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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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培训资料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的事故预防管理体系,实现对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

综合治理,综合应用法律、经济、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技等手段方法,整体推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一节露天开采矿山概述

根据矿床埋藏的地形条件,露天矿分为山坡式开采露天矿和凹陷式开采露天矿。

露天开采矿山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台阶:把矿岩划分成一定厚度的水平分层,在开采过程中各工作水平在空间上构成了阶梯状。每个阶梯称为台阶,其高度称为台阶高度。

(2)台阶坡面:台阶朝向采空区一侧的倾斜面。倾斜面与水平面所夹角称为台阶坡面角。

(3)平台—台阶的坡底线与坡顶线之间水平面上的空间。坡底线与坡顶线之间的宽度称为平台宽度,处在爆破、铲装和运输作业的平台称为工作平台;爆堆边沿至坡顶线之间的宽度称为工作平台宽

度;用于阻截滑落的岩石的平台称为安全(清扫)平台。

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工艺过程:

凿岩穿孔—爆破—装载运输

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方式:

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地面与露天矿场内各工作水平以及各水平之间的矿岩运输通道。

常见的开拓方式:

1、公路运输;

2、平硐溜井;

3、溜槽;

4、斜坡提升;

5、胶带运输;

6、轨道运输;

7、架空索道运输。

某露天开采矿山

第二节地下开采矿山概述

根据矿床埋藏的地形条件,在无法采用露天开采的形式或采用露天开采的形式其企业的利润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采用从地面掘一系列井巷通达矿床采出矿石的开采方式。

矿井开拓:为埋藏在地下数十米至数百米甚至更深的矿石采运到地面而掘的服务于人员、材料、设备、矿石、废石的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等一系列井巷工程。

矿井的主要开拓方式:平硐、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斜坡道等。

矿井生产系统的构成—采掘、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动力供风、供水等。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要采矿方法:

1、空场采矿法;

2、充填采矿法;3崩落采矿法。

第三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一、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管理

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开采原则:(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2)设计规定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3)遇大雾、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遇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害的天气时应停止生产作业。

(二)采场安全管理:(1)台阶高度、坡度、最小工作平台宽度

以及安全平台宽度要符合设计要求;(2)采场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3)应定期对边坡进行稳定性检查,发现悬浮岩块或坍塌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4)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遇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应至少朝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6)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

(三)铲装与运输安全管理:(1)挖、铲机和运输车辆的各种警示器和安全设施应完好,进行各种作业时,应发出相应的警告信号;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2)不应用挖、铲机的铲斗处理粘厢车辆;(3)装车时,人员不得站立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4)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卸矿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5)运输车辆应定期由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四)爆破安全管理:

(1)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使用和清退应有记录。

(3)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4)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非常规爆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和安全评价)。

(5)爆破前必须在所有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只有确认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6)爆破后,等待15分钟以后,由安全员认真检查作业面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其它人员进入。

(7)出现盲炮等情况时,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管理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井巷工程:(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3)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4)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二)矿井通风系统:(1)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2)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测要有记录,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4)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

道及时密闭。(5)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三)矿井的排水设施及防治水措施:

(1)地下矿山的总体设计必须包括防治水方面的内容,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2)企业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计划。

(3)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到图纸上。

(4)每年汛期前和每次天气预报台风或暴雨即将来临前,企业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汛期要确定专人巡查矿区防洪情况,明确与落实巡查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或造成其它危害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矿井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

(6)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得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7)井筒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应铺设两条来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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