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 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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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48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临床检验中心: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因铅污染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进一步规范血铅检测检验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除血铅检测外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

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单位要立即停止检测工作,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以上血铅室间质评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血铅检测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血铅等检测检验工作中所用的仪器、耗材、试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单上的参考值范围,国家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设定;国家没有标准的,不得自行设定,更不得以药品宣传广告作为依据。

检测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卫生部有关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和分析技术,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

血铅检测检验实验室要具备净化条件,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要有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措施。

三、在进行血铅检验时,必须避免各个环节的化学物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采取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把分析空白降至基本检测方法的检测限以下。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

(质技监局锅发 〔 1999〕 218号 ;1999.9. 18印发; 自2000. 1. 1起实施)
4 .25 . 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2006. 1.24; 2006.3. 1起施行)
4 .26 . 1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2004年版) 的通知》
( 卫医发〔 2004〕 100号; 2004.4. 1)
《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 卫妇社发〔 2009〕 48号; 2009.5.20)
第三章 患者平安
3 .4 . 1 . 1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 卫通〔 2009〕 10号; 2009.4. 1; 自2009. 12. 1起实施)
3 .9 .2 . 1 《医疗质量平安大事报告暂行规定》
( 卫办应急发〔 2005〕 288号; 2005. 12.27; 2006. 1. 1生大事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2003.5. 12)
第四章 医疗质量平安管理与持续改进
4 . 11 . 1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 国中医药发〔 2009〕 6号; 2009.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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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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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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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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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院管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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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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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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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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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
1 .2 . 3 . 1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 〔 2009〕 99号; 2009. 10. 1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0]19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性早熟诊疗工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我部制定了《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一、定义性早熟(precocious puberty)是指男童在9岁前,女童在8岁前呈现第二性征。

按发病机理和临床表现分为中枢性(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依赖性)性早熟和外周性(非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依赖性)性早熟,以往分别称真性性早熟和假性性早熟。

中枢性性早熟(central precocious puberty, CPP)具有与正常青春发育类同的下丘脑-垂体-性腺轴(HPGA)发动、成熟的程序性过程,直至生殖系统成熟;即由下丘脑提前分泌和释放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活垂体分泌促性腺激素使性腺发育并分泌性激素,从而使内、外生殖器发育和第二性征呈现。

外周性性早熟是缘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体内性甾体激素升高至青春期水平,故只有第二性征的早现,不具有完整的性发育程序性过程。

二、病因(一)中枢性性早熟。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如下丘脑、垂体肿瘤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

2.由外周性性早熟转化而来。

3.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的,称为特发性中枢性性早熟(idiopathic CPP, ICPP)。

4.不完全性中枢性性早熟,是CPP的特殊类型,指患儿有第二性征的早现,其控制机制也在于下丘脑-垂体-性腺轴的发动,但它的性征发育呈自限性;最常见的类型为单纯性乳房早发育,若发生于2岁内女孩,可能是由于下丘脑-性腺轴处于生理性活跃状态,又称为“小青春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598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我们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防范职业暴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主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英文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简写为PIVAS,以下简称静配中心)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专业技术服务的部门。

静配中心通过静脉用药处方医嘱审核干预、加药混合调配、参与静脉输液使用评估等药学服务,为临床提供优质可直接静脉输注的成品输液。

第四条静配中心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静配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培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成品输液质量,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静配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血铅检测与诊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血铅检测与诊疗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 1.轻度中毒。
• 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
(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 (1)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μmol/L(8000μg/L)
者;
• (2)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μmol/L
(2000μg/L);
• (3)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
• 驱铅治疗人员的确定 • 血铅检查的质量保证
-------采血前的准备 -------儿童血样采集要求 --------血样采集 --------实验室分析中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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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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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处理原则 -------儿童铅中毒处理原则
• 轻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进行卫生指导,
营养干预。
• 中度和重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
营养干预,驱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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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处理原则
------成人铅中毒处理原则
• 驱铅治疗,可用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
钠等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驱铅治疗。
0.97(200) 1.94(400) 2.91(600)
数字资料来源于《中华职业医学》
h
4
关于处理血铅事件的几个规范性文件
• 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展
[2010]171号)
•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
行)》 (卫妇社发〔2006〕51号)
• 《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
• 可接受上限值(Acceptable upper limit):
置身于涉铅环境工作场所卫生标准铅尘为0.05mg/m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卫疾控字[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0〕11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4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消除重金属危害隐患,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行动方案》,于2010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和培训工作,2011年正式开展监测点的环境监测和高风险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区县要建立本区县铅、汞、铬、镉、砷五种重金属及类金属(以下统称重金属)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的档案,通过既往掌握的情况,结合全市监测方案,完善本区县监测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要于今年年底前做好本辖区内五种重金属生产和使用企业及高风险人群基本情况摸底工作,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联系人:王如刚,电话:65044609。

三、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行动方案》2.北京市重金属职业危害企业情况摸底调查表3.北京市用人单位重金属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情况一览表4.北京市重金属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情况按经济类型汇总表5.北京市重金属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情况按行业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附件1:北京市重金属污染监测行动方案为做好北京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重金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减少重金属对职业人群和其他潜在高风险人群的伤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207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207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207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市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市卫生局在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废止。

附件: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2010年第一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序号文件号发布日期制定单位文件标题清理意见1京卫医字〔1996〕56号1996-5-16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京卫医字〔1996〕6号1996-1-19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京卫献字〔1998〕5号1998-5-1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节约用血工作的通知废止4京卫献字〔1998〕12号1998-9-2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新无偿献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5京卫献字〔1998〕16号1998-10-2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无偿献血室的通知废止6京卫献字〔1999〕9号1999-7-29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办理医疗机构用血登记的通知废止7京卫献字〔1999〕13号1999-12-2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通知废止8京卫献字〔2000〕5号2000-2-2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废止9京卫献字〔2000〕14号2000-8-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结算及使用规定废止10京卫献字〔2000〕15号2000-7-2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控制献血补贴的通知废止11京卫医字〔2002〕101号2002-9-17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医疗机构护理文件书写的指导意见废止12京卫医字〔2005〕139号2005-9-26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13京卫医字〔2007〕78号2007-5-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血互助金收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14京卫医字〔2008〕116号2008-5-8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方案》的通知废止15京卫医字〔2008〕166号2008-6-27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废止16京卫疾控字〔2001〕5号2001-1-17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医院药房中出售无碘食盐的通知废止17京卫疾控字〔2003〕245号2003-12-15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及托幼园所群体发热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废止18京卫妇幼字〔1992〕7号1992-7-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妇科常见疾病防治技术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废止19京卫妇字〔1996〕23号1996-10-30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检查的通知废止20京卫妇字〔1997〕19号1997-12-3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4岁儿童死亡评审制度”的通知废止21京卫妇字〔2002〕3号2002-3-20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结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卫医字[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1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健康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县卫生局通知到辖区各医疗单位。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指标内容说明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二、“必备指标”出自《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最低要求,一项不合格,需直接进行整改,后继项目不再进行打分。

未纳入此部分指标的,但在《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的内容,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样需进行整改。

三、“必备指标”中“乙肝检查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其“相关文件要求”是指“人社部发〔2010〕12号”、“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京卫医字〔2010〕144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人社部发〔2011〕25号”、“京卫医字〔2011〕66号”等文件。

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

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

《食源性疾病诊断技术规范研讨会》会议材料现有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和规范一、传染性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强制国标)1.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4-1995】2.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1-1995)3.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4.甲型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0-1997)5.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1-1997)6.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 WS 271-2007 )7.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5-1997)二、食物中毒(非传染病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国标推荐部标)1.食品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2.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3-1996)3.毒麦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4-1996)4.含氰甙类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5-1996)5.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6-1996)6.病原性大肠艾希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1996)7.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9-1996)8.变质甘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10-1996)9.霉变谷物中呕吐毒素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11-1996)10.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12-1996)1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13-1996)12.葡萄球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0-1996)13.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1-1996)14.蜡样芽胞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2-1996)15.肉毒梭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3-1996)16.大麻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4-1996)17.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5-1996)18.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6-1996)三、其他标准1.旋毛虫病的诊断(WS 369-2012 2012年3月2日卫生部通告)2.囊尾蚴病的诊断(WS 379-2012 2012年6月4日卫生部通告)四、急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卫办应急发[2011]94号)1.急性甲醇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2.急性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3.急性盐酸克仑特罗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4.急性致痉挛性杀鼠剂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5.急性抗凝血类杀鼠剂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6.急性氰化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7.急性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五、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实验室检测水平,为临床诊疗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依据,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临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检验服务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临床诊治质量和预防、保健医学的开展。

医疗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办法》,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提高临床检验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要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二、依法执业,保证质量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卫生部《办法》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项目。

按照《办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的项目全部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每年必须参加省级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间质评;参加室间质评不合格要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凡未开展室内质控的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规定以外的临床检验项目。

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

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

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重金属污染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安全和健康的现代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不断地释放到大气、水和土壤中,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为了有效治理重金属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

一、指南的背景和意义《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预防和治理,保护人民基本生命权和健康权,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文件。

该指南对于治理重金属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法律依据和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其次,该指南规定了重金属污染的监测与评估方法,为科学治理重金属污染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最后,该指南提出了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方法,为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提供了指导。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重金属污染诊治指南》包括7个章节,共31个条款,分别从法律依据、污染物监测和评估、污染处置、危害评价、污染防控、污染治理和医学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法律依据:明确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重金属污染治理相关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污染物监测和评估:指南规定了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土壤、水体和空气中重金属物质的监测和评估方法,以及监测结果的判定标准。

(三)污染处置:针对不同类型的重金属污染,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土壤修复、污水处理、废气处理等,同时强调了处置过程的安全保障和环保要求。

(四)危害评价: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对其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价和预警,确定相关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污染防控: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包括工业和城市规划、排污许可制度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现将《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王曼莉、孟莉联系电话:************、68792208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基础护理,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水平。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活动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工程”活动,到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300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60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

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

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

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

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10.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该文件要求,我局已委托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调查统计本市目前可开展血铅(或尿铅)临床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均已由医疗机构书面确认),现公布如
上海市卫生局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03
•【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基因芯片诊断技术是新型临床诊断技术,为了规范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2009年,我部将其列为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根据近两年的管理实践及专家建议,鉴于基因芯片诊断技术具有灵敏性和准确性较高、检测快速简便等优点,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医疗需求,推广该项技术,经研究,我部决定将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的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函〔2010〕194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即可开展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基因芯片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3 10:40:28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

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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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相关诊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我部制定了《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规范和促进重金属污染相关诊疗工作。

附件: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doc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第一部分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一、铅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筛查:血铅。

儿童血铅≥100μg/L、成人血铅≥1.9μmol/L (400μg/L)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血铅超标者(儿童血铅≥100μg/L;成人血铅≥1.9μmol/L (400μg/L))复查静脉血铅。

(三)专项体检:复查静脉血铅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贫血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腹痛、食欲减退、便秘等。

2.体格检查:(1)儿科/内科常规检查;(2)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儿童:静脉血铅;(2)成人及经静脉血铅复查证实为中度以上儿童铅中毒者: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静脉血铅或成人尿铅;(3)成人:尿δ-ALA(尿δ-氨基-γ-酮戊酸)、血ZPP(红细胞锌原卟啉)、EP(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二、镉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筛查:尿镉。

尿镉≥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镉超标者(尿镉≥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复查尿镉。

(三)专项体检:复查尿镉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关肾脏疾病和骨质疏松症的病史及相关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尿镉、尿β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肝功能、肾功能、X线检查(骨盆、尺桡骨、胫腓骨)。

三、砷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筛查:尿砷。

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砷超标者(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复查发砷或尿砷。

(三)专项体检:复查发砷或尿砷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乏力,头痛、头晕、失眠、四肢远端麻木、疼痛,双下肢沉重感、消化不良、肝区不适等症状。

2.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消化系统,如肝脏大小、硬度、肝区叩痛等;(2)神经系统检查:重点是周围神经系统,如感觉、肌力;(3)皮肤科检查:重点检查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即重点检查躯干部及四肢有无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指、趾甲Mees纹,手、足掌皮肤过度角化及脱屑等。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肌酶谱、心电图、肝脾B超、发砷或尿砷、神经-肌电图。

四、铬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鼻咽部、皮肤疾病史症状。

2.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2)鼻咽部常规检查;(3)皮肤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心电图。

五、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筛查:尿汞。

尿汞>2.25μmol/mol肌酐(4μg/g 肌酐)者进行复查。

(二)复查:筛查尿汞超标者(尿汞>2.25μmol/mol肌酐(4μg/g肌酐))复查尿汞。

(三)专项体检:复查尿汞仍超标者进行专项体检,其内容为: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多汗等及肾脏病史等。

2.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2)口腔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口腔粘膜、牙龈;(3)神经系统常规检查(注意眼睑、舌、手指震颤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尿β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尿汞。

六、其他(一)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的健康体检要求进行体检工作。

(三)对在健康体检中发现存在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相关诊断与治疗工作。

(四)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报告健康检查结果,并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负责。

重金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项目一览表第二部分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重金属污染可能产生的人体健康损害,涉及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心血管及皮肤等组织器官,涉及到多临床学科。

出具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机构类型(一)承担国家级和省级中毒救治基地职能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职业性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机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具备毒物检测实验室,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合格,或者具有地市级以上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合格证书;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性能等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检定状态标识,运行良好;毒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重金属检测质量控制考核,成绩合格;毒物检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六)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重金属中毒诊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铅、镉、砷、铬、汞中毒的诊断标准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诊断过程中,应当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筛查受污染区域的人群,结合环境监测指标,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实验室指标,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作出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

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参考标准,详见下表。

一、铅中毒诊断标准(一)成人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出现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复查和专项体检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者,可诊断为慢性铅中毒。

1.轻度中毒。

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1)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μmol/L(8000μg/L)者;(2)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μmol/L(2000μg/L);(3)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13.0μg/g Hb);(4)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如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μmol/L(800μg/L)或4.82μmol/24h(1000μg/24h)者,也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1)腹绞痛;(2)贫血;(3)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1)铅麻痹;(2)中毒性脑病。

(二)儿童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连续两次静脉血血铅≥200μg/L者,可诊断为儿童铅中毒,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μg/L;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μg/L;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μ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μ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镉中毒诊断标准(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镉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镉≥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并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镉中毒:1.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9.6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2.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μmol/mol肌酐(1000μg/g 肌酐)以上。

(二)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三、砷中毒诊断标准(一)亚急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

2.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3.出现以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二)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2)非暴露部位如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3)轻度肝脏损伤;(4)轻度周围神经病。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1)肝硬化;(2)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3)皮肤癌。

四、铬中毒诊断标准目前国内尚无环境污染引起铬中毒的相关资料,铬中毒诊断标准待定。

五、汞中毒诊断标准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罕见。

如发生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则可参考以下慢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的汞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汞>2.25μmol/mol肌酐(4μg/g肌酐),具有下列任何三项者,可诊断慢性汞中毒:1.神经衰弱综合征。

2.口腔-牙龈炎。

3.手指震颤,可伴有舌、眼睑震颤。

4.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

5.尿汞增高(≥20μmol/mol肌酐(35μg/g肌酐))。

(二)慢性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者:1.性格情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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