、环境保护、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物业相邻权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 物业相邻权的法律依据:物业相邻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相邻权的内容、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2. 物业相邻权的保护范围:物业相邻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使用权:物业业主或住户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自己的物业,其他物业业主或住户不能侵犯其使用权。

2.2. 环境保护:物业业主或住户有权要求相邻物业业主或住户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噪音扰民等行为。

2.3. 建筑限制:物业业主或住户在进行建筑活动时,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侵犯相邻物业业主或住户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相邻权的限制条件:物业相邻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理使用:物业业主或住户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合理使用自己的物业,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3.2. 不得干扰:物业业主或住户不能通过噪音、震动等方式干扰相邻物业业主或住户的正常生活。

3.3. 环境保护:物业业主或住户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对相邻物业造成污染。

4. 物业相邻权的争议解决: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相邻权可能会引发争议。

对于物业相邻权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4.1. 协商解决:当发生物业相邻权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达成共识。

4.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物业相邻权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者在物业相邻权的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者应加强对物业业主或住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行使相邻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物业公司家属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家属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家属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公司员工家属的行为,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所有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家属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规定,尊重公共道德,维护社区公共利益。

二、家属行为规范1. 家属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社区内的公共设备和绿化植被。

2. 家属应当遵守社区卫生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

3. 家属应保持适当的生活噪音水平,不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4. 家属应当尊重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不得无故骚扰或侵犯他人权益。

三、安全管理1. 家属应加强个人及家庭的安全意识,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 家属不得在社区内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3. 家属应当监督未成年人不得在社区内进行危险游戏或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四、应急处理1. 遇有紧急情况,家属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或相关应急部门。

2. 家属应积极参与物业公司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 家属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保持冷静,按照物业公司的指引进行合理疏散或避险。

五、投诉与建议1. 家属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并及时响应。

2. 家属在提出投诉时应提供真实信息,以便物业公司准确判断并采取措施。

六、奖惩机制1. 对于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表现突出的家属,物业公司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2. 违反管理制度的家属,物业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员工及家属。

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转让与继承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转让与继承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转让与继承规定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旨在优化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供各种服务。

在物业管理中,存在着权利的转让与继承规定,以确保权利的正确流转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转让与继承规定,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权利转让规定1. 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中,权利转让首先要遵循原始合同的规定。

合同是双方意愿的表达,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当一方希望将其物业管理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手续。

例如,转让方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转让的具体细节。

2. 物业管理处审查权利转让需要经过物业管理处的审查。

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社区的各项事务,包括权益流转的管理。

转让方需向物业管理处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确保转让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物业管理处对转让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资格,并记录转让的相关信息以备查档。

3. 受让方的接受权利转让需要经过受让方的接受。

受让方首先要履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确保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接受后,权利正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权利人。

同时,物业管理处会对权利转让进行相关记录和更新,以保证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权利继承规定1. 继承权利的规定在物业管理中,继承权利涉及到权利人的生存与否。

当权利人因故意外丧失生命或无法行使权利时,其权利可以继承给其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应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物业管理处提交继承申请。

物业管理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记录权利的继承情况,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继承手续的办理权利继承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继承人应递交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权利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等。

物业管理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继承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益。

一旦审查通过,权利将正式继承给继承人,并向继承人发放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三、权利转让与继承的重要性1. 维护权益稳定权利转让与继承规定的存在,可以确保权益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的稳定性。

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

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

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业权益的转让与继承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物业所有权的交接、继承和转移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式。

一、物业权益转让物业权益转让是指物业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物业权益转移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

物业权益的转让通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具体来说,物业权益的转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权益转让的程序在进行物业权益转让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

首先,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明确转让的物业和相关权益。

其次,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产权登记等。

最后,进行交接手续,包括移交物品、文件和资料等。

1.2 权益转让的影响物业权益转让对物业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物业权益的转让可能导致管理权的变更,新的所有人或管理机构需要重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其次,权益转让可能影响物业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有的管理制度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二、物业权益继承物业权益的继承是指物业所有人因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权益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权益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方式进行。

2.1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物业所有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表明自己的继承意愿,将物业权益转移到指定的继承人名下。

在遗嘱有效且合法的情况下,权益的继承可以顺利进行。

2.2 法定继承在物业所有人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物业权益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人的关系,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物业权益将被继承人合法继承。

三、解决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确保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的有效进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3.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物业权益转让与继承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权益转让和继承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便利的操作流程,保证权益转让与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完善物业管理机制物业管理机制需要适应权益转让与继承的需求,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

物业权属法律规定(3篇)

物业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权属法律问题,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人、业主、使用人、其他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权属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权属法律问题关系到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因此,研究物业管理权属法律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业管理权属法律关系的主体1.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接受业主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人是物业管理权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有物业管理权,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2.业主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业主是物业管理权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有物业管理权,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3.使用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人是物业管理权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有物业管理权,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4.其他相关主体其他相关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与物业管理人、业主、使用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等。

三、物业管理权属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物业管理权的界定物业管理权是指物业管理人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场地进行管理、维护、维修、保养等活动的权利。

物业管理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业管理人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附属设施和场地的管理权。

(2)物业管理人有权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场地进行管理。

(3)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2.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业主的权利①业主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附属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权。

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人进行监督。

③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人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等进行审议。

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3篇)

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属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属区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家属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家属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利民原则;(四)合法、合理、有序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维护家属区的治安、消防和环境卫生;(二)协助处理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三)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反映业主需求;(四)做好物业档案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五)做好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损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公共设施;(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损害业主利益;(四)拒绝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五)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第三章业主、使用人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家属区的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申请维修资金;(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二)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四)维护家属区的秩序和环境卫生;(五)遵守本规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使用人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使用人的定义、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等方面,对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物业管理使用人的定义物业管理使用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享有物业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使用人包括业主、承租人、借用人、借用人的家庭成员等。

三、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权利1. 物业使用权:物业管理使用人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物业,包括居住、办公、经营等。

2. 物业维修权:物业管理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使用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

3. 信息公开权:物业管理使用人有权查阅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资料,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4. 投诉权:物业管理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

5. 退出权:物业管理使用人有权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使用人的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使用人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 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支付物业费。

4.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影响物业管理。

五、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1. 保障物业管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保障物业管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3. 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使用人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

4. 公开管理信息:物业管理公司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物业管理使用人的监督。

六、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法律责任1.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物业使用人法律规定(3篇)

物业使用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物业管理使用人,即物业的使用者,包括业主、租客、物业服务企业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使用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法律地位1. 业主的法律地位业主是物业管理使用人中的重要主体,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土地、公共设施等所有权;(2)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优先使用权;(3)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权;(4)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收益权;(5)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监督权。

2. 租客的法律地位租客是物业管理使用人中的另一重要主体,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客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2)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优先使用权;(3)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权;(4)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收益权;(5)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监督权。

3.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使用人中的特殊主体,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实施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土地、公共设施等进行管理;(2)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3)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5)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收益。

三、物业管理使用人的法律义务1. 业主的法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2)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4)按照规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5)按照规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一、引言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所有人对其物业的合法使用和享有权益,以及与相邻物业所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物业相邻权的法规旨在规范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物业相邻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物业所有人享有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业的权利,并应当尊重相邻物业所有人的权益。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相邻权的保护。

根据该法规,物业所有人应当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邻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物业相邻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物业所有人应当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干扰相邻物业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或外观。

三、物业相邻权的内容1.隔音隔热物业所有人有权要求相邻物业的业主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热量的传播。

例如,在装修时应当注意隔音隔热的措施,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干扰。

2.通风采光物业所有人有权要求相邻物业不得阻碍通风和采光。

例如,不得在窗户前设置遮挡物,影响到相邻物业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3.防火安全物业所有人有权要求相邻物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相邻物业的安全。

例如,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不得擅自改变电线电路等。

4.共用设施物业所有人有权共同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等。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其他物业所有人的正常使用。

5.环境卫生物业所有人有责任保持物业周边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例如,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放置杂物。

四、物业相邻权的保护与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当发生物业相邻权纠纷时,物业所有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

双方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方案。

2.物业管理机构介入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物业所有人解决相邻权纠纷。

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规定是确保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业管理权限概述物业管理权限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物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绿化、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

2. 维修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养护。

3. 维权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访客等进行维权。

4. 服务权: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活、商务、娱乐等物业服务。

5. 监督权: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招标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进行招标。

三、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权限的规定主要包括:(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权限的规定主要包括:(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权限。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权限的规定主要包括:(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所有人在享有自己物业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相邻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法规来规范物业相邻权的行使和保护。

一、物业相邻权的法律依据物业相邻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物业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邻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关系。

二、物业相邻权的内容和保护1. 防止噪音扰民:物业所有人应该尽量避免在晚间或者安静时间段内制造噪音,以免影响相邻物业的居住环境。

例如,不得在半夜时分进行装修施工,不得高音量播放音乐等。

2. 防止污染扩散:物业所有人应该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不得将污染物质排放到公共区域或者影响到相邻物业的环境。

例如,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有害物质的处理等。

3. 保护隐私权:物业所有人应该尊重相邻物业所有人的隐私权,不得偷窥、偷听或者侵犯相邻物业所有人的个人生活。

例如,不得在没有征得相邻物业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摄像头,不得偷窥相邻物业的活动等。

4.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所有人应该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相邻物业的正常生活秩序。

例如,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在相邻物业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5. 共同维护物业设施:物业所有人应该共同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者占用公共设施。

例如,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改变公共区域的设施,不得占用公共停车位等。

三、物业相邻权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方式1. 违法行为:违反上述物业相邻权的规定,如噪音扰民、污染扩散、侵犯隐私权、干扰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 处理方式:对于违法行为,相邻物业所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a. 私下协商:相邻物业所有人可以私下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友好沟通达成共识。

b. 报警处理:如果私下协商无效,相邻物业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其介入处理。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一、引言物业相邻权是指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与相邻物业的关系和权益。

在物业管理中,相邻物业之间的权益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对于维护物业相邻权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与物业相邻权相关的规定,如物业所有人的相邻权、相邻物业的共有权等。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相邻权的保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了物业相邻权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物业相邻权的内容和要求1.相邻物业的隔离要求: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相邻物业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隔离距离,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2.共有设施的管理:相邻物业之间可能存在共有的设施,如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等,物业管理法规要求对这些共有设施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居民的共同利益。

3.噪音和污染控制: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相邻物业之间应遵守噪音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以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4.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了相邻物业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物业相邻权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相邻物业之间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如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五、物业相邻权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A小区的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产生了噪音扰民问题,导致B小区的住户无法正常休息。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A小区的住户应该在装修期间遵守噪音控制的规定,以保证相邻物业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2.案例二:C小区的住户发现D小区的住户在共有的绿地上私自种植花草,影响了C小区的居民的使用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2 相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对商务会所顶层空调机组、 排风管道进行二期改造后,隔声板和进风窗口改 变了王某购房时所接受的现实状况。但考虑到空 调机组、排风管道、进风窗口及隔声板系商务会 所使用所必要,故对王某要求甲公司将空调机组 和排风管道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作出判决如下: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 权利,形式有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其形式有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
区别。这种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 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不相同。
5.1 物权与物业权属
分析: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处房屋由政 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一不 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法院认为物权法生 效后,刘莎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 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综上,依 照物权法第39条、第64条、第242条、第243条的规 定,尽管被告刘莎为该房屋的原租户,但她毕竟不是 所有权人。她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 的情况下,直接占用房屋,构成了恶意占有。于是, 法院判令刘莎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1)如何理解物权和物业权属的特征。 (2)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3)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5.1 物权与物业权属
【案例1】我国物权法第一案落槌,当事人房 屋产权得到保护。
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 适当没收,此后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 给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 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 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的同时,里面的一些 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莎租住占用。虽然租赁 合同已过期,但刘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 只好诉诸法律。
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 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 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业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
5.1.2 物业权属的概念和分类
1.物业权属概念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 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 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或分离出 来的。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经 济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 诉讼请求。
5.2相邻关系
王某不服一审,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 认定的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鉴于该设施对王某 所形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 给付王某2000元的补偿数额过低,因而有违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 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 风、采光和日照。”之规定,要求甲公司每年赔 偿王某1500元,赔偿期限为65年,共计97500 元。
5 物业权属法律规定
5.1 物权与物业权属 5.2 物业相邻权 5.3 物业权属登记 5.4 物业产籍管理
• 掌握
1、基本概念
物权、物业权属、相邻关系、房屋登记、物业产籍
2、问答题
(1)物权和物业权属有哪些种类? (2)相邻关系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3)《物权法》中确定了哪些相邻关系?
• 熟悉
物业权属是指物业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 即物业权利为谁所有,物业权利与权利主体 之间的关系。
物业权属即不动产权属,也称房屋权属。物 业权属在我国实行的是房地合一的原则,土 地权属状况与房屋权属状况是一致的。房屋 的权利人必须是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权利 人,土地的权利人也必须是地上房屋的权利 人。
5.1 物权与物业权属
《物权法》39条: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5.1.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3)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的
区分。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 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 的物权。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 的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限制物权。
5.1.2物业权属的概念和分类
2.物业权属的种类
(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 (3)物业相邻权
5.2 相邻关系
【案例2】 新建建筑影响采光、通风怎么办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 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 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 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 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 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 生无法开窗通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王先 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 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 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