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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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粤财行〔2016〕24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行〔2016〕24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 ,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7月29日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再重复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粤财行[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30日粤财行〔2008〕172号)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的精神、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压缩支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改革,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必须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出差所在地定点饭店入住,在住宿费标准限额以内,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原因并经省酒店协会确认无法提供住宿的,可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在相关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但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适当方式预定房间,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出示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四、省直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的内部招待所,单位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承接会议条件的,必须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粤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理论粤军”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报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酒店招标结果

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酒店招标结果

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酒店招标结果
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酒店招标结果日前公布,我市市区逸豪酒店、开平三埠假日酒店、开平花园酒店和台山园林酒店四家酒店成为“定点”。

今年9月底,财政部、监察部联合颁发了《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并主动交纳费用。

到本单位或本系统只对内部营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会议中心办会的,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据了解,全国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共确定了2600多家饭店,作为2007-2008年度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的定点饭店。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中标的定点酒店对相关会议执行统一承诺价格,这个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同时也不得高于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

如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发生变化,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的信息为准,如对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产生疑义,可以要求饭店出示《协议书》。

如定点饭店无故未按照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可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投诉,也可向当地定点饭店管理员投诉(定点饭店管理员信息在网上公布)。

(郑洋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30•【字号】粤财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 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分为国家基础标准和地区标准。

其中,地区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和市、县级标准。

省级标准包含省级基础标准和省本级标准;市、县级标准包含市、县级基础标准和市、县本级标准。

第三条市、县级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制定市、县级标准,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考虑上级政策、区域平衡、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

市、县级标准可以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基础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搞过高承诺和过度保障。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县级标准的制定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落实市、县级标准制定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对市、县级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和预算管理规定、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与本地区财力状况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本地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困难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2x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2x〕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粤财预〔2015〕4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486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粤财采购〔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0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根据《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9月22日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应采尽采。

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通用类项目)的,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科学设定采购需求。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通用类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化研究,各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应科学、细化、明晰,遵循节俭、实用原则,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三)灵活选择执行方式。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鼓励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等电子化采购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工程类项目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执行方式执行。

(四)落实政策功能。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结合实际,优先将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纳入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08〕179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2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2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23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不需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呈批印发;需作个别文字或内容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呈批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或者补充完善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呈批印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印发文件,涉及部门间会签或补充征求意见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

相关部门未按时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

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粤财行〔2014〕67号

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4-3-21 16:23:26浏览:990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4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软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员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硬席(硬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粤府办[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财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收入管理体制,推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支出管理形式的改革,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为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日常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支出管理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各地、各部门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争项目与争资金上,而忽视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长此下去,财政工作将陷入困境,必将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支出改革和管理的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省财政收入也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财政收入不可能长期高于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增长将趋于相对稳定状态。

相比之下,随着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而扩大的财政支出却具有明显的刚性特点。

按照省委九届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确定的发展战略及中央对我省“当好排头兵”的要求,我省财政工作的责任更大、财政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财政收支的矛盾将突出体现在财政支出继续扩张与财政收入有限增长的矛盾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粤府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09]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期票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省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中期票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四)确保信用,防范风险。

第四条中期票据资金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在中期票据簿记行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未经省政府批准,中期票据资金及利息不得动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购买理财产品等。

中期票据资金划拨实行联合印鉴管理,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三方在中期票据簿记行预留印鉴,作为中期票据资金的联合支付印鉴。

第二章部门管理及职责第五条有关各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管好、用好中期票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32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32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3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粤财政案〔2018〕177号(A)•【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32号提案答复的函谢泽生等委员: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单位主要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1〕75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省市联合督办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粤协办函〔2018〕127号)要求,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统筹帮扶力度促进粤东西北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案》(第20180232号)被列为省市联合督办提案和省财政厅厅长领办提案。

我厅将办理该提案列入2018年度的重点工作,单独制订并印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经综合省府办公厅、省税务局、省金融办会办意见,并赴汕头市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对粤东西北发展的认识,着力解决好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7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缩小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发展差距,是广东区域协调发展的紧迫任务”。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全面实施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区域发展新战略,强调要“让每个功能区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由原来单一发展模式的‘跟随者’转变为各自功能的‘引领者’,通过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你们站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提出“加强财政统筹帮扶力度,促进粤东西北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案,完全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感。

我厅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积极支持解决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粤财行〔2007〕230号)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会议费定额备注一类会议450包括房租、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二类会议350包括房租、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三类会议280包括房租、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
(粤财行〔2016〕5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国内差源自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会财会》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财行〔2015〕1号2015年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粤府办[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已根据国家及省精减会议有关精神作出修订,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根据国家及省精减会议有关精神修订本办法。

一、会议分类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会议是指以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3.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4.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二、参会范围(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出席并讲话,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特别重要的请省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省长主持会议。

省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省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不得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会。

(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200人;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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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2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行〔2016〕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进行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再重复采购。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中选择举办会议的场所,会议定点场所执行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会议举办单位同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

有关单位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http://)查询各市、县、区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确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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